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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兩本歷代志而學得教訓守望台1985年 |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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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歷代志的兩本書,獲悉猶太歷史上的許多優良榜樣和儆戒,可以使我們學得教訓,從而更決心忠貞地事奉耶和華。這可以鼓勵我們效法良好的榜樣及避免以往的儆戒。這樣,「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就]可以得著盼望。」——羅馬書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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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85年 |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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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亞伯拉罕曾將自己的妻子稱為妹子(後來以撒也同樣行),這是否一度在中東流行的妻子-姊妹關係的一個例證?
現代學者所作的研究提出了這個理論,但亞伯拉罕和以撒的行動卻看來基於更大的理由。
斯派澤(E. A. Speiser)教授在一部聖經譯本(The Anchor Bible)中提出妻子-姊妹關係的見解。他認為對古代赫爾人(Hurrians)所作的發現表明這點。這些人看來住在美索不達米亞的北部,包括哈蘭在內;亞伯拉罕曾在哈蘭居住過一段時期,利百加也可能在該地居留過。斯派澤寫道:
「在赫爾人的社會中,妻子若同時具有姊妹的法律地位,不論是否與丈夫實際有血緣關係,婚姻的關係便最鞏固和最嚴肅。由於這緣故,有時一個男子會娶一個女子為妻,但同時將她收養為自己的姊妹,並且以獨立的法律文獻將兩個步驟分別記錄下來。違反這種兄妹安排所受的懲罰會比破壞婚約所受的刑罰更重。……妻子-姊妹的關係主要在赫爾人的上流社會中流行。利百加不但出生於受赫爾人管轄的哈蘭,同時實際通過媒妁之言由她的兄弟拉班將她許配給以撒為妻。……因此我們有充分證據將兩宗婚姻,亞伯拉罕和撒拉以及以撒和利百加,置於妻子-姊妹的類型中。」
創世記的歷史記載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曾兩次將妻子撒拉(實際是他的同父異母妹子)稱為他的妹子而非妻子。這件事發生於他們在埃及時,另一次則發生在非利士地。(創世記12:10-20;20:1-7)以撒也曾對利百加同樣行。既然以撒和利百加有親屬關係,他是可以將她稱為妹子的。——創世記26:6-11。
在這些事例上,亞伯拉罕和以撒希望他們的妻子被人視為他們的姊妹,原因是人們若知道這兩個美貌的女子是已婚的婦人,便會對丈夫有危險。(創世記12:12;26:9)因此看來這兩個男子並非僅是憑藉所謂的妻子-姊妹關係去保護自己;反之這樣行的目的是要將撒拉和利百加的已婚地位隱瞞起來。
亞伯拉罕在上帝賜律法給以色列人禁止近親通婚之前娶了自己同父異母的妹子。可是許多人仍然批評他(和以撒)將自己的妻子稱為姊妹。當然,我們不應當忘記聖經有時將事情敘述出來而並不同時贊同事情所牽涉到的行為。(創世記9:20,21;19:30-38)可是,我們可以對亞伯拉罕/撒拉和以撒/利百加懷有一種與他們在上帝面前的良好地位一致的看法。
在這些事發生之前,上帝告訴亞伯拉罕:「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世記12:2,3)耶和華也表示這項祝福有賴於亞伯拉罕的後裔。(創世記12:7;可參閱創世記15:4,5;17:4-8;22:15-18。)因此,亞伯拉罕(和後來以撒)需要活下去以便產生後代。
這件事很可能促使亞伯拉罕和以撒將他們忠心的妻子稱為他們的姊妹。若大眾知道亞伯拉罕是美貌的撒拉的合法丈夫,以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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