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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有時」——在何時?守望台1988年 |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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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聖經指導方針載於利未記5:1:「若有人聽見發誓(「公開咒詛」,《新世》)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這種「公開咒詛」並不是褻瀆或辱罵。反之,在有人受了冤枉,要求任何潛在的見證人幫助他伸冤時,就常會發出這樣的咒詛;他起個毒誓,籲請——很可能是耶和華——咒詛那冤屈了他,但也許身分還未顯露出來的犯過者。這是把別人置於毒誓之下的一種方式。任何目擊這宗過犯的人都知道誰受了冤屈,因此有責任要挺身作證以確立罪咎。否則,他便要在耶和華面前「擔當罪孽」b。
這項來自宇宙最高權威的命令使每個以色列人均有責任向法官報告他所觀察到的任何嚴重罪行,使事情可以獲得處理。基督徒雖然不受摩西律法的約束,但律法的原則仍可在基督徒組織中加以應用。是故,有時基督徒會有義務將事情通知長老。誠然,在若干國家中,把自己在祕密記錄中發現的事情向未經授權的人揭露是違法的。但基督徒經過禱告和鄭重考慮之後,若認為自己所面對的處境是,上帝要他不顧較低權威的要求,把所知的舉報出來,他便毅然在耶和華面前接受一項責任。有時基督徒必須「服從上帝為統治者過於服從人。」——使徒行傳5:29,《新世》。
雖然誓約或嚴肅的應許絕不應視為無關重要,但有時人所要求的應許與我們對上帝作專一效忠的條件互相衝突。人若犯了嚴重的罪行,他就在實際上成為受到冒犯的一位——耶和華上帝——所「公開咒詛」的對象。(申命記27:26;箴言3:33)基督徒小組的所有分子都「發了誓」要使小組保持清潔,在個人所作所為和幫助別人保持潔淨方面莫不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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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有時」——在何時?守望台1988年 |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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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爾和德烈治(Keil and Delitzsch)在合著的《舊約聖經評註》中聲稱,人若「知道別人的罪行,不論是親眼看到或從其他方面獲知這件事,因而具備資格出庭作證以證明罪行,但卻不這樣行,也不把所見所聞說出來,或聽到法官在公開聆訊時嚴令所有在場的人若對案件知情就應該出庭作證,卻不肯挺身而出,」這人便算為有過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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