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基督徒若為了採取與聖經一致的途徑而被捕,然後被俗世的掌權者判處罰款,繳納罰款可算是妥協的行動嗎?若可在罰款與入獄兩種處分之間任擇其一,這會使事情有任何不同嗎?
耶穌基督預言他的門徒會被「交給法庭」,並要「為他的緣故站在總督與君王面前,對他們作見證。」(馬可福音13:9)政府對基督徒採取這樣的行動可能是由於他們宣揚王國的好消息或採取其他牽涉到基督徒良心的行動之故。(可參閱使徒行傳4:1-3,18-21;5:27-40;彼得前書4:15,16)法庭也許會判他們有罪而判以罰款。這可能是唯一的處分,也可能被告可以在入獄與罰款之間任擇其一,或必須同時入獄與罰款。
以往耶和華見證人在因傳道被判罰款時通常採取拒絕的立場。他們覺得繳交罰款可能被人視為承認實際犯了罪。他們也覺得拒絕繳交罰款而寧願下獄可以使他們更成功地「在法律上維護及確立好消息」。(腓立比書1:7,《新世》)許多時這樣的立場產生了良好的結果,使當局看出我們事奉上帝的決心是無可動搖的。這種立場顯然贏得了耶和華的祝福。今日在有些事例上,由於當地環境的緣故,這仍然可能被視為明智的途徑。可是,在此我們所關心的問題是,從聖經的觀點看來,基督徒是否可以繳納罰款。
聖經曾多次提及罰款。在律法的約之下,這是懲罰或處分之一。(申命記22:19;可參看出埃及記21:29-32;箴言19:19;21:11)以斯拉記7:26透露波斯的官員將「抄家」列為懲罰之一而與治死、充軍和囚禁相提並論。在現代,正如《1973年世界書本百科全書》指出,「罰款時常是輕罪所受的處分。」
因此我們不能將罰款與犯罪者「買通」法官以免服刑混為一談。這與總督腓力斯想從使徒保羅獲得,但保羅卻不肯給他的賄賂不同。(使徒行傳24:26,27)因此基督徒,可以將罰款視為一種懲罰;即使他自覺無罪,因為他的所為是與上帝的道一致的,他的良心可能容許他繳納罰款以表示他對俗世較高權威的順服。(羅馬書13:1,2;彼得前書2:13,14)雖然在若干旁觀者看來,我們繳納罰款表示我們犯了罪,但是我們被判入獄也會使大部分旁觀者獲得同樣的印象。我們所最關心的不是世人的觀點而是上帝的觀點。不論我們繳納罰款抑或,下獄服刑,這純粹是由於我們堅要「服從上帝過於服從人」的緣故。——請讀使徒行傳5:23,32;希伯來書10:34;腓立比書3:8,9。
法庭容許被告在罰款和下獄之間任擇其一通常是一種寬大的表示。法庭若認為一個人真正威脅社會的安全,便通常會判以下獄的懲罰。罰款則是一種較輕的懲罰,這容許被罰者的家庭生活和職業不致被打斷。聖經並不反對基督徒接受這種較寬大的安排,聖經也沒有要求我們採取行動迫使掌權者表明他們對上帝王國的反對強烈到什麼程度。(可參閱使徒在羅馬書13:3,4;提多書3:1,2;彼得前書2:12-17;3:13-16的訓示)基督徒若可以在罰款和入獄之間任擇其一,他可能覺得繳納罰款而保持行動自由可以使他在宣揚好消息方面有更大貢獻。每個人可以憑著自己的良心和仔細的考慮作決定。不論一個人決定繳納罰款抑或認為下獄服刑較好,小組的其他分子均不應加以批評。
除了政府官員之外還有其他人也可以判處罰款;例如基督徒的良心若不容許他參加工會中若干他認為違反聖經原則的活動,工會便可以處以罰款。在這種情形之下他也可以將繳納罰款視作為了作基督徒而受的冤屈懲罰。——彼得前書2:19,20;3:17;可參閱箴言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