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与受害者的关系
当一件罪案发生时,我们在感情上都倾向于同情受害者,而完全忽视了他可能是“事前的从犯”。鉴于以下的摘录,人们应该对此项普通弱点有所警惕;这项摘录来自总统任命的执法及司法委员会在1967年所提出的报告:
“我们可以说……许多罪案都是由受害者所“引致”的。时常被击打的受害者自己首先打人,汽车被偷的事主首先将车匙遗在车内,受高利贷荼毒的人首先在马场将房租输去……受害者与罪案的关系一向均不受注意。有许多罪案,无论犯者是怎样的人,如果受害者本身了解他们所冒的危险就不会发生了。”
圣经告诉我们“上帝不能被恶试探,他也不试探人。”(雅各书1:13)想取悦上帝的人决不至于愚蠢到引诱别人犯罪。反之他们会留意以下的圣经训示:“你们要谨慎行事,不要像愚昧人……因为现今的世代邪恶。”——以弗所书5: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