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判決擴大病人的權利
「長久以來,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一直是普通法所認可的一個觀念。」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庭的法官悉尼·羅賓斯這樣說。但究竟什麼事引起了這個爭論呢?
1979年,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馬利特夫婦遭遇交通意外,丈夫當場喪生,妻子則傷重昏迷。她被送到醫院急救。當時,醫務人員發現她身上帶著一張簽署好的醫療指示/免除責任卡,其上清楚聲明,她基於明確的宗教理由不接受輸血。(此外還提及輸血可能導致的各種危險。)診治她的醫生認為她的情況危殆,遂罔顧卡上的指示,自行決定替她輸血。結果,馬利特太太控告醫生和院方人身傷害及宗教歧視。初審法庭判她獲得2萬元的賠償。後來案件被交給安大略省的最高法院——上訴法庭——處理。
在上訴法庭宣告馬利特太太得直的判決中,一個屢次複述的論點是:
「病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拒絕接受某種療法乃是這項最高權利的一個固有部分。……不管生命如何神聖,公正的社會輿論承認,人生有某些方面其實比生命本身更為重要。無論是在戰爭中表現的愛國精神,[抑或]挺身保護配偶或兒女的生命……,此類高尚、可敬的行動長久以來一直受社會所尊崇。基於宗教立場拒絕接受某種療法無疑也屬於這類行動。」
上訴法庭的裁決繼續指出:「不論醫生的意見如何,歸根究底,病人要自己作最後的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如果病人決定拒絕接受某種療法,醫生卻一意孤行,醫生就要為自己的越權行為負民法上的責任了。……醫生絕不能隨意把病人的預先指示[例如,耶和華見證人所攜帶的醫療指示/免除責任卡]置諸不理,就如他無法隨便漠視緊急事故發生時所接獲的指示一般。」法庭補充說,「病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罔顧耶和華見證人的明確指示,而強行替她輸血便……侵犯了她的這項權利,同時對她選擇按之而生活的宗教準則表示不敬。」
重審的法官接著有力地反駁醫生的論據。後者聲稱見證人的醫療卡在緊急情況下並不生效。「我絕不同意……耶和華見證人的醫療卡只不過是一紙空文。……耶和華見證人的醫療卡上的指示把一項有效的限制加諸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向馬利特太太提供的療法之上。這項限制包括禁止輸血。……她的書面聲明顯然具有這樣的目的:在她無法為自己發言時表達她的意願。」
法官在結論中提出這個合乎邏輯的論點:耶和華見證人若拒絕接受輸血,「他們就必須承擔自己所作決定的一切後果。日後他們或他們的家屬都不能說,這張醫療卡並不代表他們的真正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