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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禮洞悉聖經(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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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死在苦刑柱上以後,憑著他的犧牲,針對猶太人的律法之約就廢除了。(西2:14)公元33年五旬節,新約開始生效。(另見徒2:4;來2:3,4)然而,大約有三年半的時間,上帝繼續優待猶太人。在這段時期,耶穌的門徒惟獨向猶太人、歸信猶太教的人和撒馬利亞人傳道。到了公元36年左右,上帝差遣彼得到一個外邦人,羅馬軍官哥尼流的家裡傳道。上帝將聖靈傾澆在哥尼流以及他的家人和好友身上,藉此向彼得表明,外邦人現在也可以在水裡受浸了。(徒10:34,35,44-48)從那時起,上帝不再認可他跟受過割禮的猶太人所立的律法之約,只承認以耶穌基督為居間人的新約,因此血統上的猶太人,不論有沒有受過割禮,上帝都不再視為跟他有任何特殊關係。既然律法已經失效,猶太人自然不能再憑遵守律法在上帝面前有一席地位。約翰的浸禮跟律法有關,因此他們也不能再靠這種浸禮蒙上帝悅納。他們想要到上帝面前來,就必須相信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才能蒙上帝認可和恩待。(見七十個七的時期條下的「契約的效力必延續『一個七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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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禮洞悉聖經(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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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為嬰兒施洗 受浸是一個嚴肅的決定,因此人受浸之前必須聆聽上帝的話語,「衷心接受」及誠懇悔改(徒2:14,22,38,41),才能作出這個決定。既然如此,當事人就得到達某個年紀,能夠聆聽、相信和作決定才行。有些贊成為嬰兒施洗的人辯稱,聖經記載了某些人,例如哥尼流、呂底亞、腓立比的獄吏、基利司布、司提法拿等,以及他們「全家」都受了浸(徒10:48;11:14;16:15,32-34;18:8;林前1:16),顯然暗示這些家庭的嬰兒也受了洗。可是,在哥尼流的事例上,受浸的人是在聽了彼得的話,接著聖靈傾注在他們身上,使他們說起外語來榮耀上帝,然後才受浸的。這些事顯然是嬰兒無法做到的。(徒10:44-46)呂底亞「向來崇拜上帝。……耶和華就敞開她的心,使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徒16:14)腓立比的獄吏「要信靠主耶穌,才能得救」,這表明他的一家也必須相信耶穌才能受浸。(徒16:31-34)「會堂主管基利司布和全家都成了主的信徒。」(徒18:8)這些事例一致表明,受浸的人必須聽道、相信及榮耀上帝,而這些事嬰兒全都做不到。撒馬利亞人聽見腓力「宣揚好消息,傳上帝的王國和耶穌基督的名。他們信了腓力,男男女女就都受了浸」。聖經記載在這裡明確表示,受浸的不是嬰兒而是成年的「男男女女」。(徒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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