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與怒音樂對人有害嗎?
現代青年的流行音樂近年來幾乎完全被所謂的樂與怒音樂(或稱搖滾樂)所壟斷,這是個含意非常廣泛的名稱。它包括在音質上相差極大,而且在形式和風格上俱各不同的許多種音樂,大多數「樂與怒」音樂所擁有的共同特徵是對節拍的強調;它們都具有「使人興奮的沉重、激烈、明顯的節拍。」
「樂與怒」一詞的起源如何呢?根據《高度傳真》雜誌1967年十一月刊說:「樂與怒一詞具有性的含意——搖滾(英文rock n’roll)的原來意思是性交。可是,一度是動詞的爵士一詞也含有同樣的意思。」「樂與怒」音樂看來始於黑人的節拍與「布魯士」音樂的混合。這無疑有助於解釋何以黑人樂手及黑人音樂對樂與怒音樂操有如此強烈的影響。樂與怒音樂的一個顯著時期始於著名的貓王皮禮士利和他唱歌時的性感動作。我們可以說「樂與怒」音樂從「披頭四」獲得最有力的提倡。
搖滾樂隊的另一種共同特色是樂手的年少。正如連納·伯恩斯坦評論說:「這種音樂完全是為孩子而作的,我所謂的孩子是指八歲至二十五歲的少年而言。」這種情形從一件事實可以看出,一隊著名的搖滾樂隊由三名少年組成。其中兩名是十四歲,另一名只有十二歲。一項調查透露著名的「猴子」樂隊的聽眾平均只有十歲。
今日的現代青年都一面倒地傾向於各種搖滾樂,在購買唱片和錄音帶或自己彈奏方面莫不皆然。僅在美國一地此種唱片每年的銷量便達二十億美元之巨。青年們熱中於搖滾樂是一件好事抑或對他們有害呢?這要視乎搖滾樂的性質以及青年們的嗜好達到什麼程度而定。
被商業主義所利用
當然,無論青年或父母都不能期望音樂界將樂與怒的害處除去,因為所牽涉的利潤實在太大了。唯利是圖的商人可以很容易藉著逢迎青年的弱點,他們的偏見,他們的癖好而荼毒青年,正與電影業所為無異。例如《高度傳真》雜誌的1968年十一月刊論及音樂出版業說:「音樂商業是一種賣淫。它會製造和出賣任何它認為可以銷售的東西,從它之鼓吹吸毒可以見之。它很少為了高尚的目的而行事。反之,它僅是隨著群眾,特別是青年群眾,的意思去行而已。」
不錯,今日娛樂業是一種大商業,而大商業絕不介意為了謀利而荼毒青年。它所用的手段之一是組織許多搖滾樂隊。現代青年有大量零用錢可花,若非得自父母便是自己賺來的。為了賺取他們荷包裡的錢,大商業就投其所好來逢迎青年。正如作家珍·李斯感慨地說:「沒有任何行業比流行音樂業更冷酷而技巧地操縱青年。」樂與怒音樂並非僅為大商業所壟斷。這門行業的本輕利重誘使許多小商人也染指其間。青年們很容易受樂與怒音樂的製碟家所愚,因為他們喜歡向自己的同道和同輩看齊。
抗議和反叛
搖滾樂的一個特色是它的抗議性,無疑年青的一代對於世界情況有大好理由提出抗議。一本著名的音樂雜誌指出,在演奏者和曲迷當中都有許多人表示「擔心今日美國社會的墮落情況——它的物質主義、它那顯然的自私、人們終日為追求虛幻的成就而營營役役、國內各城市的污穢和衰敗,國會的顢頇,越戰所引起的嚴重道德問題等。」此種憂慮在有些樂與怒樂曲中舒發出來。
可是這種狂歌當哭式的抗議僅佔其中少數而已,大多數樂與怒音樂都含蓄或公開地煽動青年揚棄和反叛年長一代所立的原則及標準,正如許多青年在服裝和言語方面所為一般。關於這點,作家珍·李斯指出雖然青年一向都趨於反叛,卻從沒有達到今日的程度,「音樂行業正奸狡地向他們售賣反叛——用紙袋裝著、包好的塑膠反叛。」
但以理·格連尼的評論也與此相似,他在《國家觀察報》1968年一月十五日刊發表的文章中說:「也許沒有什麼東西比新音樂更將兩代的隔膜反映得那麼明顯。它反映出青年反叛現行制度的各種行動——如嬉皮士運動、吸毒、集體抗議、風起雲湧的反戰主義、怪誕的服裝、廣泛地排斥宗教和道德傳統、對梳子、理髮和美容院的厭惡等。」例如有一首歌嘲笑父母看電視,雖然、青年們花在看電視的時間比成年人多得多。另一首歌,「她離家出走,」則將她所行的事歸咎於父母。
可是,這種歌詞僅是用來潤色那據稱「早在『樂與怒』音樂中出現的反叛精神」而已。因此雖然檢查員可以禁止一些過火的歌曲,卻不能將反叛的精神從「樂與怒」音樂中除去,因為這乃是搖滾音樂的一部份。正如格連尼繼續評論說:「無論歌詞怎麼成熟,節拍還是樂與怒音樂的主要部份。……通常歌詞是很難聽得清楚的……事實上,流行音樂最富於吸引力的部份一向都是音響而非歌詞。搖滾樂作曲家戴雅文說:「購買唱片的人多數不是喜歡歌詞的內容而是受音樂所吸引,音樂吸引了我,我才會聽歌詞。倘若音樂不動人,歌詞是沒用的。」
著名的現代音樂評論家李察·高士登的評論也表示這點。他在《紐約時報》1968年十一月廿四日刊「為什麼孩子們醉心樂與怒?」的標題之下寫道:「若要在搖滾樂中除去反叛性,就非禁止這種音樂本身不可,因為反叛乃是其遺傳的特質。……人們很容易忘記……樂與怒其實是少年罪犯的音樂。……最初的暴動……是由流行音樂和它所鼓吹的從壓制突然獲得解放所促成的。它那醜惡的野蠻形成了暴力和衝動這個孿生的鬼魔。它那強烈的敲擊唱出了反叛的聲音。」
這一切多麼有力地表明樂與怒音樂所含的隱伏禍害!由此可見青年們在喜愛樂與怒音樂方面必須多麼有節制和謹慎小心。
嘈吵與暴烈
此外,樂與怒音樂若十分嘈吵和導致暴行,它便可能造成很大害處。這種音樂的嘈吵可能是由彈奏的大力或擴音設備所造成。正如一位少年樂手表示:「從我這年齡的觀點看來,我可以說我之喜歡這種音樂是因為它大聲。這的確不錯。我從以前所參加的舞會獲知這點。我一入門口第一件引起我注意的事便是聲浪。它真使人興奮——至少在最初的五分鐘。」事實上,據1969年一月份的《電子說明》和1968年八月二十日的《紐約時報》所載,強烈的樂與怒音樂對人的聽覺絕對有害。損害的嚴重和長久程度視乎音樂多大聲及聽者暴露於其下多久而定。
更令人反感的是有些搖滾樂手在音樂會中表演的暴烈。一隊著名的搖滾樂隊中有一位樂手在彈奏中將米高峰拋落台下,向前排聽眾吐痰,最後用打火機電油將自己的結他燒掉。一隊英國搖滾樂隊在表演中將台上的一部汽車搗毀。在英國寶座居第三位的搖滾樂隊則在「台上大肆搗亂,將鼓亂踢,拋擲米高峰在地,搗毀擴音器,將結他打成碎片和扭斷弦線。」(《生活雜誌》,1968年六月廿八日)一隊樂隊的『鼓手好像怒火中燒地亂敲亂跳,他的樂器不堪打擊,鼓被拋出跌碎,鈸亦向外飛出。這個鼓手又用腳將樂器向四面亂踢,其他樂手卻若無其事地繼續彈奏,僅閃避一下飛來的物件而已!』
這些可算是真正的音樂娛樂嗎?抑或僅是表演瘋狂的衝動感情呢?他們豈不是煽動觀眾參與不法和暴亂嗎?這些樂隊的演奏是搖滾音樂中最惹人反感的部份之一。報章時常用「肉慾的,」「鬼魔的,」和「邪惡的」等字眼去形容此類演奏。
褻瀆和不道德
可是我們若留意到許多樂與怒歌曲所表露的褻瀆淫猥的思想,我們就不會對這類演奏感覺驚奇了。音樂的情調通常是與歌詞一致的。因此一位以酗酒聞名和大聲疾呼反對成年人的偽善的著名女歌星唱道:「我們不需要上帝,我們每人都是自己的上帝。」還有一隊著名的搖滾樂隊則經常唱出褻瀆上帝的歌曲,嘲諷人所熟知的聖經詞句如「溫柔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
近來出現的一隊搖滾隊的樂手被人形容為『用臀部、手臂和腹部來唱歌,偶然也用喉嚨。』他們對現代青年所發出的訊息可以用一首歌題來代表,「兄弟姐妹們,踢開詹士吧。」「踢開詹士」是什麼意思呢?便是拋開一切約束。
在最近公開發售的唱片中有一套為披頭四之一所作,題名為『兩個處子』,由作曲者和他的情婦(現在是他的妻子)一同演出。唱片的封套上印有兩人的裸體相片,封面是前身像而封底則是後身像。許多英國唱片公司均拒絕經售。而美國則有一間新唱片公司成立去銷售這張唱片。這公司的名字是什麼呢?四字神名——用來代表創造主耶和華,聖經及全宇宙的上帝的四個希伯來字!
不錯,正如李察·高士登在《生活》雜誌所說:「搖滾樂具有顛覆性,不[僅]由於它看來提倡性愛,吸毒和低級的刺激,並且煽動聽眾自作主張而不理會社會的禁令。」或換句話說,它鼓勵青年任意而行,百無禁忌。這點從許多歌題和歌詞可以清楚看出,如「共渡良宵,」「且今日盡歡,明天可能永不來臨,」「我要看盡聽盡一切」等。
有許多由搖滾樂手演奏的歌曲在有些人看來頗為動聽,而且有些歌曲也能舒發正當的感情或並不惹人反感。可是鑑於上述的一切,看來凡是渴望秉公行義的青年都應該在享受搖滾樂方面嚴加選擇和適可而止。
特別是自稱為基督徒傳道員的青年更應該在這方面嚴加選擇。他們知道基督徒對於唱國歌或慶祝異教節日的歌曲所採取的立場。他們豈不應同樣地小心避開一切主題或歌詞褻瀆上帝或聖經的流行音樂嗎?他們豈不應該小心避開任何慫恿人反叛父母及鼓吹種種不道德的事如姦淫或吸毒之類的音樂嗎?真正按照聖經而生活的基督徒青年體會到『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合理、敏於服從。』可是今日大部份的搖滾樂豈不是適得其反嗎?它們豈不是充滿了這世界的精神嗎?而這世界的精神乃是「屬地的。屬情慾的、屬鬼魔的。」不錯,搖滾樂對青年的確有害,除非聽者運用辨識力嚴加選擇和適可而止。——雅各書3: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