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如果以撒甘願作祭牲,為什麼亞伯拉罕須要將他的手腳綁起來呢?——美國J.D.君問。
聖經的記載告訴我們亞伯拉罕和以撒「到了上帝所指示的地方,亞伯拉罕在那裡築壇,把柴擺好,捆綁他的兒子以撒,放在壇的柴上。亞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創世記22:9,10。
亞伯拉罕和以撒在希伯來書裡均被列為對耶和華上帝具有真正信心的崇拜者。耶和華若指示他們做一些事,忠心的人一定會甘心情願地服從。因此我們可以斷言以撒甘願獻出自己作為祭牲,既然這乃是耶和華的命令。
創世記22:9提及亞伯拉罕將以撒的手腳綁起來,這件事實並沒有改變上述的結論;反之,它正好支持這結論。據猶太歷史家約瑟弗斯說,當這件事發生時以撒已二十五歲。(《猶太古史》,第一冊、第XIII章第2段)如果這是正確的,當時亞伯拉罕就約有125歲了。顯然年老的亞伯拉罕不會有足夠的氣力將年青力壯的兒子制服而綁起來。以撒若不願意服從上帝和他的父親去犧牲自己,他反抗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但他卻任由父親將他綁起來,這無疑證明他甘願將自己獻作祭牲。他知道耶和華行了一個奇跡將他父母的生殖能力恢復過來,所以他無疑像他父親一樣將希望寄託在復活之上。——希伯來書11:19。
即使一個人甘願作祭牲,但是當刀刺下時,他可能有一種不由自己的猛烈反應。亞伯拉罕將以撒的手腳綁起來可以防止或控制這種不由自己的反應。頗有趣的一點是愛德禪博士在描述於希律的聖殿的院子裡宰羊獻祭時寫道:「然後獻祭的祭司與他周圍的副祭司將羊綁在祭壇北邊的第二個環上。……祭牲的四肢均被綁起,兩隻前腳綁在一起,兩隻後腳也綁在一起。」(《聖殿》第132頁)由亞伯拉罕的祭牲所預表的真正「上帝的羔羊」也被釘在受苦柱上,雖然他甘願獻出自己作祭物。——約翰福音1:29;希伯來書10:9,10。
● 我想成為一個耶和華見證人,但是在若干年前我離了婚再結婚。我必須採取什麼步驟才有資格受浸呢?——美國D.C.君問。
我們經常收到這類的問題。我們很高興見到載於聖經的真理打動了提出這個問題的人的心。使他們想過一種符合上帝的公義條件的生活,以求能夠以他所悅納的方式事奉他。這些人是可嘉的。
對上帝獲得正確認識的人以前的環境俱各不同。有些人在認識上帝的旨意和他對婚姻所定的道德標準之前已經結過婚、離婚和再婚(甚至好幾次)現在我們並不試圖討論每個特殊的情形,但是我們會提出一些大概會適用於大多數情形的通則。
基督徒有責任依從兩套律法過婚姻生活。第一套,是上帝的律法,這也是最重要的。既然耶和華是創造主和立法者,他顯然有權指示他的受造物怎樣行事為人。(以賽亞書33:22)另一套則是他所居留的國家的法律。藉著直接的訓示和例證,聖經表示那些想贏得上帝喜悅的人均須遵守當地的法例而作婚姻註冊。(馬太福音22:21;提多書3:1;路加福音2:1-5)兩套律法均是基督徒所不可忽視的。
因此一個結婚的人不僅要在上帝面前承認負起責任;他還須要遵守他所居留的地方的法例。對一個基督徒來說,直至他這樣行之後他才真正算是結了婚而有權享受婚姻的權利。
現在讓我們將這件事轉過來而討論一下離婚的問題。鑒於以上所說,基督徒應該清楚知道他必須符合上帝和國家的條件才可以離婚。國家的法律可能容許許多離婚的理由,但是上帝只容許人以姦淫為離婚的理由。(馬太福音19:9)a一個人若不是以姦淫(因為配偶並沒有犯姦淫)而是以其他任何的理由獲准離婚,根據上帝的律法他是沒有自由再結婚的,一個人若以合法但卻不符合聖經的理由離婚,然後與另一個人結婚,這便大大地違反上帝的律法了;這乃是犯姦淫。(在另一方面,配偶若犯了姦淫,清白的一方必須等到辦妥離婚手續之後才有自由物色另一個配偶。他必須符合上帝和國家的條件。)
因此一個不認識上帝的律法的人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獲得合法的離婚,然後再結婚。他雖然符合當地的法律,根據上帝的律法,他卻由於再婚而犯了姦淫,根據上帝的律法,他所犯的姦淫終止了以前的婚姻,但是這卻嚴重地觸犯了上帝的律法,在這種情形之下他應該怎樣呢?
有很多人在認識上帝的律法之前犯了各種罪。在古代哥林多的基督徒小組中有些人在未成為基督徒之前犯過姦淫、通姦、同性戀和酗酒。但是他們都痛改前非。到他們獻身受浸的時候,他們已過著道德清白的生活了。他們以往所犯的罪又怎樣呢?那些罪已獲得上帝的寬恕;這些人的罪已藉著他們對耶穌基督的贖價有信心而被「洗淨」了。——哥林多前書6:9-11。
所以,今日一個人若認識上帝的律法和意識到在過去他犯了嚴重的姦淫罪,他應該向上帝禱告,根據耶穌基督的贖價懇求他的寬恕。正如使徒保羅宣布:「凡信他[耶穌]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使徒行傳10:43;以弗所書1:7)然後他應該證明他的確已改過自新。但是藉著怎樣行呢?他不可以與他以前的配偶復合。他對這個人已不再有合法的或符合聖經的要求權利了。他亦無法再過以前的生活。但是他可以從今以後過著與聖經的律法和原則一致的生活。他可以表明現在他已體會到婚姻的神聖而樂於履行他現在身為一個已婚的人的責任;他可以繼續學習上帝的旨意而遵行它。——歌羅西書1:9,10。
● 若如約翰福音18:31所說,耶穌時代的猶太人無權處決一個犯法者,他們怎可以用石頭擲死司提反?——美國H.H.君問。
我們無法確知當時猶太人在執行死刑方面操有多大的權力。許多學者相信聖殿毀滅(公元70年)之前四十年,或約在公元30年,猶太人已停止對犯人宣判極刑或死刑。這看來與猶太公會一些分子在將耶穌送到羅馬總督本丟·彼拉多那裡時所說的話一致。我們讀到:「彼拉多說:『你們自己帶他去,按著你們的律法審問他罷。』猶太人說:『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約翰福音18:31。
但是可能羅馬人容許猶太當局有權處決違犯宗教律法而非政治法律的人。據猶太歷史家約瑟弗斯解釋,羅馬將軍提多承認羅馬准許猶太人處決褻瀆聖殿的人。(《猶太人之戰爭》第六冊第二章第四段)即使這表示一項大致的政策,它並不會影響到我們在約翰福音18:31所讀到的話。
猶太宗教領袖是謀殺者,他們不惜殺害無辜以求達到他們的目的。因此他們暗謀殺了耶穌。(約翰福音8:44;11:48-53)但是發生了一個難題。他們恐怕對耶穌採取這項行動會觸怒許多敬仰耶穌的人。(馬太福音26:4,5)所以在祕密逮捕了耶穌之後;他們以一個宗教罪名指控他。他們企圖使彼拉多將基督處死。總督彼拉多無疑擁有這樣的權力,因為他對耶穌說:「你豈不知我有權柄釋放你,也有權柄把你[釘死]麼?」(約翰福音19:10)羅馬人若以一個政治罪名殺死耶穌,宗教領袖便可以對百姓推卸責任了。
無論猶太人擁有只是處決違反宗教律法的人的權力抑或無權執行任何的極刑,他們仍然可以「濫用私刑。」有幾次暴民想殺死耶穌。(約翰福音8:59;10:31;路加福音4:29)猶太人曾設法以暴力及陰謀將耶穌的使徒殺盡。(使徒行傳5:33;9:23,24;14:19;21:27-31;23:12)所以不論是否擁有合法的權力,一般猶太人,長老、文士和猶太公會的成員都受到司提反的有力演講所指責而忿怒到「咬牙切齒。」在暴怒的推動之下,暴民「大聲喊叫,摀著耳朵,齊心擁上前去。把他推到城外,用石頭打他」而將他殺死。——使徒行傳6:12;7:54-60。
[腳注]
a 詳情請參閱守望台聖經書社出版的《永生——在上帝之子的自由》中的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