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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77 10/15 639-6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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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7年
《守》77 10/15 639-640頁

讀者來函

● 我的妻子並非上帝的僕人,她愛上了另一個男子。既然她很可能已像耶穌在馬太福音5:28所述一般『在心中犯了姦淫』,我可以與她離婚嗎?

在馬太福音5:28的話中,耶穌並沒有提出像有些人所謂的「精神姦淫」作為有效的離婚理由。

請留意耶穌的話:「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不住望著,《新世》]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7,28。

基督在此解釋,十誡中的第七誡對於他的猶太籍聽眾說來應當比僅是避免在肉體上犯姦淫具有更深的意義。(出埃及記20:14;申命記5:18)他將罪惡追溯到人的內心。正如雅各後來解釋,心中不正當的念頭可以,並且時常會,導致罪行。(雅各書1:14,15;箴言6:25)這種情形會發生在大衛身上,他注視及進而戀慕別人的妻子,結果誘使他犯了姦淫罪。(撒母耳記下11:2-4)因此耶穌敦促聽眾要避免,不僅是犯罪行為本身而是能導至犯罪行為的錯誤慾望。

倘若有人,無論男女,培養這種淫念(「望著婦女」),上帝必然知道,因為他「是看內心」的。(撒母耳記上16:7;箴言24:12;希伯來書4:13)上帝意識到一個存心要犯不道德的人也許僅是未有機會實行他的願望而已。因此這個人在上帝眼中已經是可憎的了。

但姦淫的意向本身是否足以使這人的配偶有符合聖經的離婚理由而可以自由再婚呢?不。耶穌並沒有授權給人僅憑一個人心中可能存有的意念而決定事情。舉例說,使徒約翰寫道「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翰一書3:15)但是,小組的長老無權將某個他們認為在內心也許懷有若干恨意的人當作殺人者開除。他們無法像上帝一樣正確地看透和判斷人的內心。

因此,當耶穌說離婚的唯一聖經根據是「淫亂」(希臘文,波尼亞,意即性不道德)時,他是指不道德的肉體行為而言。——馬太福音19:9。

倘若你的妻子樂於與你推理的話,你也許能夠討論這件事實:我們的造物主上帝深知什麼對人類最有益,因此他鄭重警告我們,犯不道德絕不會導至恆久的幸福。我們只需忠實地看看不道德對大多數犯這種罪的人所生的影響,便可以體會到這項警告的真實性。因此,從速改弦易轍,在慾望未導至不道德行為及造成悲劇之前便將其消除乃是明智之舉。甚至對不道德的愛情的「浪漫幻想」也可以阻礙人在自己的婚姻上獲致幸福。

在婚姻上遭遇難題時,通常雙方均可以做些事去強化婚姻關係及重燃最初導至婚姻的愛情。在這方面,也許你和妻子可以一同考慮《儆醒!》1975年五月八日刊所載的一系列題名為「成功地處理家庭的難題」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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