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以子女的最佳福利為念
不論撫養權的爭論結果怎樣,孩童仍然需要雙親的愛和教導。在法官作出判決之後,遺下來給雙親的工作乃是幫助子女應付結果所產生的影響。父母的法庭爭訟過程雖然令人難受,但子女在感情方面甚至更緊張煩亂。
例如,瑪麗安在六歲時,法庭把她的撫養權判歸父親。其後十年當中,她的母親努力不懈地要爭回那女孩。在精疲力竭地出庭40次以上之後,瑪麗安提出她的解決方法。她建議:『他們何不把我分割成兩半。母親要前半部分,父親要後半部分。』
顯然,長期間的法律爭訟對孩子的最佳福利有損無益。協助瑪麗安的一位診所主持人解釋說:『長期訴訟在經濟和身心方面都要付出重大代價。』
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係難以斷絕
世上雖有離異的夫婦,卻沒有離異的子女。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絕不能被法官所解散。若要了解孩子的窘境,可以想像一下,作為父母,你要在幾個子女之間作出選擇,你會有什麼感受。你會要哪一個孩子?父母或子女面對這樣的抉擇時都會無所適從。子女對父母的愛通常無分軒輊,被迫要作出選擇就造成痛苦的內心衝突,不知道該忠於誰。
關於這種問題,多位作者在一本題名為《超越孩童最佳福利》的著名教科書中指出,在效忠方面的不知所從『可能招致不堪設想的後果,因為它損毀了孩童與父母雙方的積極關係。』例如,出身破裂家庭的朱莉解釋說:『你深愛與你同住的一方,但你也愛另一方。爸爸在週末前來帶我們出外時就十分為難。我會望望他,然後望望媽媽,我知道他憎恨媽媽。我害怕對任何一方透露自己的感受。』
要認識你的孩子對雙親的感情聯繫。為了培養孩子的健全性格,父母一方在孩子的生活上必須尊重對方的立場。要看出有什麼積極方面是父母雙方均可以對孩子的福利有所貢獻的。不要斷言前任配偶的所作所為盡都錯誤。『每一方都有責任在孩子心中和眼中提高對方的形像,至少要避免作出破壞對方形像的批評,』美國德州一個法庭解釋說。這樣行需要父母雙方為了滿足子女的需要而平心靜氣。
努力解決問題
在對簿公堂之前,要探查清楚所有交涉途徑以及可行的解決方法。興訟有如爭戰;訟事會留下深刻的創傷和永難癒合的感情傷痕。求助於法律應該是在嘗試過一切合理的交涉和調解方法失敗之後的最後一途。耶穌基督在『登山寶訓』中提出一項具有實用價值的基本訴訟原則:『如果你被控告,在法庭外就要與對方和解。』——馬太福音5:25,《當代聖經》。
審訊的結果是不能確知的。許多法官發現有百分之80至90的子女撫養權訟案是父母均是愛惜兒女的,沒有一方可被視作不宜作監護人。沒有任何解決方法會使各方滿意。伍利(Persia Woolley)所著的《監管權手冊》解釋說:『難怪法官有時煩厭無奈地舉起雙手作投降姿態,質問作父母的……何不自行解決問題。』
許多離婚法庭都有安排,讓夫婦自行解決照顧子女問題。父母們均深知子女的需要和環境,他們可以決定作怎樣的安排,使父母的每一方對子女的生活仍操有合理的影響。藉著法律的若干幫助,許多父母已共同訂出一項可以接納的撫養安排,包括在可以分擔的場合平分撫養權。事實上,有百分之90的撫養權爭訟是庭外和解的。
一位訓練有素的居間者會有助於解決事態,甚至解決最困難的事態。例如,一對極度不和的夫婦打算離婚之後分別居住在3000哩外。可是,誰都想要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居間者告訴他們說:『你們絕非不能合作。你們以前曾經彼此相愛,那麼看看我們能否作出安排,使你們兩個子女不致完全失去一方父母。』他們於是實行一項安排,使父母雙方都能夠在子女生活方面擔當頗為重要的角色。
當然,居間調停只是解決子女撫養權爭論,避免法庭相見的方法之一而已。因此,討論的中心應該著重當前而非計較以往。調停的主要目標乃是要幫助這對夫婦達成公平的協議(沒有一方是得勝者或失敗者)以造益子女。這種作法雖然不是可治百病的靈藥,但能夠省回法庭爭訟所耗——在經濟和感情方面——的巨大代價。努力尋求解決方法可以防止苦鬥,讓子女對雙親都保持聯繫。
怎樣達成協議
顯然,在家庭破裂和夫婦分手時,任何一方對子女都不能擁有專一控制權。父母雙方必須甘心作出合理的讓步。居間調停免不了交涉。交涉意味到任何一方均不能事事如意。
不要忘記孩子有權聽從父母雙方的意見。因此,父母一方若要求禁制子女和對方一起加入或參與對方的宗教、文化、社會活動,這樣行乃是十分短視的。同樣,單親若在子女的選校、課外活動、交往、娛樂、高等教育方面強操絕對控制權而沒有徵詢另一單親的意見和子女的個人意願,這也是不對的。
例如,在多宗撫養權爭訟上,父母一方是耶和華見證人,另一方則否,此等夫婦已尋得友好的解決方法,他們同意非見證人的那方單親在年中有充裕時間與子女相處,包括度假和那位非見證人視為特別重要的場合在內。父母彼此同意讓對方在子女的教育、社交和醫藥問題上提出積極的意見。畢竟,孩子是父母雙方帶到世上來的,在教養方面均擁有天然權利。
身為單親的見證人應該鼓勵子女敬重另一位非見證人的單親,尊重他自己的宗教見解和感激他的仁慈與禮物。父母雙方若以子女的最佳福利為念,那麼自我抑制和合理態度就能戰勝感情衝動和驕傲。
在大多數事例上,這些交涉是大傷感情的。所以,較好的安排是邀請法律或其他代表主持這項解決的討論。這種協助許多時在解決細則方面能夠儘量免除誤會。
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夏洛特市的離婚仲裁中心把選擇請人調停的夫婦與反目成仇以致法庭相見的夫婦比較。在接受調停的夫婦當中,對結果表示滿意的佔全數百分之93,反目成仇,在法庭爭訟而對結果滿意的只佔百分之56!
可是,前任配偶若拒絕作誠懇的交涉或者要求宗教限制而絕無商量餘地又如何?這樣,就可能要準備上法庭了。
訴諸法庭的時候
在多數例子上,若要獲得勝訴,邀請一位在爭取撫養權方面富於經驗的律師是必需的。a在起初時候若有經驗豐富的法律顧問也許能防止代價重大的錯誤。同時,勝任愉快的律師甚至能影響到雙方作出審訊前的和解。即使在審訊期內,有一方可能被說服去進行交涉把問題解決。在訴訟中的任何階段,公平的協議也勝於爭訟不息。
獲知大多數法官在判案時探求什麼資料也有所幫助。在1982年,以80位法官為對象的調查透露,居於榜首的乃是(1)個別父母的精神穩定狀態,(2)個別父母對子女的責任感。為了協助對各事作出判決,一位精神衛生專家也許會約見父母和子女。專家所作的心理評價許多時會左右法庭的判決。
這樣的評價是毋須害怕的。即使基督徒的信仰受到審查,也沒有理由要懷有戒心或不予合作。聖經建議:『要讓眾人知道你們的合理。』——腓立比書4:5,《新世》。
要記住,在這樣的評價期內是不宜發表聖經演講的。這時候應該充分描述自己和子女的一切活動,包括娛樂、世俗教育、度假節目、與對方單親接觸的安排、和親友們的社交活動等。回答問題時要忠實和清楚。三思而後言,就能以積極和簡略的詞語去解釋你怎樣照顧子女的感情和身體上的福利。
同樣的原則可以在法庭聆訊時應用出來。藉著充分的準備,你就毋須以傳道或說教方式,也能描述上帝話語的『純正道理』在許多方面幫助你成為一個負責的單親。——提摩太後書4:3。
盡量善用環境
有時,儘管你作了多大努力,法官的判決也會對你不利。基督徒受到鼓勵,要『順服作官的、掌權的,』並且『不要……爭競,只要和平[『合理』,《新世》]。』(提多書3:1,2)是故,一個基督徒不會蔑視法庭的命令。
你若對法庭的命令不滿,可把你的選擇和法律顧問重新檢討。你也許想向較高的法院提出上訴。在若干例子上,過了一段時期,待環境改變,就可以要求修訂那項命令。可是,只要命令仍然生效,你還是要遵守的。
甚至不利的判決也未必全是損失。父母和子女的生活是會改變的。有時會出乎意外地轉禍為福。你的忍耐可能獲致豐富的酬報。
雖然你探視子女的時間頗為有限,你仍然可在子女的生活上產生寶貴的影響。子女若繼續經常與父母親近,就不但減少因父母離婚而受的苦,而且可能長成為成熟和平衡的青年。因此要努力珍惜和保持與兒女的關係。
你若以身作則,就會影響兒女對宗教和道德價值的看法。『行為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箴言20:7)你甚至不發一言,也能在模鑄孩子的心和腦方面產生很大效力。孩子會留意到你對待別人的方式、人生的主要目標以及你對上帝的感覺。
不錯,造益兒女最佳福利的行動需要真正的愛。愛『不求自己的益處』,聖經說。『不計算人的惡。……[反倒]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永不止息。』(哥林多前書13:4-8)這種不自私的愛可能獲得豐富的酬報。一位11歲女孩的離婚父母懂得把女兒的福利置於彼此個人的歧見之上,這位女孩說:『父母給我的愛足夠使我愛他們二人,我為此而感到高興!』
[腳注]
a 你若不慣揀選律師,可參看1979年3月8日英文《儆醒!》的『我要一位律師』一文。爭論若牽涉到宗教自由,各地的守望台分社辦事處都能提供有用的資料。住在美國或其他習慣法通行的地方的人士若必須辦離婚手續,可從耶和華見證人美國和加拿大分社辦事處取得額外資料。
[第12頁的附欄]
父母在庭外和解的種種優點
◼ 沒有人比父母更清楚知道子女的需要;因此在決定以什麼為子女的最佳福利方面,父母處於最有利的位置。
◼ 兒童很少有認為必須『偏袒一方』的傾向,因此他們被逼要在父母當中作出選擇。
◼ 居間調停通常能夠提供較佳的溝通機會,以便充分聽取父母和子女所擔憂和需要的事。
◼ 互相達成的協議可以免去因父母雙方均必須接受法庭的仲裁而產生的憤恨之心。
◼ 庭外和解可以省回一筆訴訟費用。
[第13頁的附欄]
兒女的確可以得益!
正如以下兩個經驗表明,離了婚的父母若拋開彼此的歧見,為兒女的最佳福利設想,兒女的確可以得益。
一位20出頭的青年女子說:『從前每次跟爸爸見面都享有一段快樂時光。那倒不是我們做過什麼大事,……只是出去看看他而已。……我熱切期望他探望我的週末來臨,因為我知道在學校若出了什麼差錯,就可以跟他談論,他會幫助我。這樣會比和媽媽談論容易得多,當然,我很愛媽媽。有些事情和媽媽討論會較為容易——我猜你會想像到什麼事情——但有些別的事情我希望和爸爸談談。例如,關於媽媽的後夫,我們相處不來。爸爸給我提出良好忠告,教我怎樣機巧行事,我需要他的忠告。……我十分感激他,因為父母雖然離了婚,他使我時常有父母雙全之感。』
一位名叫唐納德的青年解釋說:『我認為,每星期只見爸爸一次使我渴望能夠和他在一起。所以每逢和他相見時,我都集中精神,留意聽他的話。我時常希望效法父親。我留意到他愛耶和華上帝,我時常渴望效法他所為。可是,媽媽的美好品德也令我獲益。她非常和善,她擅長交友之道,十分健談。她性格爽朗,可以幫助我克服害羞之感。』
[第10頁的圖片]
一個孩子說:『你深愛與你同住的父母一方,但你也愛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