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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大事回顾2003耶和华见证人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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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2002年6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就“纽约守望台圣经书社对斯特拉顿镇”一案作出历史性的裁决。斯特拉顿镇坚持耶和华见证人从事逐户传道前,要先向镇长申请许可证。法庭呈述:“[耶和华见证人]辩白,他们不申请许可证是由于他们的传道工作是上帝授权的。[耶和华见证人说:]‘在我们看来,向镇政府申请传道许可证,可以说是对上帝的侮辱。’”法庭宣布这条地方法令不再生效,认为这个法令“不但侵犯了受[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的权利,也有违自由社会的观念,就像要求一个人在跟人闲谈之前先通知政府,在跟邻居交谈前先申请许可证一样荒谬”。判词又说:“虽然申请许可证只是例行手续,人一申请就可以即时免费获得许可证,但‘有许可证才有言论自由’的主张,实在大大偏离了国家的传统和宪法的精神。”
法庭也赞扬耶和华见证人对美国宪法的贡献,说:“五十多年来,法庭多次否决禁止逐户传道及分发册子的限制。这类牵涉违反[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案件,大都由耶和华见证人呈交,这绝非巧合,因为他们相信逐户传道是他们的使命。”法庭指出,这些“案件表明耶和华见证人不但为自己,也为大众捍卫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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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大事回顾2003耶和华见证人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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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维护一个耶和华见证人拒绝接受输血的权利。(使徒行传15:28,29)哈维弟兄控告他的医生故意不理他的意愿而替他输血,他要求这个医生为事件对他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哈维弟兄在手术前已向医生清楚表明他不接受输血的圣经立场。可是,当哈维弟兄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并处于昏迷状态时,医生在这个弟兄的母亲(不是耶和华见证人)同意下给弟兄输了血。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认为弟兄的母亲没权替弟兄作决定,并且指出“如果病人在手术前已把自己的意愿告诉医生,表明他不愿意接受某种治疗,也不打算授权别人作决定,主治医生就必须按病人的意愿去做”。最后,法庭裁定哈维弟兄有权要求陪审团聆讯案件,判断那个医生是否违反了跟哈维弟兄的协议,以及医生没有得到哈维弟兄同意就替他输血是否涉及治疗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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