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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否極泰來

      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決雖然使耶和華見證人的公開服事職務大受打擊,其中三位法官卻聲明,他們不但不同意大多數法官所作的裁決,而且他們覺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為這項錯誤裁決定下基礎。他們補充說:「既然我們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決,我們認為現今是個適當的時候,公開聲明我們現在相信,以往所作的決定是錯誤的。」耶和華見證人將此視為一項提示,於是再次將各項爭論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訊的申請。社方在申請書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論據,同時堅決地宣稱:「法庭應當意識到這項至為重要的事實,它所審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僕人。」辯詞提出一些將這件事的含意顯示出來的聖經先例。辯詞也引用律法教師迦瑪列對第一世紀猶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勸告:「我勸你們不要管這些人,任憑他們吧!……[不然],恐怕你們倒是攻擊上帝了。」——使徒行傳5:34-39。

      最後,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繳納牌照稅作為行使宗教自由、分發宗教書刊的先決條件,就違反憲法了。這宗案件在美國為耶和華見證人打開了新的機會;自那時以來,他們能夠就數以百計的案件提出上訴。以耶和華見證人在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訴訟而言,1943年5月3日的確是個值得記念的日子。那一天,在13宗牽涉到他們的案件中(所有這些案件均集中起來聆訊和裁決,歸納為四項決定),法庭就12宗作出對他們有利的裁決。b

      大約一個月之後——在6月14日,美國一年一度的國旗日——最高法院在稱為「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對巴尼特」c的案件中,推翻它在「戈比蒂斯」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法院裁定,「沒有任何官員,無論職位高低,有權在政治、國家主義、宗教或其他有關意見的事項上,指定什麼是正統的看法,或強迫公民以言詞或行為表示他們相信這樣的見解。」這項裁決所提出的理由,有頗大部分後來被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上訴法庭在「唐納德對哈密爾頓教育部」一案中採納。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拒絕將上訴法庭所作的該項裁決推翻。

      在同一天,美國最高法院在「泰勒對密西西比州」d一案中作出與它在「巴尼特」一案的裁決一致的決定。最高法院宣告,耶和華見證人解釋他們不願對國旗敬禮的原因,也聲稱萬國均由於反對上帝的王國而注定失敗,這並不足以成為指控他們犯了煽動叛亂罪的理由。這些裁決也為其他法庭後來所作的有利判決鋪路。在一些牽涉到兒女不肯在學校裡向國旗敬禮的見證人父母,以及牽涉到職業和兒童監護權問題的案件上,法庭均作出對見證人有利的判決。情勢無疑已好轉了。e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第687頁的附欄]

      推翻原判的始末

      194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邁納斯維爾學區對戈比蒂斯」一案中裁定,學校當局可以要求學童向國旗敬禮。當時,九個法官中有八個同意這項裁決,不同意的只有斯通法官。可是,兩年後,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另外三位法官(布萊克、道格拉斯和墨菲)表示異議,並且藉此機會公開表示,他們相信最高法院在「戈比蒂斯」一案上所作的裁決是錯誤的,因為它貶低了宗教自由。這意味到在九個法官中,有四個支持推翻「戈比蒂斯」案的原判。在下一宗牽涉到國旗敬禮的案件呈交給最高法院審理時,在貶低宗教自由的其他五位法官中,有兩位已退休了,由兩位新的法官(拉特利奇與杰克遜)接任。1943年,在「西弗吉尼亞州教育部對巴尼特」一案中,這兩位法官投票支持宗教自由,反對強迫人向國旗敬禮。因此,最高法院便以6對3的票數推翻了較早時候就五宗案件(「戈比蒂斯」、「利奧萊斯」、「赫林」、「加布里埃爾利」與「約翰遜」)所作的裁決。這些案件都曾經入稟最高法院。

      令人感興趣的是,在「巴尼特」一案中,法蘭克福特法官在表示異議時評論說:「像以往一樣,最高法院會不時推翻原來的裁決。但我相信,在這些與耶和華見證人有關的案件發生以前(除了一些在後來才發現的微小差誤之外),最高法院從沒有試過為了限制民主政府的權力而推翻原判。」

      [第688頁的附欄]

      「由來已久的傳福音方法」

      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一案的裁決中作了以下的評論:

      「分發宗教傳單是一種由來已久的傳福音方法——有如印刷機一樣古老。古往今來,它在各種宗教運動上是一股強大的力量。今日,不同的教派都廣泛採用這種傳福音方法。這些教派的派書者將福音帶給盈千累萬的家庭,並且力求透過親身的探訪贏得信徒。這種活動不僅是傳教,也不僅是分發宗教書刊,而是兩者的融合。像奮興會一樣,它的目的是傳播福音。在第一修正案之下,這種宗教活動跟教堂的禮拜和講壇上的佈道一樣具有崇高的地位。它像較正統和傳統的宗教活動一樣有權受到保護。它也像其他活動一樣有權受到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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