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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下》 行刑,行刑者

行刑,行刑者

(Execution,Executioner)

法律、命令和任務若要產生效力和價值,就得合法地加以執行。人違犯法律,就會遭受懲罰。行刑通常涉及對犯法者執行刑罰,尤其是死刑。至高的律法顯示,不但有一位立法者,也有一位執法者。聖經說:「耶和華是我們的審判官,耶和華是我們的立法者,耶和華是我們的王」;「賜律法、行審判的,只有一位」。(賽33:22;雅4:12)由此可見,耶和華本身就是一位行刑者,必向那些違犯他律法的人施行報應。(出12:12;申10:17,18;結25:11-17;帖後1:6-9;猶14,15)

耶和華也把若干權柄授予一些人,讓他們執行刑罰。例如他曾在洪水過後頒布命令:「凡殺害你們的,我都要向他追討血債。……殺人的是人,是人自己的弟兄,我也要他以命償命。誰殺人流血,都要被人殺掉流血,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5,6)在這件事上,「報血仇的」負有行刑的責任。(民35:19;見報血仇的人)視乎具體情況,有時上帝會把行刑的權柄賜給以色列的祭司(民5:15-31)或整群會眾,並由目擊見證人帶頭處決罪犯(利24:14-16;申17:2-7)。上帝也把行刑的權柄交在士師、國王或他們所委任的人手中。(士8:20,21;撒下1:15;代上14:16;王下9:6-9;10:24-28;耶21:12;22:3)

古代統治者的身邊都有備受信任的侍衛,隨時執行主人的命令。波提乏就持有這樣的官職。(創37:36;41:12)希律的一個侍衛奉命斬了施浸者約翰的頭。(可6:27)

在以色列,執行死刑的方法是用石頭打死犯過者,或用刀處決。(利20:2;撒下1:15)耶和華所立的彌賽亞君王——主耶穌基督,連同他在天上的忠貞同伴,憑著「審判全地的主」授予的權柄,是法定的行刑官。(創18:25;詩149:6-9;啟12:7-9;19:11-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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