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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悉聖經(下冊)
    • 摩西律法規定的懲戒刑法,所用的工具可以是棍也可以是杖。審判官會根據罪行的輕重、罪犯的動機和當時的情況等因素,去裁定責打罪犯多少下。律法規定:「惡人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伏在地上,當面責打他,責打多少要按惡行輕重而定。」刑罰的上限是打四十下。(申25:2,3)律法規定責打次數的上限,是因為超過這個限度就會令受罰的人在同胞眼前受辱。這個事例足以表明,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不容許人施行殘忍或過度的懲罰。施行懲罰的目的是要糾正過犯,而不是像其他國家那樣,制定刑罰是為了惡意報復和嚴懲犯過者。施行責打的人若超過律法規定的上限(四十下),就得受罰。由於這緣故,猶太人通常責打罪犯三十九下,免得一時不慎超過了限度而觸犯律法。(林後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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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悉聖經(下冊)
    • 「鞭子手柄的長度相當於一隻手的寬度,皮帶的寬度也是如此,其梢端要能鞭及(人犯的)腹部。他在人犯的前面(在其胸上)打三分之一的鞭數,在其後面打三分之二。他不是在人犯站立或坐著時打,而是在其仆伏時打,如經文所說,『審判官就叫他當面伏在地上 』……;鞭打者用單手盡全力對其進行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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