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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87 12/15 24-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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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顧家庭——應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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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7年
《守》87 12/15 24-27頁

照顧家庭——應到什麼程度?

「非洲的文化規定,我是弟弟的監護人,」尼日利亞的作家傑格特(S. A. Jegede)如此說。「非洲文化要求人尊重和照顧父母。」的確,在非洲及世界其他許多地方,幫助家人是一種生活方式。

可是,人們時常認為「家人」一詞包括姨母、叔伯、表親、姪兒和外甥——甚至同鄉的人!但隨著許多非洲家庭離開農村前往城市工作,這些範圍廣大的家庭成員便很可能成為難題的一個來源。這些親屬不斷向移居城市的家庭索取金錢或要求供給居停。可是,由於城市生活的獨特需求,兼顧這些遠親或同鄉時常頗為困難,或甚至根本不可能。

聖經表明:「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裡的人,更是如此。」(提摩太前書5:8)可是,照顧家庭的原則究竟伸展到什麼程度呢?基督徒有義務要在所有環境之下供給這些廣泛家庭成員的需要嗎?抑或像上述的尼日利亞作家所說一般:「在非洲文明和聖經中,濫用擴大的家庭制度均是無立足之地的」?

父母和兒女

廣泛的家庭制度的確存在於聖經的時代。可是,雖然基督徒有義務要「看顧親屬」,聖經卻沒有表示這項命令必須包括廣泛家庭制度中的所有親屬及其他人在內。

聖經特別強調父母對兒女所負的義務。保羅論及小組向他提出的幫助說:「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哥林多後書12:14)著名的法律權威克拉克(H. B. Clark)評論說:「父親具有血緣和道德上的義務要維持兒女的生活。」父親既被上帝任命為一家之主,就負有首要的責任要謀生養家。時常妻子從旁協助,好好料理家務,明智地運用金錢,或甚至在環境有需要時出外工作。——參看箴言31:10-31。

請留意,父母受到勸勉不是僅賺錢養家而已,聖經也敦促他們為兒女「積財」。父母聽從這項明智的勸告往往能夠對兒女有所幫助,甚至在兒女長大離家之後亦然。兒女若從事全時的基督徒傳道服務,有時需要一點經濟資助才能繼續留在工作崗位上,父母予以援手更尤其適當。但聖經絕沒有提及父母必須為數目龐大的廣泛家庭成員「積財」。

「報答親恩」

父母對兒女所作的仁愛照顧不應當毫無報答。保羅在提摩太前書5:4說:「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上帝面前是可悅納的。」奉養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無疑與聖經吩咐人孝敬父母的命令完全一致。——以弗所書6:2;出埃及記20:12。

請也留意保羅顯然沒有將任何義務加諸遠親之上,要求他們照顧這些窮困的寡婦。在保羅的日子,一個具有忠貞服務記錄的基督徒寡婦若沒有任何近親可以照顧她,小組便會負責維持她的生活。——提摩太前書5:3,9,10。

基督徒供養「親屬」的義務必然包括自己的配偶和兒女、雙親和祖父母。即使這些親屬是不信者或在身體上有殘障,基督徒仍然有責任在他們有生之日照顧他們。基督徒若已婚,便甚至可能需要幫助配偶供養對方的父母。人若忽視這項原則或將其置諸不理,便往往會釀成嚴重的婚姻難題。

供應什麼?在何時如此行?

可是,父母不應以為自己可以隨時向兒女要求物質支持,因此就揮霍無度,也不應當對子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期望子孫將很多時間用來照顧他們,因為通常子孫也有自己的家庭而有義務要首先照顧自己的家人。這與保羅所說的話是一致的:「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哥林多後書12:14。

在普通情形之下,父母可能擁有自己的居所、財產和收入來源(包括公司或政府的退休金)而能夠維持他們晚年的生活。聖經說:「銀錢能護庇人。」父母若謹慎地為自己「積財」,便時常能夠避免在晚年將沉重的經濟和感情擔子加於兒女身上。——傳道書7:12。

可是,所羅門在傳道書9:11所說的話卻提醒我們,即使最優良的儲蓄計劃也受到「當時的機會」所影響。那麼,一對夫婦若雖然作過仔細的計劃,但仍然在經濟上陷於困境或需要協助,那又如何呢?敬畏上帝的兒女自然會受到感動以合理的方式予以援手,這可能意味到給予父母經濟上的資助,邀請父母與他們同住或住在他們附近,若有必要的話,也許安排醫療或安老機構予以照顧。當然,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必須表現合理的態度,不應期望子孫供養他們過奢華的生活,因為聖經勸勉我們說:「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提摩太前書6:8。

在許多事例上,政府設有社會保障計劃、生活津貼、老人福利及個人儲蓄計劃等,雖然數額不大,但卻足以維持年老雙親或祖父母的生活。因此,查詢具備資格的人可獲得什麼援助乃是明智之舉。——羅馬書13:6。

提防法利賽人的想法

耶穌曾嚴責文士和法利賽人,因為他們對貧困的父母說:「我應該給你們的,已經作了獻給上帝的禮物。」(馬太福音15:5,《新譯》)在耶穌的日子,虔誠的猶太人可以將自己的部分金錢或財物最後捐給聖殿。根據傳統,法利賽人認為人一旦將財物獻上,就不能將其撥作任何其他用途了——甚至用來照顧老年的父母也不可。

基督指責法利賽人的這種想法違反了上帝律法的精神。在上帝的觀點看來,孝敬父母比人為的規條重要得多。今日的情形也類似,有些基督徒獻出自己的一生用來從事傳道工作,也許成為海外傳道員、先驅傳道員、或周遊監督。可是,他們一旦獲悉父母有需要,便會盡力設法一方面照顧父母,同時繼續留在傳道的崗位上。但若無法作出這樣的安排,他們不會認為自己傳道權利比孝敬父母更為重要而藉故推卸責任,反之,他們敏於在生活上作出所需的調整——時常牽涉到重大的個人犧牲——以求能夠履行家庭的義務。我們必須為此對這些人表示衷心的讚賞。

當向眾人行善

雖然聖經強調基督徒有義務要照顧貧困的直系親屬,這並不意味到人不能以合理的程度對廣泛的家庭成員表現愛心。有時某些姨母、表親或外甥等人看來像直系親屬一般親密。聖經鼓勵我們「當向眾人行善」。(加拉太書6:10)基督徒只要有能力,當然不應當「塞住憐恤的心」。事實上,他可能覺得在道義上有義務要予以幫助。——約翰一書3:17。

然而,基督徒對自己的直系親屬——配偶、兒女、父母和祖父母——負有首要的義務。因此,基督徒在接受一項責任之前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危害到家人在經濟上、感情上或靈性上的福利。

在照顧家庭方面,聖經所提出的忠告是仁慈和合理的。基督徒將其付諸實行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憂慮,也有助於他履行較重要的義務。這一切可以為「天上地上各家都從之得名」的耶和華帶來讚美。——以弗所書3:14,15。

[第25頁的圖片]

基督徒父母對自己的兒女負有首要的義務

[第26頁的圖片]

基督徒的責任可以伸展到把年老的父母及自己的兒女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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