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與受害者的關係
當一件罪案發生時,我們在感情上都傾向於同情受害者,而完全忽視了他可能是「事前的從犯」。鑑於以下的摘錄,人們應該對此項普通弱點有所警惕;這項摘錄來自總統任命的執法及司法委員會在1967年所提出的報告:
「我們可以說……許多罪案都是由受害者所「引致」的。時常被擊打的受害者自己首先打人,汽車被偷的事主首先將車匙遺在車內,受高利貸荼毒的人首先在馬場將房租輸去……受害者與罪案的關係一向均不受注意。有許多罪案,無論犯者是怎樣的人,如果受害者本身了解他們所冒的危險就不會發生了。」
聖經告訴我們「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雅各書1:13)想取悅上帝的人決不至於愚蠢到引誘別人犯罪。反之他們會留意以下的聖經訓示:「你們要謹慎行事,不要像愚昧人……因為現今的世代邪惡。」——以弗所書5: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