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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68 8/15 487-494頁
  • 馬拉維發生驚人的宗教逼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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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馬拉維發生驚人的宗教逼害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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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誰是犧牲者?
  • 為什麼有逼害發生?
  • 誰是逼害者?
  • 「晴天霹靂」
  • 以忠實納稅聞名
  • 沒有激怒別人的證據
  • 見證人被禁止活動
  • 控告改變了
  • 馬拉維的總統
  • 公眾對禁令的反感
  • 與上帝為敵
  • 其他的人關心所發生的事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8年
《守》68 8/15 487-494頁

馬拉維發生驚人的宗教逼害

逼害突然再次臨到一小撮熱心於宗教的人身上。這次突然發生的強暴和不人道的事件使人聯想到歐洲的黑暗時代,而想不到它竟會發生於這個二十世紀的末葉。在剛過去的一年中,有數以千計獻了身的基督徒因為竭力按照聖經而生活,以致他們的住宅、商店和崇拜的地方被人焚毀或以其他方法摧毀。他們被搶劫,千多名婦女遭強暴,男子被毆打至不省人事,有些甚至被殺死,在什麼地方呢?在馬拉維,中非東南部一個狹長的內陸國家裡。

不錯,這個約有四百萬人,以前稱為尼亞薩蘭的新國家就是這項驚人的宗教逼害發生的地方。在中馬拉維的利朗維,在三日之內這些基督徒有170間的住宅被焚毀。在十月尾南部的約翰斯頓堡區有34間住宅和18間糧倉被燒毀。十月廿七日,在摩林有兩個小組的基督徒,包括婦女在內,被剝光衣服受到野蠻的毆打,他們的住宅均被燒掉。有些地方的逼害者用貨車載去他們所沒收的傢私,然後才摧毀這些基督徒的住宅。

在這個國家裡有一個巡迴探訪的傳道員寫道:「在十月廿七日,我所有的財物都被奪去。……我和妻子遭受殘忍的毆打。我們有數百個基督徒弟兄變成無家可歸。我們有許多崇拜的地方均被摧毀。」

在一個地方,這些基督徒有許多被毆打至不省人事,其中一個被放在一堆木頭上,然後縱火焚燒。這一切都是在馬拉維國會一個議員的慫恿之下發生的。但是後來這個政客對這件事改變了主意,於是急忙將昏厥了的基督徒從木堆上扯下來。

在另一個地方,一天晚上有一群基督徒被國會黨的官員推醒,男子被毆打及被木棍和利刀刺傷,然後被逼觀看他們的十個女眷遭人強暴。其中有兩個女子是懷了孕的,結果其中一個小產。

十月尾有一大群來自茂蘭治區域的婦女被毆打和姦污。1967年十月廿五日,吾故維拉村有一個十五歲的少女由於拒絕違反她的宗教信仰以致被綁在一棵樹幹上被姦污了六次。他們甚至用一個木栓塞進一個基督徒女子的體內,由此可見這些逼害者是多麼慘無人道。

這種驚人的逼害使許多基督徒不得不入院留醫;到1967年十一月尾,至少有五個人被殺死。有數百個基督徒逃到野外的叢林裡躲避,還有數千人則逃到毗鄰的葡萄牙屬地莫三鼻給省;他們在那裡得到食宿的供應。

白朗太是馬拉維的主要工業城市,位於這個國家的南部。它的《時報》的十一月九日刊報導有三千個基督徒在利朗維的法庭被控屬於不法團體,於是有兩個海外傳道員前往利朗維調查這項報導的真實性。他們發現當地有2,400個基督徒被囚在獄中,且有五個嬰兒在獄中誕生;有800個基督徒被拘留在警署內。雖然這些人當中的大部分被迫在雨中露宿,他們卻仍然保持勇氣而決心站立穩固。的確,這種信心是可嘉的。但是一個如此苛待他們的政府豈不是使自己成為萬眾所鄙的對象嗎?

誰是犧牲者?

這些受逼害的犧牲者隸屬於一個稱為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的團體。他們一向以基於聖經的堅強信心馳名世界。無疑你也認識你本地的一些耶和華見證人,同時知道他們均將他們的宗教置於生活上的首位,正如耶穌吩咐他的門徒所行一般:「所以你們要[繼續]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馬太福音6:33)馬拉維的耶和華見證人也同樣行。

馬拉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已經開始有這些基督徒;自1933年以來守望台社即將他們組織起來從事傳揚「這王國的好消息」的工作。(馬太福音24:14,《新世》)到1967年八月,馬拉維總共有18,519個耶和華基督徒見證人在大致不受阻撓之下活躍地推行他們的教育工作。當他們在1967年夏天舉行「使人作基督的門徒」區務大會時,總共有25,830人很感興趣地赴會聆聽——比這個國家的見證人數目超出七千多人。在參加大會的人當中有些是政府的觀察員,他們都不禁被見證人所表現的愛心、團結與和平所感動,因為會場裡有幾千個來自各族的人歡聚一堂,好像一個大家庭一般。

為什麼有逼害發生?

既然這就是耶和華見證人行事為人的方式,那麼為什麼他們會在馬拉維受到這一切猛烈的逼害呢?因為他們嚴格地遵從上帝的道。

身為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他們跟從上帝的愛子耶穌基督的榜樣。他絕沒有參與他當日的政治活動。反之他說他的門徒「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約翰福音17:16)他在猶大省的羅馬政治統治者本丟·彼拉多面前作證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翰福音18:36)前此猶太人曾想擁立他為王,但他躲開他們而獨個兒避到山中。——約翰福音6:15。

不錯,耶穌向人宣揚「天國」和效忠於「上帝的王國。」既然耶和華見證人跟從耶穌的腳蹤成為獻了身的虔誠基督徒,他們唯一的途徑便是「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而與這世界保持分離。既然他們只能將他們的效忠唯獨歸於耶和華上帝和他的王國,他們遂感到有義務拒絕參與任何將這種效忠歸予政治領袖的活動。所以他們對馬拉維的政治嚴守中立,正如他們在所居留的其他一切國家中所為一般。由於保持這種基督徒的中立,他們在馬拉維大受逼害。——馬太福音4:17;馬可福音1:15;雅各書1:27。

誰是逼害者?

馬拉維人是以愛好和平聞名的;他們知道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亦是愛好和平的人。那麼為什麼會有逼害發生呢?由於這個國家中的許多人,特別是加入了青年同盟的年青人,均受到國家主義精神的感染。他們與納粹黨的青年和紅衛兵頗相似。雖然當希特勒在德國得勢時這些納粹青年對猶太人犯了許多慘無人道的暴行,紅衛兵則在共產中國以恐怖行動使許多人身受其害,他們卻認為這兩群人不夠國家主義化。在這些人看來,單是納稅和遵守當地所有的法律——耶和華見證人一向均忠實地這樣行——並不足以使人成為好公民。反之每個人都必須成為馬拉維國會黨的黨員,並且要買黨員證和配帶印有班達總統肖像的徽章以證明自己的身分。

甚至在馬拉維於1964年七月六日獨立之前幾個月,該國的耶和華基督徒見證人已在1964年一月至三月因為他們對這件事所採取的立場而經歷到一陣殘暴和不人道的逼害浪潮了。當時他們有1,081間住宅和100多間王國聚會所被焚燒或摧毀。此外有588塊栽種玉蜀黍、粟米、豆類和棉花的田地被毀壞。有許多見證人不得不入院留醫,他們的婦女被強姦,有八個見證人被打死或登時被殺死。這些被逼害的基督徒有許多被迫露宿荒野,幾乎沒有任何東西可吃,且要忍受雨季的嚴寒和毒蛇猛獸的威脅。

當時馬拉維的見證人派代表竭力與政府當局的負責人論理,希望他們會停止對無辜及婦孺作這種野蠻的逼害。有一次見證人的代表與當時的內政部長雅吐他·戚斯撒會談(後來他反叛班達總統,最近被馬拉維的保安隊槍決)。他明言見證人是唯一拒絕買馬拉維國會黨的黨員證的人,這件事令他極為不滿;他對見證人的代言人說,除非他改變主意,不然他便會「遭遇一場非常不幸的意外事件。」這裡再度表明見證人之遭受逼害乃是由於他們對國家的政治嚴守中立之故。

可是,雖然這次與戚斯撒部長以及前此與班達總統所作的會談並未能獲致令人滿意的結果,見證人在馬拉維的情形卻好轉了。他們的大多數都能夠返回家鄉重建他們的家園和王國聚會所。曾一度虐待耶和華見證人的人有許多都來向他們請求寬恕,其中有些甚至現在已成為見證人。在這段時期中,馬拉維的見證人可說像早期處於同樣環境之下的基督徒一樣,「都得平安,被建立。」——使徒行傳9:31。

「晴天霹靂」

鑒於在1965和1966年間馬拉維的耶和華基督徒見證人能夠在相當順利的環境下推行他們的傳道工作,所以當見證人在1967年四月廿三日收聽電台廣播而獲悉班達總統對他們大事攻訐時,他們感覺有如「晴天霹靂」一般。在一項長約半小時的聲明中,他論及他的國家所面臨的各種難題。但他用了三分一的時間對見證人大事抨擊。除了其他的事之外,他說:

「我從差不多每個區域收到報告透露耶和華見證人正蓄意激惱我的支持者,馬拉維國會黨的黨員,特別是青年同盟的會員和青年先鋒隊,這件事使我大為警惕。對我的黨員所作的這種蓄意激惱……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進行的,其中一種方式就是耶和華見證人自己拒絕納稅,但是他們不僅自己拒絕納稅,並且還阻止或企圖勸阻別人納稅。當黨官員叫他們不要教唆他人不納稅時,他們便肆意辱罵黨的領袖。……另一種方式是耶和華見證人阻止馬拉維國會黨的黨員換新的黨員證或買新的馬拉維國會黨黨員證。再次地,當馬拉維國會黨的領袖們……叫他們不要阻止他人換新的馬拉維國會黨黨員證或買新的黨員證時,耶和華見證人說,『不錯,我想你打我,但是你無法制止我去阻止他們。我偏要這樣行以激使你打我,這樣我便可以拉你去見警察了。』政府會保護每個奉公守法的公民不受任何人的干擾,……但是它不會准許耶和華見證人去激惱任何人。……我要清楚地表明這點。耶和華見證人必須停止激惱別人,停止激惱他們的同胞。如果他們不停止而繼續這樣行,那麼當他們被打時就不要埋怨。」

以忠實納稅聞名

指責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不納稅及企圖阻止別人納稅的控告是不真實的。他們的書刊屢次指出基督徒有合乎聖經的義務繳納這事物制度的政府所要求的賦稅,因為耶穌曾吩咐人納稅,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使徒保羅在寫給羅馬的基督徒的信中也同樣說:「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馬太福音22:15-22;羅馬書13:7。

事實上馬拉維的耶和華見證人一向均以忠實納稅聞名;他們的聲譽是如此昭著以致當班達博士指責他們不納稅時,有許多人均公開表示不同意。不但如此,若有任何基督徒見證人故意拒絕納稅或阻止別人納稅,他會被他的小組開除或被逐出會。在這件事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當上帝的愛子耶穌基督被逮捕時,他被人誣告的罪名之一便是,「我們見這人誘惑國民,禁止納稅給該撒。」(路加福音23:2)現在馬拉維政府竟選擇跟從那些將耶穌基督置於死地的人的同一途徑。

據熟識馬拉維的耶和華見證人的人士報導,見證人不但忠實地納稅,同時還協助興建學校、醫院等以支持政府所謂的自助計劃。事實上馬拉維的耶和華見證人在支持這些計劃方面是如此堪作模範,以致有許多村長和酋長都公開稱讚見證人在這些事上所作的努力。有許多政府官員和地方長官甚至稱讚他們是國家最忠實的納稅人。當一個葡萄牙官員檢查一大群被逼逃往莫三鼻給的見證人時,他發現他們每一個人都能夠拿出納稅的票據;所以這顯明指責他們「拒絕納稅」的控告乃是一個蓄意的謊言。

沒有激怒別人的證據

控告見證人存心激怒別人去攻擊他們同樣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請記得這些國家主義的青年和其他的人不但毆打耶和華見證人,而且用貨車將見證人的財物運走。他們焚燒見證人的王國聚會所、強姦婦女、甚至殺人。說見證人故意招惹這些暴行來摧殘自己實在是難以令人置信的。有幾千個見證人已被迫逃往莫三鼻給,僅是這件事即已將「激怒別人」的誣告粉碎了。

再者,法律上也有證據證明這種控告的不確。因為敵人提出這個控告已不是第一次了。主審1964年第46號罪案的法官愛米朝盧先生在判決達夫勒·比西韋克和其他七個人犯了謀殺馬拉維一個耶和華見證人厄爾頓·茂華陳特之罪時說:

「我看不出任何激怒別人的證據。誠然耶和華見證人決心傳揚他們的信仰和力圖改變別人的信仰,但是他們卻敏於履行他們的公民責任和政府要求他們做的事,包括社會發展在內。他們只是拒絕加入任何政黨而已。……這裡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們有強逼或企圖逼使任何人接受他們的宗教。其實證據剛相反。國家的憲法保證他們有權隸屬或不隸屬任何政黨。我找不到激怒別人的證據。」

關於這件謀殺案,《格拉斯哥前鋒報》(蘇格蘭)在1964年十月廿九日星期四報導說:

「有八個人被叛死刑。謀殺耶和華見證人。馬拉維白朗太。星期三。——八個人,包括馬拉維國會黨的三個官員,因謀殺一個拒絕登記在大選中參加投票的耶和華見證人,在本週被高等法院判處死刑。證據表明茂華陳特先生是在上星期二在茂蘭治當拒絕登記投票的耶和華見證人逃避那些焚毀他們的住宅的人時『被斬死』的。——路透社。」

見證人被禁止活動

雖然耶和華見證人的地位在1964年獲得法律的支持,馬拉維白朗太的《時報》卻在1967年九月十八日刊出一個首頁的大標題:「馬拉維可能宣布耶和華見證人為非法。」它報導在每年一度於九月中旬舉行的會議中(班達總統和他所有的內閣部長均出席),國會黨通過了十二項決議,第八項決議說:「極力主張宣布耶和華見證人教派在這國家為非法團體,因為它的信徒的態度不但阻礙國家的進步,同時他們在每一方面均如此消極以致危害到國家的穩定、和平與安寧,而這種穩定是國家的繁榮所不可少的。」

《時報》同時刊載班達博士對這項由電台向全國播出的決議所作的評論:

「他們到處惹起麻煩。……政府可能通過一項法案,使每一個地區或區域均可以自行決定它是否想要耶和華見證人。如果任何區域的人民說『不想要』,那麼該地便不會有耶和華見證人。任何區域均有權自行決定這件事,如果耶和華見證人不停止他們的活動,他們就得坐監。」

「到處惹起麻煩」——這令人想起使徒時代一個類似的控告!被派到列國去的基督教海外傳道員使徒保羅也同樣地被人誣告到處惹起麻煩。——使徒行傳24:2-9。

馬拉維國會黨在它的政治大會所採納的這項主張禁止耶和華見證人活動的決議並未經由馬拉維的五十人國會——其中有百分之九十的議員自稱為基督徒——討論或考慮過。再者,政府並沒有讓各區域自行決定這件事,反之政府決定禁止全國的耶和華見證人活動,正如《時報》1967年十月廿三日刊用粗體的大字標題宣布:「馬拉維禁止『危險的教派』活動。」它繼續說:

「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組織已被宣布『足以危害馬拉維的政府』,因此現在它是一個不法的團體。這項宣布刊在一份於週末出版的特別《政府公報附刊》中,由總統班達博士親筆署名的文告第235號宣稱政府根據馬拉維刑法第70條(2)(ii)採取這項行動。這項宣布的結果就是,耶和華見證人不能再舉行聚會,銷售或分派書籍或接受捐款……。這條對不法團體生效的法律說:任何人主持或協助經營一個不法團體就是違法而可能被判入獄14年。這條法律的其他部分說,沒有任何人可以容許在屬於他或他所居住『的任何樓宇、建築物或地方』舉行這個團體或團員的聚會。懲罰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刑法同時規定警察有權搜查任何上述屬於這團體或團員居住的地方。沒有人能夠展露與這團體有關的招牌,作與之有關的『叫囂、呼口號或作任何暗號。』這條法律亦規定委任一個官員去結束一個不法團體的事務。」

兩個星期之後,在十一月七日,有八個來自歐洲和美洲的見證人海外傳道員,其中有些在這國家已居留了十年之久,均收到一份哀的美敦書:「現在限你們在這項文告和命令生效之後二十四小時離開馬拉維,除非你們立刻向一位法官上訴。」在同一個時候,耶和華見證人在馬拉維那現代化而設備完善的總部建築物被政府接收而至於警方控制之下。守望台聖經社所出版的所有書籍均被沒收。

可是海外傳道員知道他們沒有做錯事,因此他們拒絕自動離開這國家。翌日,警察來到拘捕了他們八個人,其中四個人立即在警察監視之下被送上飛機,其餘四個則被禁在徹赫里監獄裡。兩日之後,他們被解往模里斯島。

十一月九日的《時報》刊出首頁的大字標題,「首領離境,3,000人在法庭,」同時刊出關於逮解的詳細報導和圖片。它進一步報導馬拉維國會的一個議員根達「在週末警告以前隸屬於被禁止活動的耶和華見證人教派的人,凡是故意違反這條法律而繼續作上述組織的會員的人均會受到重罰。」

控告改變了

雖然耶和華見證人曾被控是個不守法律和煽動他人從事不法行為的危險組織,現在卻指被控為「愚蠢而頑固了」——這無疑不是大罪!政府的喉舌報《馬拉維新聞報》在1967年十一月廿四日用首頁三分之一的篇幅刊出一些關於耶和華見證人的標題,例如「耶和華見證人愚蠢而頑固,」「他們不值得任何人的注意。」

除了其他的事之外,它報導說:「吳華西總統[征服者]說這些人既愚蠢又頑固,因為既然他們不相信政府而自謂是屬天的,他們為何送他們的子女入學校,有病時入醫院,遇到『些小麻煩』便求警察保護呢?」但是嘲笑並不能代替邏輯,也不能抹殺事實。身為納稅人,耶和華見證人自然有權送他們的子女入公立學校讀書;他們有病時有權往政府醫院求治;在受別人襲擊時,有權投訴警察請求保護。但是,我們大可以問問,住宅被劫掠燒毀,婦女被淫辱,男子被毆打至不省人事或甚至被殺,這只算是「些小麻煩」嗎?

為什麼耶和華見證人在一個月以危害國家的罪名被禁止活動,在第二個月卻只被形容為「愚蠢而頑固」呢?再者,見證人若「不值得任何人的注意,」為什麼政府要對他們採取如此猛烈的行動呢?

這表明政府的立場是前後不一致的。為什麼呢?因為政府所提出的控告根本是不真實的。事實上現在政府正展開一項公開的毀謗運動以求文過飾非而替政府的這些行動辯護而已。

馬拉維的總統

既然這種驚人的逼害發生在馬拉維,有些讀者可能以為班達總統只是一個對民主原則毫無所知的土族酋長而已。但是這種見解是錯誤的。班達博士不但完全受過西方教育——他在美國三間高等學府就讀過,並在倫敦行醫七年——並且與基督教國的宗教有過很多接觸。據稱循道會的傳教士曾協助他到美國完成中學的課程。他亦是蘇格蘭教會——一個較嚴謹的基督新教教派——的長老。他曾說,「我是上帝的一個用人。」

1967年六月八日,他在與美國詹森總統的一個私人敘餐上說他的觀點與那曾說:「我不管別人怎樣行,至於我,不自由毋寧死」的人完全一樣。他進一步對詹森總統說:「我希望你總統先生知道,無論我須要付出多大的代價,我都會時時刻刻憑著我的良心做我認為對的事。」——《美國國務院公報》,1967年七月十日刊。

班達博士曾大受歐洲人士的讚揚。當馬拉維獲得獨立時,一位著名的英國官員說:「我為班達博士而感謝上天;他是一個廉潔無瑕的人,也許是現代最傑出的非洲人。」(《基督教世紀》週報1964年六月十七日刊)在馬拉維的貿易及行政部門任職的歐洲籍官員對班達博士極感滿意。他們說:「你在這裡作什麼都可以,除了作共產黨員之外。若有任何事發生在班達身上,那就不堪設想了。」(《新聞週刊》1966年七月八日刊)但是現在一個人卻不可以在馬拉維合法地作一個耶和華見證人!

馬拉維的耶和華見證人的主持人於1967年十一月四日寄了一封信給這位受過高深教育的馬拉維總統,班達博士。這封信促請總統留意耶和華的基督徒見證人所受到的驚人逼害,並恭敬地請他使用他的權力去制止這種暴行。這封信提醒班達總統他說過「這政府會保護每個守法的公民不受任何人的干擾。」這封信在結束時促請他使用他所有的「權力去制止這種暴行加於無辜的人身上。」但是他對這個請求卻置若罔聞。

公眾對禁令的反感

馬拉維的平民對這項禁令有什麼感想呢?我們可以再次找到一個相似的聖經例子。正如在耶穌的使徒的日子,雖然一般平民均樂於聆聽使徒們傳道,猶太人的掌權者卻禁止他們傳道;在馬拉維也一樣。激進的國家主義青年黨不但不受人歡迎,反而深受民眾所畏懼。有些平民在聽聞政府禁止耶和華見證人活動時說:「現在上帝的子民既被禁止在我們的國家裡工作,我們知道這個世界的末日一定近了!」一個高級警官在聽到驅逐耶和華見證人的海外傳道員出境的命令時激動地問道:「這一切會帶來怎樣的收場呢?」——使徒行傳5:28;6:7。

在當局第一次發出禁止耶和華見證人活動的警告之後,馬拉維國會黨的一個著名黨員像古代的尼哥底母在夜裡往見耶穌一樣在深夜上門問見證人說:「我必須怎樣才可以成為一個耶和華見證人呢?我寧願和你們死在獄中也不願留在沒有耶和華見證人的外面。」(約翰福音3:1,2)在海外傳道員仍留在馬拉維的最後一日,有一個年青人到見證人在白朗維的總部求見證人寬恕他在以往對待他們的不仁。他說從此之後他要痛改前非,並表示衷心渴望與一個見證人研究聖經。

與上帝為敵

耶和華見證人不會僅因為班達總統不贊成他們的基督徒行徑便停止事奉上帝。他們好像第一世紀的基督徒一樣服從上帝過於服從人。當後者被拉到當日的統治者面前時,這些統治者對他們說:「我們再三地囑咐了你們,不要奉這個名教訓人;你看,你們倒把你們的教訓充滿了耶路撒冷,有意思要引這人[耶穌基督]底血債歸到我們身上來!」使徒們無畏地回答說:「我們應當服從上帝底權柄,過於服從人。」——使徒行傳5:28,29,《新修》。

在另一方面,他們絕不會起來反叛政府,亦不會以惡報惡。這些基督徒所使用的武器不是屬肉體而是屬靈的——主要是上帝的道。他們意識到他們有義務效法他們的首領耶穌基督為他們所立下的榜樣;關於他,聖經寫道:「他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他們不為自己報仇,反之他們只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他們知道聖經說:「[耶和華]說,申冤在我,我必報應。」——彼得前書2:21,23;羅馬書12:19。

班達總統和他的支持者不用懼怕耶和華見證人,他們只需懼怕全能的上帝而已。他們將自己置於與耶和華上帝為敵的地位,使自己成為攻擊上帝的人。(使徒行傳5:38,39)但是他們無需繼續這樣行。他們是可以改變的。他們會嗎?這是他們——不僅是班達博士,而且他內閣的每一分子、馬拉維國會的每一個議員和馬拉維的每一個官員——所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不錯,每個身為他的政黨的黨員而支持他的人都必須面對這個問題。

其他的人關心所發生的事

馬拉維的總統可能以為他以馬拉維的總統身分所採的措施是他自己的事而與世上其他國家的人無關。但是我們豈不應該幫助他意識到當公平被踐踏在腳下,當無辜的基督徒受到殘忍的虐待時,這必定會引起其他國家的人的注意嗎?我們豈不應該有力地使他體會到,他所採取的行動並沒有使他更受到他自己的人民和世界各地有正義感的人所歡迎嗎?

如果你是一個珍視自由、真理和公義的人,你便有權利為那些由於信上帝而受到如此殘忍虐待的人鳴不平。你的抗議書可以寄往下列的地址:

His Excellency

Dr. H. Kamuzu Banda

President of Malawi

P.O. Box 53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J. D. Msonthi, M.P.

Minister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G. W. Kumtumanji, M.P.

Minister of Local Government

and Minister of Health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M. Q. Y. Chibambe, M.P.

Regional Minister for the Northern Region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A. M. Nyasulu, M.P.

Minister of State

in the 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

P.O. Box 943,

Blantyre,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G. Chakuamba, M.P.

Minister of Education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Aleke Banda

Minister of Economic Affairs and of Works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J. T. Kumbeweza, M.P.

Regional Minister for Central Region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J. Z. U. Tembo, M.P.

Minister of Finance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A. A. Muwalo

Minister of State in the President’s Office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The Hon. A. B. J. Chiwanda

Minister of Labor

Zomba, Malawi, Central Af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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