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抑或多妻——是否關係重大?
《儆醒!》雜誌駐奈及利亞通訊員報導
在奈及利亞伊巴丹舉行的大會已結束了,喜樂而疲乏的許多與會者正在首途回家。可是,一位名叫約翰遜的男子卻和他的三位妻子、十名兒女留在大會的竹棚裡。他作了安排,準備解散他的多妻婚姻。
約翰遜和其他的人在耶和華見證人大會中所聽到的演講使他們深為感動,以致決定要採取行動放棄那歷史悠久的非洲生活方式:多妻制度。究竟他們聽到了些什麼?他們決定作出改變是否純粹基於務實的理由?抑或他們確信多妻制度是不對的?
多妻與一妻的對比
有些誠懇的人士會對約翰遜的行動提出質詢,他們這樣行無疑是由於事實上多妻制度久已存在於非洲內外的許多文化當中。不少人辯稱這種制度具有實際的益處。例如,在把多妻視為非法的地方,通姦非常普遍。許多人在實際上有額外的配偶——通過離婚和再婚的程序。據說多妻可以免除婚外的雜交關係。有些人甚至聲稱多妻制度乃是一項保護,使人不致宿娼而染上性病。
可是,多妻制度之所以持續下去的主要原因是社會的而不是道德的。多妻多子的家庭使男子在社會上獲得名望和安全感。女兒出嫁時可獲豐富的聘金。在鄉村地方,妻子們和兒女在田間工作而為家庭增加財富。因此非洲男子受到壓力要實行多妻。例如,一位名叫摩西的非洲男子聲稱:「我曾經決定只娶第一位妻子就算了。但由於她所生的只是一個女兒,我父親堅持要我娶第二位妻子;他說:『你怎能只有一個孩子?而且是女兒!』」
然而,儘管這樣的論據似乎頗有說服力,但多妻制度在基本上卻含有許多嚴重難題。多妻並不能阻止有不道德傾向的男子拈花惹草。要與別人分享丈夫的婦人也未必快樂;有些女人遂以紅杏出牆作為解決方法。因此多妻的婚姻生活未必能避免性病。
此外還有別的不利之點。摩西回憶說:「我父親有五個妻子和許多麻煩,因為這些婦人不斷彼此相爭和相害。」這就是摩西在起初寧願只娶一個妻子的緣故。至於本文開頭提及的約翰遜,他的兒子魯弗斯作進一步的評論說:「我父親的妻子們以前為了弄膳和其他工作而彼此相鬥。她們也為了管教兒女而爭吵。此外還有嫉妒的難題。她們都不願與別人分享丈夫。我們人人都過著悲慘的生活。」
因此多妻的家庭缺乏親密的關係。家中的男子像個封建的主人過於是個丈夫和父親。兒女的教養通常落在妻子們身上,讓她們以互相衝突的方法和標準來施行管教。兒女在放任甚至混亂的團體安排中而非在溫暖、親密的家庭中長大。
重要得多的考慮
許多人辯稱上帝認可這樣的安排,因為他容許古代的以色列人多妻。誠然,聖經表明上帝手下的若干傑出僕人都有多個妻子。可是,多妻制度並不是從上帝的百姓開始的。要記得上帝只創造了一個妻子給第一個男人亞當『作助手』。(創世記2:18-24)後來直至性情強暴的拉麥登場,我們才讀到多妻的安排。拉麥娶了兩個妻子。聖經特別提及這件事,由此表明甚至在當時的人類社會中,多妻也是一件異乎尋常的事。——創世記4:19-24。
後來的人如挪亞和他的三個兒子及羅得都奉行一夫一妻制。但亞伯拉罕又如何?他至少在85歲之前只與妻子撒拉發生性關係。由於撒拉沒有生育,她按照古代的習慣提議作出旁生的安排。她使婢女夏甲為丈夫生個兒子。(創世記16:1-11)可是,聖經沒有表明亞伯拉罕在夏甲生了以實瑪利之後與她繼續發生關係。的確,耶和華繼續只稱撒拉為亞伯拉罕的「妻子」,將夏甲稱為他的「使女」。此外,亞伯拉罕後來把夏甲逐出家門。——創世記17:19;21:8-16。
可是,那時多妻制度在許多部落社會中已經成為定局。因此,當後來上帝賜給摩西的律法論及多妻制度時,這並不能說是引進新的東西。律法僅是管制既存的制度和防止這種制度被人濫用而已。律法定下許多規條和限制,表明它並不鼓勵人多妻。(出埃及記21:9-11;申命記21:15-17;撒母耳記上21:3-5;撒母耳記下11:11)結果,以色列人大多數均不是多妻主義者。多妻制度主要是富豪和統治階層所奉行的。可是,耶和華確曾警告國王「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申命記17:17)同時,耶和華在論及模範婚姻時所提及的都是一位妻子。——詩篇128:3;箴言5:18;31:10-31。
不,耶和華並沒有創立多妻制度。他也不嘉許他百姓在當時所實行的休妻。——瑪拉基書2:14-16。
多妻制度與基督教
耶穌評論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馬太福音19:8)對於多妻制度我們也可以這麼說,「起初並不是這樣。」「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4-6。
因此耶穌強調起初的婚姻標準。(馬太福音19:3-8)聖經進一步表明基督徒小組的監督若是已婚的人,就必須「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同樣,「寡婦」應該「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這乃是一夫一妻制成為所有基督徒的標準的進一步證據。「作群羊的榜樣」的監督們不能聲稱他們的監督地位使他們有權跟從與小組其他分子不同的婚姻標準。(提摩太前書3:2;5:9;彼得前書5:3)因此基督徒顯然只可在獨身與一夫一妻制之間作出選擇。兩者都為上帝所接納。(哥林多前書7:8,9)多妻制度是絕無立足之地的。
上帝所定的標準使男人和女人都保有尊嚴。已婚的婦人不用懼怕丈夫會娶第二位妻子。獨身的女性基督徒也不可考慮成為別人的第二位妻子——甚至在未婚男子不多的地方亦然。她會等到能有「自己的丈夫」為止。(哥林多前書7:2)不錯,婚姻配偶是真正彼此屬於對方的。夫妻可以團結一致地為兒女安排有益和平衡的家庭生活。——彼得前書3:7;以弗所書5:21-31;6:1-4。
基督徒的標準
這些基本事實促使約翰遜早在1947年就在生活上作出一項極大的改變。他的兒子魯弗斯回憶說:「父親把兩位妻子遣回娘家。他負擔她們的生活費,但無意和她們復合。他決心服從上帝的要求。」
約翰遜放棄多妻生活並非易事。他這樣行牽涉到在道德、感情和文化方面作出重大的調整。更重要的是要在兩種社會制度之間作出選擇。事情關係到服從上帝而獲得事奉上帝的自由。約翰遜在多妻制度中雖然可為自己和妻子們帶來若干物質利益,但卻妨礙他們所有人獲得上帝的嘉許。
不少人已跟從約翰遜的勇敢途徑。例如,西奧多說:「我參加耶和華見證人的聚會之後希望受浸。但我有八個妻子。我怎能遣散其中七位呢?我在這樣的環境下已經生活了五年,我只好祈求耶和華幫助我擺脫。我繼續研究聖經及與耶和華見證人交往。由於對上帝的道的知識逐漸增加,並且渴望取悅上帝,結果使我有力量作出正確的決定。我對各位妻子解釋說我的第一位妻子才是「幼年所娶的妻」,我應該只留下她長相廝守。(瑪拉基書2:14-16)我於是遣散七位後娶的妻子,分別安頓她們和她們的12名兒女。這樣,我的生活得以符合基督徒的標準,事奉上帝的願望遂能夠實現。我的幾位前妻現時可以自由地事奉耶和華而蒙他悅納,並且可以選擇再嫁。」
不顧受人反對的結果
這樣的改變往往受到親戚和鄰舍的猛烈反對。沃莉班妮的經驗可以說明這點:「我的丈夫有兩位妻子,我是他的次妻,已經為他養了兩個兒女。當我獲知第一位妻子在造物主眼中才是正式的妻子時,我需要考慮這些問題:我應該離開丈夫嗎?若然,我會獲准撫養兒女嗎?我怎樣維持自己和兒女的生活?我應該壓抑自己的良心和剝奪自己找到純真宗教的喜樂嗎?當時我正在與耶和華見證人研究聖經。我祈求耶和華給我幫助。
「當我告訴丈夫我希望攜帶兒女下堂求去時,他非常憤怒而拒絕聽我說話。最後我獲准攜同兒女離去,但沒有任何經濟援助——甚至交通費也不給。
「其次,我需要面對自己家人的憤怒。他們說我瘋了。我的兄弟嘲笑我是個『浪女』。可是我繼續傳道;過了相當時候,他們當中有幾個人開始研究聖經。現在我家中有五位成員與我一起事奉耶和華。不錯,我在生活上缺少了以前所享的許多東西。我必須辛勤工作去養活自己和兩個兒女。但認識真理和按照真理行事的確勝過物質的東西。財富實在無法與取悅耶和華相比。」
摩西作出類似的結論說:「我現在享有清潔、和諧的家庭關係。我的兒女已長大成為獻了身給耶和華的忠心崇拜者。這使我非常快樂。」
論到約翰遜的行動所帶來的喜樂,他的兒子魯弗斯說:「如今家裡再沒有爭吵,父親能給予我們親密的監護,按照聖經的教訓去訓練我們。在20年來他以大部分時間從事先驅[全時傳道員]的工作,並且保持忠心直至兩年前逝世為止。」
你想知道多一點關於上帝所訂的標準嗎?我們邀請你與耶和華見證人一起研究聖經。他們會很樂意告訴你關於人人都謹守上帝的標準的將臨地上樂園!——以賽亞書11:9。
[第29頁的精選語句]
在多妻制度中,婦人必須和別人分享自己的配偶
[第30頁的圖片]
在一妻制度中,婚姻配偶彼此真正屬於對方,他們能夠團結一致地為兒女安排有益的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