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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73 1/8 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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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的身體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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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73
《警》73 1/8 5-9頁

你的身體屬於誰?

你若是個成年人,你會怎樣回答以上的問題呢?無疑你會像差不多所有成年人一樣回答說:「我的身體屬於我。」

那末,倘若有人向你推薦某種食物,認為這是對你有益的,但是你不想吃又如何呢?倘若他捉住你而強迫你吃下去,你會有什麼感想呢?

倘若外科醫生遊說你接受手術,切除臂、腿、眼或內臟器官;因為他認為有益於你的健康,而你卻加以拒絕又如何?他若採用強迫手段,你會有何感想呢?

一位醫生若要你服食他認為對你有益的藥品,而你卻不喜歡又如何呢?你若加以拒絕,認為它也許對一些人有益,但卻使數以千計的人生病或死亡,而且違背你的宗教信仰又如何呢?那位醫生若採取強硬手段迫你服藥,你會有什麼感想呢?

作為一個成年人,都可能對此種待遇表示憤慨。無論有什麼危險發生,你無疑希望對自己的身體能自作最後決定。若有人強迫你違反自己的意願,那便會使你感到像個奴隸和囚犯了。這會使人想起「黑暗時代」或納粹集中營所用的高壓手段。

在許多國家中,人身的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在美國聯邦憲法第四條修正案聲稱「個人的身體、房屋、文書、和私人所有物,不許無理搜索和沒收,這項人權不容破壞。」

第十三修正案聲稱:「不論奴役或非志願服役,除了作為罪有應得的懲罰之外,均不容在美國存在。」而第一及第十囚修正案則保證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不願「扮演上帝」

一般地說來,政府官員應該認識一個人有支配自己身體的基本權利。因此,當美國辛辛那提醫院和醫生要求俄亥俄州法院授權他們割掉一名十六歲少女患癌的腿時,法院加以拒絕。

可是,醫生們聲稱,她若不接受手術,則生存機會甚微。那末法院為什麼要拒絕呢?因為少女和她的母親都反對醫生施行這項手術。

主理這件案子的史華滋法官宣稱;「少女在法庭聲言寧願不施手術以圖僥倖生存。她說倘若割掉一腿,則終其餘生均須靠人幫助,此後再不能享受生活、結婚或甚至沒有裝一條義腿的力量,她的母親同意她的說法。」

史華滋法官補充說:「這個法庭不會將其意願強加諸不願的人身上我不能發出命令。手術問題應由少女和她的母親決定。我不會扮演上帝。」——俄亥俄州馬斯倫市《獨立晚報》,1971年七月九日。

同樣地,佛羅里達州邁阿美的一位巡迴法庭法官判決一名受著痛苦的醫藥治療的七十二歲老婦「有權安然死去」。這位婦人患了不治的壞血病而接受輸血。醫療過程牽涉到痛苦的靜脈手術,她懇求醫生停止治療,甚至不惜一死。她說不願再「挨受苦刑」了。

樸伯爾法官聲稱:「一個人有權不受痛苦。……我不能決定她的死活。這是上帝的事。」他於是判決她有權拒絕醫療和命令醫生停止。

拒絕接受輸血

在這宗案子裡,婦人沒有反對輸血。她反對的是痛苦的醫療方式。

可是,人若反對輸血本身又如何呢?作為成年人,他們豈非有權拒絕這種療法和接納自己所選的療法嗎?

有些人拒絕接受輸血的理由之一正如《醫藥經濟報》副編輯米勒所表示。他說:「沒有一種生物學的產品比用血作醫療含有更大潛伏和致命的錯誤。有不只一個醫生在事後懊悔,而認為血庫中每一瓶血液相當於一瓶潛伏的炸藥油。」

1971年六月十四日,《華爾街雜誌》的一篇社論觀察說;「據估計每年有180,000美國人因輸血而患上血清肝炎。其中有3,000人死去,另外有30,000人則纏綿病榻達數星期之久。」

這種悲慘的犧牲僅來自輸血的併發症之一——血清肝炎。但還有其他的併發症。《外科手衛併發症》一書在「從輸血併發的累積死因」標題下,我們讀到:

「每年僅從三種輸血併發症(溶血反應、血液過剩、血清肝炎)而死的人達16,500人之多。雖然這項數字的假定也許有點挑戰性,但無可否認的事實則是輸血過程使許多人喪生及誘發病症,……在令人殘廢及喪命方面……輸血是我們健康的大敵。」

因此,在1971年初,伊利諾州的最高法庭判定病人因輸血而患上肝炎的損失應由醫院負責賠償。

鑑於這一切,成年人若非自願,醫生應該予以強迫輸血嗎?合理的人會承認一位成年人應該有權選擇接受這種含有潛伏危險的產品與否,特別是這若與他的宗教信仰有所抵觸的話。

尊重病人的要求

許多醫生同意這點,並且給予病人選擇之權。例如在1970年,心臟病專家皮雅士成功地為一位耶和華見證人施行不用輸血的剖心手術,因為這是病人的要求。觀察者對病人康復的迅速大感驚異。路易士安那州施德爾市的《新聞前哨》報導說:

「外科醫生說此種方法不但造益耶和華見證人,而且造益大多數要施行剖心手術的病人。『我們最近用這種方法繼續為一百名先天心臟缺陷者施行剖心手術他解釋說,『不治者僅有一宗。』」

皮雅士醫生說不輸血的手術可以免除染上肝炎及發生過敏性反應的危險。此外,他指出經過輸血的心、肺和腎的機能在手術後的初期會衰退。他聲稱:「但用這種方法[不輸血],這些器官的機能通常都令人滿意。」

這與著名心臟專家高里醫生及其德州醫生團的所為大致相同。《亞利桑那共和報》在1970年十二月六日報導說:

「在心臟手術所能發生的錯誤中,主要的難題之一往往是輸血併發症。病人要冒著肝炎、休克反應和血型不合的危險。現在這也難題看來已被候斯頓的醫生團所解決了。方法僅是不用輸血而已。

「這種基本步驟正被高里醫生所率領的醫生團所採用。……

「此項手術成功地施於[耶和華的]見證人身上,現在醫生團己為所有心臟病者施行這種手術,結果手術後的併發症大為減低。

「『我們曾與耶和華見證人協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予以輸血,』高里說『病人甘冒危險,因為我們甚至不為他們準備任何血液。』……

「『我們對耶和華見證人施行手術的結果大感驚異,』高里說,『於是我們開始對所有病都人採行這種方法。我們獲得出乎意料之外的成功,並打算用在[心臟]移植方面。』」

這些醫生聽從病人的請求。他們了解這是唯一可行的正道。同時,他們也獲益不淺,因為學懂了前所未知的事。若有任何由於病人拒絕某種治療方法而發生的危險,則由病人負責。這無疑是很應當的。

「黑暗時代」的判決

儘管面對著這一切事實,新澤西州高等法庭在1971年七月卻採取完全相反的行動。它支持低等法庭的命令,強迫一位神志健全、二十二歲的成年女子特麗絲希士頓接受輸血。她當時因遭遇意外而受傷。

一而再地,希士頓小姐告訴醫生和眾人,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願輸血。她甚至隨身攜帶卡片,準備昏迷不省時可以作同樣聲明。但她的意願完全被人置之不理,低等法庭下令強迫她接受輸血。一位目擊見證人基利描述她被人強迫送入手術室的情形:

「當她從榻上被移去時,她不斷叫喊,『不要迫我,不要迫我。』

「他們用輪床將特麗絲推出大堂時,她一路叫喊,『不要迫我。』

「她高聲喊叫請別人幫助她,使他們停止。她不斷呼叫他們不要迫她。她看見博伯(一位朋友)站在大堂,她在輪榻推過他跟前時向他說,『博伯,請幫助我。』她一路叫喊著被推入手術室。」

另一位目擊見證人證明手術室門關上後猶可聽到喊拒絕之聲。但這完全無效,因為法庭下令強制執行,必要時可命警察相助。

於是,希士頓小姐身體被縛,強迫接受完全違反她本人意願的輸血。在法律上一名綁縛女性施以強暴的人稱為罪犯和強姦犯。既然醫生和官員作出同樣行為,綁縛及強制一位女子的身體,迫令她做違反意願的事,那又如何呢?此等暴行看來是出自「黑暗時代」或納粹集中營的。

誠然,希士頓小姐曾經遭遇意外。醫生們認為她若不輸血便會死去。可是以前也有許多人聽過醫生這樣說。這些人大多數拒絕輸血而仍然活著。即或不然,這也是他們本人所作的決定。

這的確相當冒險——但輸血與否均一樣有危險,例如僅是輸血後的肝炎便引致180,000人受損和死亡,這種危險是十分顯然的。但這裡所提出的問題核心是個人應該有權決定冒那一種險,後果則自行負責。

自相矛盾

新澤西州高等法庭的意見由主審官溫得洛寫下來。然而,我們讀一讀三年前賓雪法尼亞州伊斯頓市《快報》所發表的文章卻頗為有趣,下文是1968年十二月三日刊出的:

「新澤西州大法官在星期一猛烈抨擊醫院及商營血庫『以不潔來源』的血液作輸血之用。

「大法官溫得洛在聽取普蘭費得市積克遜太太一案中的辯詞時作出此項抨擊。

「積克遜太太聲稱所患肝炎症是輸血的結果,因而控告普蘭費得的繆蘭畢格醫院及紐華克的城東血庫。……

「『你們從紅燈區的醉漢和浪人身上取得血液,他們則為了幾元錢而不惜隱瞞過去的病歷,』大法官向代表醫院和血庫的律師說。……

「大法官說他對於運用吸毒者的血液表示特別憂慮,這些人在注射毒品時往往患上肝炎。」

但是不久之後,在希士頓小姐一案中,同一位法官卻將輸血稱為「簡單、正當的方法!」他應該知道得更清楚才對,特別鑑於他自己在三年前所作的評論,以及有識的權威人士在醫學雜誌上發表的許多言論。

在發表意見時,溫得洛法官也指出『企圖自殺是犯法行為,可以被視為觸犯新澤西州法律的擾亂秩序者。』可是法庭有找出任何企圖自殺的證據嗎?絕沒有。希士頓小姐並不想死。她絕不試圖自喪己命。她希望獲得醫藥的照顧,必要時可以動手術。她甘願接受她所認可的藥物,包括任何血液代用品在內。

至於奪取人命,每年數以千計,死於輸血的人又如何呢?法庭若是把冒死亡危險拒絕輸血,稱為犯法而要法庭下令強迫執行輸血,那末法庭又何以不下令拘捕那些以輸血致人於死的醫生呢?這些醫生豈不是必須對每年盈千累萬死亡或受損的人負責嗎?拒絕輸血若被現為犯法,每年傷人殺人數以千計可說是合法嗎?一個人拒絕輸血則被視為罪犯,殺人者卻安然無事,這可說是合理嗎?

動機未必純正

大多數醫生,包括相信輸血的在內,在觀點上都是誠懇的。可是他們會犯錯誤,事實的確如此。有些醫生忽視了醫藥界的最新發現,特別以關於不輸血的手術為然。其他的醫生則剛愎自用,不肯承認自己並非絕無錯誤的,有些則對病人的權利視若無睹。有些醫生的動機和誠意是值得懷疑的。

為什麼呢?因為他們一方面聲稱輸血是為了救命,但卻轉過身來施行或贊成墮胎這種奪人生命的勾當——僅是紐約市每年便有165,000宗!請想像一下,這165,000名嬰兒若是因母親拒絕輸血而死,則輿論和法庭會有什麼反應!可是,由於墮胎被殺的嬰兒無法提出抗議,許多醫生遂得以施行法律認可的謀殺。

吸煙導致的肺癌殺害了千千萬萬的人。酒精中毒減短了更多人的壽命。醫生們有沒指向法院要求下令拘捕吸煙者和酒徒而施以強迫治療嗎?沒有,即使這種有害行動所殺的人遠超過因拒絕輸血而死的人,他們也任由個人選擇。有任何人會因為每週死於車禍者平均千人以上,受傷者則多四十倍,於是便認真地提議請法庭下令禁人駕車嗎?

因此許多行動,無論好壞,都可能發生危險。個人是有權決定願意冒那一種危險的。既然如此,為什麼要將一個人視為例外而強迫她接受非意願的治療,特別是療法本身含有危險及抵觸這人的宗教信仰,而她又願意接受代用品呢?

1971年八月九日的《新聞週刊》有一篇文章揭露醫藥界有些人士對病人權利所懷的心理狀態。文章報導南非的巴納醫生將一個心臟和兩葉肺從一人移植到另一人身上之後所發生的事:

「在同日稍後時間,已故的器官捐贈者根雅的妻子,根雅太太流著淚告訴記者說葛路特·史郝[醫院]當局在她的丈夫器官被割去之後才將死訊傳出,他們未得她的許可即加以移植。『我永不會讓他的心被拿出體外的』,她哭著說。『這件事可怕極了。』」

雖然醫院當局聲稱不知根雅先生是個結了婚的人,根雅太太卻在丈夫去世之前的晚上曾往探視。記者們不須三十分鐘便發現死者的多位親戚。醫生們若有此意向,豈不也會發現嗎?南非《角城時報》的社論說:[巴納教授]說:『我們以為他是個獨身漢,他的聲稱是令人遺憾的。非洲人即使是獨身漢也會有兄弟姐妹。」

因此雖然不少醫生和官員都懷著正當動機和尊重病人的要求及權利,有些卻不然;反之他們將病人的權利踏在腳下。這種態度可以存在於今日是發人深省的。它表明有些人在思想上離開「黑暗時代」和納粹集中營的心理狀態並不很遠。

至於那些否認病者擁有上帝所賜的選擇權利的人,特別是牽涉到病人與上帝的關係時,有一天他們必須為所行的事交帳。他們必須向上帝交帳。那時沒有人能倚賴法庭的命令,因為法庭已不再有權力了。反之,他們會與宇宙至高的審判者發生正面衝突而招致永遠的羞辱與滅亡。——申命記32: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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