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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悉聖經(下冊)
    • 羅馬人會先剝去犯人的外衣,然後用杖痛打。(徒16:22,23)在使徒行傳16:22,「用杖痛打」一詞在希臘語是rha·bdiʹzo(拉布迪佐),跟rhaʹbdos(拉布多斯,意思是棍;杖)相關。(參看林前4:21,Int)這兩個希臘詞都跟rha·bdouʹkhos(拉布杜科斯)有關。使徒行傳16:35,38把「拉布杜科斯」譯作「執法吏」,字面意思是「拿杖的人」。(參看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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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悉聖經(下冊)
    • 保羅在腓立比城曾被人用杖痛打。他為此跟迫害他的人對質,利用這個機會為他所傳的好消息辯護,循法律途徑確立好消息的工作。他被人公開拷打,關進監裡,但後來民政官發現他原來是羅馬公民,就十分害怕,因為他們拷打的是個羅馬公民,而且未經審訊定罪就貿然這樣做。另外,他們也曾公開誣衊保羅和西拉,指控二人是罪犯。民政官吩咐獄吏釋放保羅和西拉,但保羅回答說:「我們是羅馬公民。我們還沒有定罪,他們就公開拷打我們,把我們收進監裡。現在他們要暗中趕我們出去嗎?不行!他們要親自來帶我們出去。」民政官必須親自承認自己的不是。「執法吏向民政官稟報這番話。民政官聽到他們是羅馬公民,就害怕了,只好來懇求他們,帶他們出來,求他們離開那座城。」(徒16:22-40)民政官親自來見保羅和西拉,公開表明兩人沒有做過什麼非法的事,證實宣揚好消息的工作是正當的,並不違法。保羅以這個方法處理事件,因為他想「循法律途徑確立好消息的工作」。(腓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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