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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91年
《警》91 6/8 31页

法庭的判决扩大病人的权利

“长久以来,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一直是普通法所认可的一个观念。”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庭的法官悉尼·罗宾斯这样说。但究竟什么事引起了这个争论呢?

1979年,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马利特夫妇遭遇交通意外,丈夫当场丧生,妻子则伤重昏迷。她被送到医院急救。当时,医务人员发现她身上带着一张签署好的医疗指示/免除责任卡,其上清楚声明,她基于明确的宗教理由不接受输血。(此外还提及输血可能导致的各种危险。)诊治她的医生认为她的情况危殆,遂罔顾卡上的指示,自行决定替她输血。结果,马利特太太控告医生和院方人身伤害及宗教歧视。初审法庭判她获得2万元的赔偿。后来案件被交给安大略省的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处理。

在上诉法庭宣告马利特太太得直的判决中,一个屡次复述的论点是:

“病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拒绝接受某种疗法乃是这项最高权利的一个固有部分。……不管生命如何神圣,公正的社会舆论承认,人生有某些方面其实比生命本身更为重要。无论是在战争中表现的爱国精神,[抑或]挺身保护配偶或儿女的生命……,此类高尚、可敬的行动长久以来一直受社会所尊崇。基于宗教立场拒绝接受某种疗法无疑也属于这类行动。”

上诉法庭的裁决继续指出:“不论医生的意见如何,归根究底,病人要自己作最后的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如果病人决定拒绝接受某种疗法,医生却一意孤行,医生就要为自己的越权行为负民法上的责任了。……医生绝不能随意把病人的预先指示[例如,耶和华见证人所携带的医疗指示/免除责任卡]置诸不理,就如他无法随便漠视紧急事故发生时所接获的指示一般。”法庭补充说,“病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罔顾耶和华见证人的明确指示,而强行替她输血便……侵犯了她的这项权利,同时对她选择按之而生活的宗教准则表示不敬。”

重审的法官接着有力地反驳医生的论据。后者声称见证人的医疗卡在紧急情况下并不生效。“我绝不同意……耶和华见证人的医疗卡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耶和华见证人的医疗卡上的指示把一项有效的限制加诸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向马利特太太提供的疗法之上。这项限制包括禁止输血。……她的书面声明显然具有这样的目的:在她无法为自己发言时表达她的意愿。”

法官在结论中提出这个合乎逻辑的论点:耶和华见证人若拒绝接受输血,“他们就必须承担自己所作决定的一切后果。日后他们或他们的家属都不能说,这张医疗卡并不代表他们的真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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