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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74 5/15 316-317頁
  • 有一個烈火熊熊的地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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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個烈火熊熊的地獄嗎?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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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4年
《守》74 5/15 316-317頁

聖經的看法如何?

有一個烈火熊熊的地獄嗎?

大部分基督教國的宗教以至印度教,佛教與及回教都倡導死後受苦這種道理,你是這些宗教的信徒嗎?

根據天主教的教義,地獄的痛苦「會在死後立刻臨到犯罪的魂之上。」(《學校與家庭天主教百科全書》)你受到這樣的教導嗎?你知道佛教徒相信有赤熱及寒冷的地獄存在嗎?他們相信囚於赤熱地獄中的魂被斬成多塊,然後再次活過來,目的只是接受同樣的懲罰。關於回教對於在地獄中受苦者的觀念,我們讀到,「他們會生活在烈火熊熊和沸騰的水與及充滿黑煙的一片幽暗中。」他們『會在那火中被燒炙,供作飲用的水來自沸騰的水泉!除了惡臭的荊棘以外,他們得不到任何食物,而這些食物既不能使人飽足,也不足以充饑。』他們會在那裡居住多年,他們不會嘗到或飲到任何清涼的東西。」——《宗教及倫理百科全書》。

這種關於地獄的道理是基於「靈魂」在人的身體死後繼續生存的信仰。魂被想像為去到福樂之地或受苦之處,端賴於在生前過怎樣的生活。

有人說地獄所恐嚇的懲罰能遏止罪行。麥克凌託及史特朗的《百科全書》這樣說(引用涅氏的《基督教神學》):「對於受過教育以及未受過教育的人都是一樣,為了阻止人犯罪,恐嚇說有惡必罰比僅是向人指出罪的自然結果有效得多。」

但地獄受苦這道理有阻止人犯罪嗎?歷史表明極力提倡地獄永火道理的人就是那些做出慘無人道的惡事的人。例如,異端裁判所中恐怖的酷刑和殘忍的十字軍都是那些相信地獄永火的人幹的。在現世紀兩次世界大戰中,地獄永火的信仰亦未能遏制人去行窮凶極惡的事。

那麼,人在地獄中受苦這種信仰有什麼根據呢?沒有任何人能以科學或其他任何方法去證明魂在人的身體死後仍然生存。個人的觀察足以證實聖經所說的話:「世人遭遇的,獸也遭遇,這個怎樣死,那個也怎樣死,氣息都是一樣……都歸於一處。都是出於塵土,也都歸於塵土。」——傳道書3:19,20。

所以相信人死後「魂」仍生存乃是一個「信心」的問題。但它有確實的根據嗎?

如果人有一個隱形、不朽的魂在人的身體死後仍然生存,那麼人能知道有「魂」存在的唯一方法只可藉著上帝的感示。那些接受聖經為上帝啟示的人應該憑聖經去支持他們的信仰,豈不是嗎?那些相信人的魂是不朽的人可以這樣行嗎?請考慮事實,並以你自己的聖經審查一下。

在聖經中,「不朽」或「不死性」等詞從未與人的「魂」一起運用,反之我們讀到:「犯罪嘅靈魂,定必要死。」——以西結書18:4,《廣東話聖經》。

論到聖經中「魂」一字的用法,《新天主教百科全書》承認:「在舊約中人的魂本身的概念與希臘及現代哲學所指的並非一樣……舊約中的魂,意思並不是人的一部分而是指整個人——一個有知覺的活物的生命。」

人並不擁有一個不朽的魂,反之人乃是一個魂。「首先的人亞當,」正如聖經說,「成了活著的魂。」(哥林多前書15:45,《新舊》)。既然如此,其實並沒有任何「魂」在人的身體死後仍繼續生存,因此,亦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在死後受苦。但至於「地獄」一詞又怎樣呢?

值得留意之點是,英文「地獄」(Hell)一詞原來並不含有火或受苦的意思,反之它只是指一個「被蓋著或隱藏的地方。」你知道這點嗎?這詞與希伯來文「希屋爾」及希臘文「海地司」有相似的意思。一本根據路易士·西剛所譯的法文譯本而編的辭典,1910年修訂本,在「死者的居所」這個辭句之下寫道:「這辭由希臘字海地司翻譯過來,相當於希伯來文的希屋爾一字。這是死者在死亡之後與復活之前所處的一個地方。某些譯本錯誤地將這字譯為地獄。」(路加福音16:23;使徒行傳2:27,31;啟示錄20:13,14)

所以,提及海地司及希屋爾的經文並不支持有一個死後受苦之處的信仰。提及「磯漢那」(在若干譯本中譯作地獄)的經文亦不能用來支持死後受苦的觀念。聖經並沒有說上帝會使那些被扔在磯漢那裡的人受痛苦,反之它說上帝「能把身體和生魂都滅在地獄[磯漢那]裡。」(馬太福音10:28,《新舊》)。在聖經時代,火是用來毀滅物品的最徹底方法,因此磯漢那的「火」適切地代表毀滅。

至於啟示錄第二十章所提及的「火湖」,聖經在第14節解釋這湖並不是實際的,反之這乃是代表「第二次的死」的一個象徵。所有經歷「第二次死」的人會「永永遠遠」留在那裡。(啟示錄20:10)請留意第14節說「死亡和陰間」本身亦被「扔在火湖中」(啟示錄20:14)很明顯地,死亡和陰間並無任何知覺,但它們卻可以被毀滅,而火乃是代表這種毀滅。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有一個烈火熊熊的地獄這個道理並非根據聖經;這只不過是人不願意接受死亡終止一切知覺存在這項事實所帶來的產物。這個道理誤傳上帝是個殘忍的神,並且將他想那些蒙他嘉許的人所具有的品質隱瞞起來。耶和華上帝並不希望人單為了懼怕可怖的懲罰而事奉他,反之他希望人為了對他懷有深摯的愛而如此行。(耶利米書9:24;詩篇97:10;119:104,128,163,約翰一書4:8-12)愛在遏止錯誤行為方面比懼怕懲罰更為有力。(羅馬書13:8-10)耶和華上帝對一切想取悅他的人,提出獲致永生的機會。將有億萬的人會藉著復活獲得這個機會。——約翰福音5:28,2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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