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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
    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 若有困难发生,当地的长老可能与市镇官员会商,以求寻得解决方法。耶和华见证人坚决拒绝为上帝吩咐他们执行的工作领取许可证。既然美国宪法在最高法院的裁决支持下保证人民享有崇拜自由和出版自由,这种自由是不能以缴纳任何费用作为先决条件的。但耶和华见证人明白人们感到恐惧,若有必要的话,他们可能同意在某个地区开始见证工作之前先通知警方。可是,如果无法取得可以接纳的折衷办法,总社的一位律师便会与当地官员取得接触,以解释耶和华见证人的工作,说明宪法如何支持他们的传道权利,以及他们如何有权向法庭上诉,要求市镇及其官员作出赔偿以保障他们的权利。f

      在有些国家,见证人甚至不得不向法庭上诉,以求重新确立一些久已被人视作当然的基本自由。1976年和后来1983年,在芬兰便有这种情形出现。有许多当地法令禁止人从事牵涉到逐户探访的宗教工作,表面上的理由是要保护居民的安宁。可是,见证人在洛维萨和劳马的法庭上指出,逐户传道乃是耶和华见证人的宗教的一部分,政府既然批准耶和华见证人宗教团体的章程,就表示认可这种传道方法了。见证人也表明,有许多人其实欢迎见证人上门探访他们;政府若仅因为并非人人都赏识见证人的探访,就禁止这项活动,那便剥夺了人民的自由了。在这些案件胜诉之后,许多市镇和城市纷纷将法令取消。

      模铸宪法

      在有些国家里,耶和华见证人的活动成为模铸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个研究美国法律的人都深知耶和华见证人在维护美国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他们所作的贡献大到什么程度,从以下两篇文章足以见之:“宪法对耶和华见证人的亏欠”(刊于《明尼苏达州法律评论》,1944年3月刊)及“宪法演进的催化剂:耶和华见证人在最高法院里”(载于《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1987年)。

      在有关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国法律中,法庭就耶和华见证人的案件所作的裁决占了颇大部分。这些案件大大有助于保障人民的自由,不仅是耶和华见证人的自由,同时也造益全国人民的自由。欧文·迪拉德在对德雷克大学发表的一篇演说中说:“无论你喜欢与否,在保障我们的各项自由方面,耶和华见证人比其他任何宗教团体贡献更大。”

      论到加拿大的情形,《国家与拯救——耶和华见证人与他们争取民权的斗争》一书宣告说:“耶和华见证人教导国家和加拿大人民如何给予国内的异见团体法律上的保护。再者,……[见证人在魁北克省所受的]逼迫导致一系列的案件,在1940年代和1950年代被呈交到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处理。在加拿大人对民权所怀的态度方面,这些案件作了重大贡献;它们构成了今日加拿大公民自由法理学的基本原则。”该书解释,见证人为了争取崇拜自由而作的法律斗争,“结果之一是一长串的研讨和辩论,最后导致人权宪章的产生。”现今这份宪章乃是加拿大基本法的一部分。

  • ‘为好消息辩护,及在法律上加以确立’
    耶和华见证人——上帝王国的宣扬者
    • 从1938年至1943年,在五年间总共有三十一宗牵涉到他们的案件提交给最高法院处理。法院在这些案件和后来的案件上所作的裁决,大大促进了人权法案所保证的各项自由,尤其是宗教自由更受到保护。”——《美国的教会与国家》,安森·费尔普斯·斯托克斯著,第3卷,1950年,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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