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間的商業活動
1.謀生是必須的。聖經告訴我們「勞碌……是上帝的恩賜。」(傳3:13)聖經稱讚勞碌,同時譴責懶惰。(箴13:4)全世界的耶和華見證人擁有忠實和勤勞的美名。
2.長老應有的傑出品質是:甘心樂意;作群羊的榜樣;不貪財。(彼前5:2)我們每個人豈不也應該培養這些優良的品質嗎?
3.許多時,弟兄姊妹間有生意方面的來往,因為信任對方會給予物美價廉的服務。但是我們應該小心,不要忽略一些與聖經有關的原則。首先我們應記得,王國聚會所是聚集起來崇拜耶和華之處,並在此學習更多有關王國的事。因此不該以此為生意聯絡站;從事買賣或考慮標會的事。耶穌譴責這種用途。(約2:12-17)
4.沒有任何人必須感到僅是為了弟兄關係的緣故而有義務要買他所推銷的東西,因此不好意思拒絕。
5.在1977年10月的《守望台》606頁(英《守》1977年222頁),我們可以讀到以下的資料:
「富於責任感的基督徒絕不會企圖憑藉屬靈的關係而佔別人便宜。他們意識到這等於『貪不義之財』。(提摩太前書3:8)從聖經我們獲悉這種貪婪可以危害一個人與耶和華上帝的關係。以利沙的僕人基哈西的事例足以說明這點。……——列王紀下5:15,20-23,27。」
6.也許生意本身並不算非法,在道義上也沒有錯,但是若可能會導致弟兄間發生磨擦和難題,就不是和睦共處了。
借款和貸款
7.借錢是一件應該盡量避免的事,因為正如使徒勸諭:「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羅13:8)聖經同時說:「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22:7)欠債者的確陷於一種奴役中,因為他對債主負有責任。他必須依照合約還款給債主。同時,他若考慮作進一步的商業投資或消費,便必須考慮到他對債主的義務而不能像沒有債務的人那麼自由。再者,他手上有錢時也不能隨意用來作樂或用在家人身上。他必須先行清還債務。——詩37:21。
8.可是,若有舉債的必要,而另一弟兄又有力量貸款的話,則應該寫下合約,列明借款數目、利息率、還款的方式和時間等。
9.這樣行是否因為我們不信任基督徒朋友、弟兄呢?不。此舉是由於我們都是不完美之故。僅憑口頭的說話可能令人發生誤解和忘記。這可能促成誤解與不和,甚至造成紛爭以致影響到小組。耶和華上帝了解到我們的不完美,並知道這可能導致什麼結果。詩篇執筆者說:「因為他知道我們的本體,思念我們不過是塵土。」——詩103:14。
10.在另一方面,倘若借債作為商業用途,則打算放債的人應該考慮他是否有能力借錢給人;不錯,欠債人若因環境不利以致虧蝕,他甚至可能無力償還。同時,債主應該記得,太容易貸款給人也許會鼓勵欠債人踏上不智之途,特別以沒有抵押品,或已經負有債務的人為然。貸款給一個玩忽業務或懶於還錢的人會對他的靈性健康害多於利。
11.聖經肯定地勸人不要為別人作保以致令自己的經濟情況陷於險境,例如簽名保證別人借債之類。它警告我們:「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你若沒有什麼償還,何必使人奪去你睡臥的床呢?」這樣行的人顯示他缺乏良好、正當的動機:「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乃是無知之人。」——箴22:26,27;17:18。
12.鑒於可能惹起的種種複雜難題,希望舉債的人最好明智地問問自己:「這宗債務在我的生活上真正是必需的嗎?」也許在自我檢討之後,他發現自己其實想過著超乎自己能力的生活。有時他找一份工作做會勝於經營一門不穩的生意。懷著『既然別人有錢,我何不利用一點呢?』這種態度無疑是不對的。
13.有些人藉著商業往來在基督徒弟兄中取利,因為弟兄以他們為基督徒而加以信任。使徒保羅曾論及一些思想錯誤,「以敬虔為得利[在地位或物質上]的門路」的人。他說:「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為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什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然後使徒對一般想發財的人提出警告。——提前6:5-10。
14.社方無意干涉個人的生活,但需要提醒大家留意有些活動的危險性。在每項活動上,我們都需檢討一下自己的動機,如此就可聽從提摩太前書1:5的訓示:「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願我們永不「得罪」我們的弟兄,使他們不悅。(參看西3:13)反之,願我們在與他人,尤其是與弟兄來往時,歸榮耀給耶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