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耶和華見證人——外科技術/專業道德上的考驗
原刊《美國醫學協會雜誌》(JAMA), 1981年11月27日刊,246卷21號,2471、2472頁,美國醫學協會特准翻印。美國醫學協會1981年版權所有。
醫生在治療耶和華見證人方面要面對特殊的考驗。這個宗教的信徒抱有深厚的宗教信念,不能接受異體同型或自體固有的全血、濃集紅血球、白血球、或血小板。許多耶和華見證人容許醫療人員在體外循環不受阻斷的情況下使用(不含血的)心肺機、透析器、或類似的設備。醫療人員不必擔心法律責任問題,因為見證人會採取適當的法律步驟,足以使醫療人員對於見證人在知悉實情的情況下不接受輸血一事免除法律責任。見證人接受非血的替代液體。許多醫生現正使用這些以及其他精密技術,在成年和未成年的見證人病人身上施行各種大型外科手術。在治療這一類病人方面,已經發展了一套與治療「人的整體」的原則一致的執業標準。(JAMA1981;246:2471-2472)
醫生面對著一個越來越嚴重的考驗。這是個重要的衛生問題。在美國,有超過五十萬個耶和華見證人不接受輸血。見證人和與他們來往的人,數目越來越大。以往,許多醫生和醫院管理人員都把拒絕輸血視為法律難題,並且申請法庭授權院方按照醫務人員認為在醫療上適當的方法處理病人。可是,最近出版的醫務資料顯示,醫學界對問題的看法正在發生顯著的改變。這可能是由於在治療血紅蛋白水平極低的病人方面,外科經驗比以前增多所致。這種轉變也可能反映醫學界越來越注意到一項法律原則,就是必須徵得病人知悉實情後的同意。
現在,牽涉到成年和未成年見證人的有選擇性外科和外傷病案,有很多都可以不用輸血處理。最近,耶和華見證人的代表往全國最大的幾所醫療中心,跟外科及管理人員會面。這些會談增進了理解,並且有助於解決有關輸血搶救、移植、和避免醫療/法律對抗的問題。
見證人對療法的立場
耶和華見證人是接受醫藥和外科治療的。事實上他們當中有許多是醫生,甚至是外科醫生。但是,見證人是虔信宗教的人。他們相信聖經裡的話禁止他們輸血,例如:「惟獨帶著血,那就是牠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世記9:3-4);「[你們要]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利未記17:13-14);「禁戒……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使徒行傳15:19-21)。1
雖然這些經節用的不是醫學術語,但見證人的看法是,經文禁止人輸入全血、濃集紅血球、血漿,以及使用白血球和血小板。可是,見證人在宗教上的理解並不絕對禁止使用諸如白蛋白、免疫球蛋白、血友病製劑等成分。每一位見證人必須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這些成分。2
見證人相信,血液脫離身體之後,必須加以排放,所以他們並不接受把預先儲存的自體血液輸回身體裡。手術進行期間收集血液或血液稀釋的技術,只要牽涉到把血液儲存,他們都覺得不可行。但是,許多見證人准許醫護人員在體外循環不受阻斷的情況下,使用透析器、(不含血的)心肺機,以及手術進行期間的搶救措施。醫生應該徵詢個別的病人,了解他的良心不容許什麼事。2
見證人並不覺得聖經有直接提及器官移植的問題。所以有關角膜、腎臟或其他組織移植的決定,必須由個別見證人作出。
大型外科手術非不可行
雖然外科醫生往往由於見證人對血產品的立場看來「使醫生諸多掣肘」,因而不願意加以治療,但是許多醫生現在寧願把情形視為考驗他們醫術、使情況較複雜的另一個因素而已。既然見證人並不反對使用膠體或晶體樣的替代液體,也不反對施行電烙術、低血壓麻醉法3或低體溫法,這些辦法都曾經成功採用過。當時和後來施用羥乙基澱粉,4 大劑量葡聚糖鐵靜脈注射,5,6 以及「聲波手術刀」7都大有可為,而且在宗教上不會引起反對。此外,如果最近發展的氟化血代用品(Fluosol-DA)證明安全有效的話,8 加以使用並不會抵觸見證人的信仰。
在1977年,奧特和庫利(Ott and Cooley)9就著在不輸血的情況下對見證人施行過的542宗心血管手術作出報告。結論指出這個程序「風險率很低,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庫利最近應本會所請,對1,026宗手術作過統計,其中百分之22是在未成年兒童身上施行的。結果顯示,「在耶和華見證人組別的病人身上施行外科手術,風險率並不顯著比其他人為高。」同樣,德巴基(Michael E. DeBakey)醫生指出,「在極大多數[牽涉到見證人]的情形裡,施行不輸血的手術,風險率並不比有輸血的病人為大」(私人通訊,1981年3月)。資料還記錄了成功施行大型泌尿科10和矯形外科手術的例子。11 麥克尤恩(G. Dean MacEwen)醫生和鮑恩(J. Richard Bowen)醫生也曾撰文指出,後脊柱融合術「曾經成功地給20個[見證人]未成年兒童施行過」(未公開出版的資料,1981年8月)。他們補充說:「外科醫生有必要確立一項宗旨,就是尊重病人不接受輸血的權利,但是仍舊以對病人安全的方式執行外科手術程序。」
赫布斯曼(Herbsman)12報稱有好些病案處理成功,其中一些牽涉到青年人,而且「因外傷大量失血」。他承認,「談到對血的需求時,見證人處於頗為不利的情況。可是,同樣明顯的是,我們的確有替代血液的其他辦法」。他注意到,有許多外科醫生對於接受見證人做病人有所保留,因為「害怕有法律上的不良後果」,然而他表示這樣擔心是沒有根據的。
法律問題與未成年兒童
見證人很樂意簽署美國醫學協會的表格,免除醫生和醫院的法律責任,13 而且大部分見證人都隨身攜帶一張注明日期、有證人作證的醫療聲明卡——這張聲明卡是徵詢過醫學和法律界權威人士之後才草擬的。這些文件對於病人(或他的繼承人)有約束力,而且對醫生也有保障作用,因為伯格(Warren Burger)大法官裁定,如果病人已經簽署了豁免書,以後控訴醫生行為失當「就顯得毫無實據了」。此外,帕里斯(Paris)14在分析「強迫性治療與宗教自由」的時候寫道:「一位翻查過有關資料的評論家報告說:『有些人聲稱醫生如果不強迫不願輸血的病人接受輸血的話,就要承受……刑事責任,但是照我研究所得,這句話是毫無權威可言的。』這方面的風險看來是一些法律界人士富有想像力的構想,而不是可能出現的實際情況。」
引起最大關注的就是照顧未成年兒童的問題。這種問題往往引致有關方面根據防止忽略兒童福利的法例向家長採取法律行動。但是熟悉見證人案例的許多醫生和律師都質疑這樣的行動。他們相信見證人父母有為兒女尋求良好的治療。見證人不想推卸他們身為父母的責任,或者把責任轉嫁給法官或任何第三者,所以才呼籲有關方面考慮家庭的宗教原則。加拿大醫學協會前任祕書凱利(A. D. Kelly)醫生寫道15:「未成年兒童的父母和不省人事病人的最近親,有權解釋病人的意願。……在凌晨二時召開模擬法庭,著令孩子不再受父母監護,這樣的訴訟案件我並不欣賞。」
在照顧兒女方面,例如要權衡外科手術、放射療法或化學療法的潛在風險/效益的時候,父母是有權選擇的。這是公理。為了超乎輸血風險問題以外的道德理由,16 見證人父母請求醫護人員使用宗教上不受禁止的治療法。這符合治療「人的整體」的醫學原則,就是不應該忽略到違反家庭基本信念的侵越性治療過程可能引起的永久社會心理損害。美國各地有過治療見證人經驗的大型醫院,現在常常接受由不願意治療見證人的機構轉送的病人,連兒科病案也沒有例外。
醫生的考驗
對致力於利用可供選擇的一切技術保全病人性命和健康的醫生說來,護理耶和華見證人似乎是進退維谷的事,這是可以理解的。哈維17就一系列有關在見證人身上施行的大型外科手術的文章前面撰寫編者的話時承認說:「干擾我工作的那些信念確實令人氣惱。」但是,他補充說:「也許我們太輕易忘記,外科手術是一門技藝,它有賴於個別人士的個人技術。技術是可以改進的。」
博盧基(Bolooki)18教授注意到一份令他不安的報告,報告說佛羅里達州戴德縣最繁忙的外傷科醫院之一有「不治療[見證人]的一般政策」。他指出,「與這一類病人有關的外科手術過程,大多數牽涉到比平常較小的風險。」他補充說:「雖然外科醫生可能覺得,他們被人剝奪了現代醫學的一種工具,……我倒深信,醫生在這些病人身上施手術,可以從中吸取不少經驗。」
越來越多醫生不把見證人病人視為難題,反而把情形看作醫學上的考驗。在應付考驗的過程中,他們為這一類病人發展了一套執業標準,而這一套標準是美國各地無數醫療中心都接受的。與此同時,這些醫生所提供的護理,有利於病人的整體福祉。加德納(Gardner)等人19指出:「如果病人的肉體疾病醫好了,但是他覺得自己對上帝的屬靈生命卻受到損害,以致生活變得毫無意義,甚至生不如死,這樣又會有誰得益呢?」
見證人意識到,他們的堅決信仰在醫學上看來增加了風險,而且可能使護理工作變得更加複雜。所以,一般來說,他們對於所接受的護理表現出異乎尋常的感激。他們除了具備深切信仰和強烈的求生意志這些重要因素之外,還樂意與醫生和醫護人員合作。這樣,在面對這項獨特的考驗方面,病人和醫生兩者都是團結的。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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