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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传道月报-1989年
《月报》 11/89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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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兄为世俗一位声名狼藉的罪犯主持丧礼是适当的吗?

关于为死者——例如一位耶和华见证人的非信徒亲属,向来很少甚或没有与耶和华见证人交往的人——主持丧礼,这样的问题不时产生。《守望台》1977年12月1日刊第727-8页便就替这样的人主持丧礼一事提出了平衡的建议。

如果我们受邀去为世俗一个声名狼藉的罪犯主持丧礼,就应当加以拒绝,因为这样行会为耶和华和他的组织带来不利的影响。——箴18:3。

那么,一个未献身而以往曾犯罪的人又如何?一个怙恶不悛地继续过一种犯罪生活的人与一个以往生活声名狼藉,但却在灵性上改弦易辙,并且努力披上新品格的人大有分别。(罗12:2;弗4:17,20-24)这个人也许尚未是个献了身、受了浸,行事正直,已经洁净过来的基督徒。(林前6:9-11;启7:9,10)可是他却逐步采取行动去改变自己的生活。人若受邀去替这样的人主持丧礼,这是可以考虑的。各长老若感到这样行并不会破坏会众的和平、协调,也不会为上帝的子民带来羞辱,而他自己的良心又容许的话,社方并不反对长老担任这样的丧礼演讲。——林前10:23,24,2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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