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残害己身吗?
最近在华盛顿大学一个十八岁的学生将自己的右眼挖出,并切断他的右手。学校的警察说,在送院途中这青年引述以下的话:“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马太福音5:29,30。
读到这件残害己身的事件报导的人也许想知道耶稣基督的话应如何解释。这里说的剜出眼睛及砍丢手并非应用在实际的意义之上。
歌罗西书3:5-7说明这段话的意思:“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因这些事上帝的忿怒必临到那悖逆之子。当你们在这些事中活着的时候,也曾这样行过。”因此,正当的途径不是残害自己而是治死一个人的肢体器官的犯罪倾向。——哥林多前书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