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s)
審理和判決案件的人。在約伯記31:11,28,「該受審判官懲治的罪過」指要由審判官審理的案件。因此《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和《呂振中譯本》都把經文中的「罪過」譯做「罪大惡極的事」。第11節說的「罪過」是通姦(9,10節);在約伯的日子,通姦罪一般可以由長老在城門口審理(參看伯29:7)。但第28節說的「罪過」,卻跟物質至上和暗中拜偶像有關(24-27節),主要涉及人的內心和頭腦,根本不能憑證人的證詞定罪,是人間的審判官無法審理的。然而,約伯看出這些罪是上帝能夠審斷,而且必定追究的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