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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聖經(下冊)
《洞悉下》 無可指責

無可指責

(Blamelessness)

譯做「無可指責」的一個希伯來語是tam(坦)。這個詞曾用來形容約伯的道德操守如何無懈可擊,以及一個書拉密少女的儀容舉止如何完美無瑕。(伯1:1,8;歌5:2;6:9)聖經說,雅各為人無可指責,他甘於以帳幕為家,過平靜的日子,跟到處打獵、追求刺激的哥哥截然不同。(創25:27)另一個可翻作「無可指責」的希伯來語ta·mimʹ(塔明),則含有「無過,健全,完美」的意思。(箴2:21;11:5,20)「坦」和「塔明」都取自ta·mamʹ(塔曼)這個動詞詞根,意思是「純全無疵,完美無缺,盡頭」。(詩19:13;王上6:22;賽18:5;耶24:10;另見撒上16:11,「你的兒子都在這裡嗎?」這句話的字面意思是:「這是你全部的兒子嗎?」)《七十子譯本》有時把希伯來語「坦」翻成希臘語aʹmem·ptos(阿門普托斯)。(伯1:1,8;2:3;9:20)這個詞的不同形態也出現於《希臘語經卷》,定義是「無可指責;毫無缺點」。(路1:6;腓3:6;來8:7;見完美)

大凡說一個人「無可指責」,都是相對來說的,不是指這個人毫無缺點。飽受磨難的約伯曾對耶和華有種種誤解,包括以為全能的上帝並不賞識無可指責的人。(伯9:20-22)施浸者約翰的父親撒迦利亞也曾對耶和華通過天使加百列所宣告的事缺乏信心。(路1:18-20)儘管這樣,約伯和撒迦利亞卻被稱為無可指責的人,因為他們符合耶和華對不完美的人的要求。這些人雖然忠心耿耿,但還是有欠缺的。(伯1:1;路1:6)

從當日的猶太人看來,保羅歸信基督教以前是無可指責的。律法的要求他做到了,應盡的義務他履行了,應該戒絕的事他都戒絕了。(腓3:6)可是,保羅當時在耶和華面前卻絕非無可指責。他迫害基督的弟兄,褻瀆上帝,傲慢自大,可謂罪大惡極。(提前1:13,15)

凡是靈性健壯、心地純潔、行為無過,並身體力行的人,至高者耶和華都喜愛和悅納。(箴11:20)因此,基督徒的生活方式應該無可指責,讓別人沒有指控他們的理由。(腓2:15;帖前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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