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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判官是耶和華的代表,因此他們必須為人正直,按耶和華的律法聽訟斷案。換言之,人站在審判官面前受審,就是站在耶和華面前受審。(申1:17;19:17;書7:19;代下19:6)在聖經裡,「集會」或「會眾」多指聚集起來的民眾,但在民數記35:12,24,25和馬太福音18:17裡,經文說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則是指站在會眾的代表,即審判官面前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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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穌吩咐門徒,誰冒犯了弟兄,就該盡量私下和解。如果和解不了,而問題又比較嚴重的話,就該交給會眾(即負責督導會眾的人)處理。後來,保羅也勸基督徒要按照這個方式化解矛盾,不該彼此告狀,對簿公堂。(太18:15-17;林前6:1-8;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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