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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61 7/1 400-4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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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1年
《守》61 7/1 400-404頁

以榮譽的方式結婚

1.關於安排婚姻這件事最近有一個什麼問題產生?這是鑑於什麼婚姻的事實而產生的?

最近有人提出一個問題:由父母為兒女安排的婚姻,例如今日在印度和以往在以色列國中的習俗一般,是否會比任由兒女選擇他們自己的配偶帶來較好的結果呢?舉例說,在印度離婚差不多是人所未聞的事。但在婚姻據說由愛神維納斯的小兒子「邱彼得」(Cupid)撮合的美國,所有的婚姻中卻有四分之一以離婚為收場,此外以法律或其他方式而作的分居尚不包括在內。

2.關於將一個國家中的婚姻習俗強制其他國家中的基督徒採納,我們在查考聖經的例證之後必須說些什麼?

2 對一般獻了身的基督徒而論,我們可以說些什麼呢?我們不能說我們必須將美國和歐洲各地所採納的婚姻安排強制生活在婚姻習俗不同的國家中的基督徒也同樣採納。在基督教的希臘文聖經中並沒有任何訓示將耶穌基督和第一批基督徒所出自的猶太民族在婚姻方面的習俗加以廢除或禁止,而他們的婚姻通常是由父母為較年青的兒女安排的。事實上當以撒的父親亞伯拉罕為他娶了一個敬畏上帝的女子為妻時,他已經四十歲了,而他當時一直都和父親住在一起。當以撒吩咐他的兒子雅各到什麼地方找尋一位妻子時,雅各已經七十歲,而雅各的孿生兄弟以掃則自作婚姻的安排而娶了兩個異教的女子為妻。可是順服的雅各卻通過以撒獲得了亞伯拉罕的祝福。

3.關於父母,保羅並沒有吩咐兒女們怎樣?他並沒有取消作父母的基督徒所擁有的什麼權柄?

3 當使徒保羅對人提出關於婚姻問題的忠告時,他並沒有吩咐作兒女的人不要理會父母的意見。誠然他曾說:「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哥林多前書7:8,9)要記得,以婚姻的安排而論寡婦是能夠獨立自主的人。為了她們的緣故保羅接著說:「與其慾火攻心[而犯姦淫],倒不如嫁娶為妙。」因此論到基督徒的小組中有些「年輕的寡婦」,他說:「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由於讓情慾控制她們和阻礙她們事奉基督]。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提摩太前書5:11-15)除了不在父母的律法管束之下的寡婦之外,保羅並沒有說作父母的基督徒,不論是猶太人抑或希臘人,已不再有權為他們較年輕的兒女選擇配偶和作婚姻的安排了。

4.作父母的基督徒在行使他們的權柄時會受什麼原則所支配?為了保障什麼?

4 可是當通過基督獻了身給上帝的基督徒在按照當地的習俗和法律行使父母的權柄為兒女選擇配偶時,他們應該受基督教的原則所支配。他們應該好像亞伯拉罕一樣服從上帝的指引。為了保障他那承受應許的後嗣在靈性上的福利,亞伯拉罕為以撒揀選了一個敬拜耶和華上帝的女子為妻。所以他並沒有將一個不相等的軛加在以撒身上。

5.(甲)雖然參孫堅要他的父親讓他娶一個非利士女子為妻,為什麼他並沒有違反上帝在婚姻方面所作的規定?(乙)一個作父親的基督徒怎樣可能由於誤用父權而証明自己沒有資格擔任小組監督的職位?

5 同樣地,以撒警告他那敬畏上帝的兒子雅各不要娶任何不信上帝的異教女子為妻,並且將他差回外祖父彼土利家裡找一個妻子。大力士參孫曾堅持要他那反對的父親瑪挪亞讓他娶一個信奉異教的非利士女子為妻,因為參孫想滲進非利士人的組織裡以便對這些壓迫者執行上帝所判的懲罰;所以這件事其實是「出於耶和華」的。(士師記14:1-4)因此支配參孫的並不是情慾而是上帝所宣佈的旨意,指定參孫「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脫雖非利士人的手。」(士師記13:5)所以作父母的基督徒若按照當地的習慣行使父母的權柄為兒女安排婚姻,他們便有義務只揀選耶和華的神治組織裡獻了身的基督徒作他們兒女的配偶;這樣他們才會使兒女背負一個相等的軛,一個神治的婚姻之軛。父親們還能以其他什麼方法避免激惱兒女和繼續「照著[耶和華]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呢?(以弗所書6:4)無疑一個作父親的基督徒若為相信上帝的兒子或女兒揀選一個沒有獻身的不信者作配偶,由此將一個不相等的軛加在兒女身上,他便會表明自己對基督教的原則認識非常膚淺,並且是一個追求自私的物質利益的人;他既然連自己的家庭都不能治理得好,自然更不適宜在基督徒的小組裡擔任監督的職位。——提摩太前書3:2-5;哥林多後書6:14-16;7:1。

6.父母的這項權柄可能怎樣對獻了身的兒女形成一個嚴重的難題?在這件事上獻了身的兒女可能怎樣在一個分裂的家庭裡遭受逼迫?

6 父母行使為兒女安排婚姻的權柄可能對有些兒女形成嚴重的難題。這便是當父親或合法的監護人並不是一個獻了身的耶和華見證人而兒子或女兒卻是獻了身給耶和華的信徒的時候。作父親或監護人的若不尊重兒女對耶和華所作的獻身而打算為他們揀選一個並不是耶和華見證人的新世界社會裡獻了身給上帝的基督徒的人為配偶,獻了身的兒子或女兒便可以提出反對。他們可以向父母解釋一個獻了身給耶和華的見證人和一個未獻身的不信者結婚乃是和耶和華的律法及旨意相反的事。至少敬重父母的兒女可以懇切地請求父母在耶和華見證人的新世界社會當中為他們找一個配偶。作兒女的若憑著良心拒絕和一個沒有獻身的不信者結婚,他們便可能受到家人的反對。但是忠心的基督徒會寧願為了良心的緣故忍受一個分裂的家庭所帶來的迫害。——馬太福音10:34-37;彼得前書2:19。

7.當父母容許作兒女的基督徒享有選擇配偶的自由時,這種自由是多大的自由?這種自由怎樣是一種安全的自由?

7 當父母容許兒女自行選擇配偶時,獻了身的兒女便應該聽從使徒的訓示只和「主裡面的人」結婚,那便是說,他們的對象應該是像他們自己一樣和主團結一致的人。(哥林多前書7:39)所以一個獻了身的耶和華見證人在選擇配偶方面所享的自由只是一種有限度的自由。但這是一種安全的自由;它會促成婚姻的和平與快樂,因為它使婚姻之軛下的夫妻雙方在宗教方面處於平等的地位。

8.藉著只和在主裡面的人結婚,兒女對他們的基督徒父母表示什麼?他們並且可以由此避免引起什麼?

8 父母本身若是獻了身的基督徒,作兒女的便應該尊重他們那符合神的原則的願望只和「在主裡面」受主嘉許的人結婚,這樣他們便可說是服從了使徒的訓示孝敬與主團結一致的父母。(以弗所書6:1-3)於是和主內的人結婚的兒女便不會使家人「心裡愁煩」或「厭煩」,猶之乎以掃因為褻瀆地不賞識聖物而使他的父母以撒和利百加大為不悅一般。——創世記26:34,35;27:46;28:1;希伯來書12:16,17。

9.在基督徒中間婚姻若是一件值得尊重的事,結婚的人不應該懷有什麼內心的感覺?結婚的記錄應當保存在什麼地方?

9 在寫給希伯來的基督徒的信中使徒保羅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希伯來書13:4)婚姻若在希伯來的基督徒和其他所有獻了身的耶和華見證人中間都是人所應當尊重的事,結婚又怎可能有任何令人感覺可羞的理由呢?我們既不可能也不應該有任何感覺羞恥的理由。所以信徒的婚姻應該記錄下來保存在夫婦雙方所隸屬的小組的正式檔案裡。

10.(甲)同居是什麼?在盛行這種習慣的地方,我們可以將這種關係在小組的檔案裡登記為合法的婚姻嗎?(乙)聖經將這種關係稱為什麼?

10 是否所有像夫妻一樣過著共同生活的人都可以把他們的這種關係當作婚姻而在小組的檔案裡保存一份記錄呢?不是的,他們若不是以合法的基督徒婚姻關係生活在一起便不能夠。在有些地方一對男女可能同意好像夫妻一樣過著最密切的共同生活,但卻沒有經過法律的許可或作合法的登記。這種關係在當地稱為「同居」。雖然這種關係在當地受人容忍和可能在鄰里中被人承認,上帝的道卻坦率地將其稱為姦淫;若雙方中有一方已經結過婚而未根據正當的理由離婚,則這種結合便是通姦。

11.為什麼所謂的「習慣法婚姻」不是基督徒所應該處於的正當地位?

11 在其他的地方則有所謂「習慣法婚姻」或「非正式結婚。」這乃是一對男女未經過由政府授權的一個公僕主持的正式婚禮而同意締結的婚姻,但這種婚姻關係是能夠以字據,聲明或雙方為人所知的行動加以證實的。在有些國家中,某些州或省會承認非正式的結婚為合法;但在同一個國家中,其他的省份卻不承認這種婚姻的合法性。一對夫妻若由一個將這種婚姻視為合法的省份搬到一個不承認這種婚姻的省份,即使他們只是因為參加一個大會而暫時逗留,當地有些人仍然可能將他們視為犯了姦淫或通姦罪。所以在同一個國家裡,這對夫婦的婚姻在不同的地區中受人尊重的程度和所獲得的承認可能並不相同。此外在將財產遺留給子女等方面,非正式的婚姻也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困難。這無疑不是基督徒所應該持有的一種無可指責的地位。

需要使婚姻成為合法

12.為什麼基督徒的小組不能承認同居或非正式結婚的人為屬下的份子?在過著這種不正當的婚姻生活的人能夠受浸之前,他們必須怎樣?

12 既然姦淫和通姦是上帝的道所譴責的,他在地上獻了身給他的百姓自然無法將同居視為合法。上帝的組織不能承認這樣的人是持有良好地位的份子和組織的代表。至於非正式的婚姻,由於這種關係並非普遍受人承認贊同而處於如此不定的地位,新世界社會無法將非正式結婚的夫婦視為有資格以浸禮象徵他們通過基督對上帝所作的真正獻身。在非正式結婚的人所作的獻身能夠獲得上帝悅納而有資格受浸之前,他們必須舉行一個正式的婚禮,在必需的見證人面前由一個經政府許可或授權的代表主持一項合法的儀式。過著同居生活的人若想擺脫從上帝的觀點看來等於姦淫或通姦的不潔關係,他們亦必須以同樣的方法使他們的關係成為合法。1957年十月一日的《守望台》雜誌在第159頁第20段所作的規定可說是一項仁慈的特別安排,而我們現在仍然承認這項安排的效力。

13.藉著合法的婚姻,以前同居非正式結婚的人能夠獲得什麼益處?他們的婚姻可以記錄在什麼地方?

13 藉著在見證人面前舉行的合法婚禮,夫妻相方嚴肅地宣佈他們對彼此所作的誓言,並且正式負起婚姻的一切義務。這樣行並且使他們的兒女具有一個適當的地位,按照上帝的律法和當地的法律都持有合法的權利。以這種方式使他們的結合獲得正當的地位和洗脫了道德的不潔之後,他們便可以將自己呈獻給上帝而成為他的新世界社會屬下的份子了;在這個團體裡所有的份子都必須對婚姻懷有適當的尊重,並且「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在這種榮譽的情況之下他們的婚姻可以由政府加以登記,並且也可以在他們所隸屬的小組的檔案裡保存一份記錄。

14.在這方面為什麼耶穌並不需要為他屬地的父母和祖先感覺羞恥?為什麼天使們可以坦然無愧地為他的誕生作証?

14 耶穌屬地的父母和祖先的婚姻都記錄在他們家鄉的註冊署裡。由於這緣故,我們確知從血統方面說來耶穌是真正的彌賽亞,是亞伯拉罕和大衛王的後代;因此他具有合法的權利承受耶和華上帝對亞伯拉罕所作的應許,並且也有權承受上帝與大衛王所立的永遠王國之約。間接地通過他的養父約瑟和直接地通過他在地上的母親馬利亞,耶穌都具有這種合法的權利。因此使徒馬太能夠將約瑟的家譜抄錄下來,而路加則能夠獲得馬利亞的家譜記錄。耶穌屬地的祖先們的婚姻都是榮譽的,所以都存有公開的記錄和獲得法律的認可。耶穌在這方面並沒有任何令他感覺羞恥的地方。天上的使者亦坦然無愧地為他在伯利恆城的誕生作證。我們既然是耶穌基督的跟從者和效法者,並且是以他為元首的教會的同工,我們在婚姻方面亦應該和他的祖先一樣榮譽。

15.關於約瑟和馬利亞的性關係,聖經表明些什麼事實?他起初以為她犯了什麼罪而想把她休了?

15 馬利亞曾和後來成為耶穌的養父的木匠約瑟訂了婚。但他們的訂婚期間約瑟絕沒有和他的未婚妻馬利亞發生關係。他甚至在遵照天使的命令將懷了孕的馬利亞迎娶為妻之後也沒有立刻和她發生關係。他一直等到她生下耶穌之後。(馬太福音1:18-25)因為馬利亞的妊娠是神奇的,約瑟起初以為她違反了他們所訂的婚約。因此他「想要暗暗的把她休了,」因為他「不願明明的羞辱她」而使她因為不貞被人用石頭擲死。

16.雅各和拉結怎樣以榮譽的方式締結婚姻?

16 約瑟的祖先族長雅各曾和美麗的拉結訂婚達七年之久。可是在他為了賺得他的意中人而努力工作的這段悠長時期中,他從來沒有和她發生過關係。他一直等到訂婚期滿之後才向她的父親拉班要求將拉結交給他以便他們可以正式成婚和正當地發生關係。所以雅各和拉結無疑以一種榮譽的方式締結他們的婚姻。——創世記29:20-30。

17.按聖經說來,一對訂了婚的男女在訂婚期間發生性關係構成了什麼罪?小組方面可以因此對他們施以什麼懲罰?

17 今日當一對獻了身的耶和華見證人訂了婚時,他們在未正式於見證人面前舉行婚禮和經過適當的登記之前絕不能發生性關係。他們在單獨相處而沒有人看見的時候若不控制自己,反而刺激情慾以致發生了性關係,他們便犯下姦淫罪了。他們未來的婚姻並不能成為這種醜行的藉口,也不能將其提到不道德的範疇之外;這種行動仍然是姦淫。由於這種不潔,他們可能被逐出基督的組織。基督教的傳道員有權根據良心的理由拒絕為他們證婚;這對男女若在被開除而未能重返組織之前決定結婚,他們可以請一位政府官吏為他們證婚。

18.為了保證婚姻的美滿,男女雙方在婚前應該對未來配偶的什麼事實認識清楚?

18 為了保證婚姻的美滿,男女相方應該對彼此認識非常清楚。每個人都應該確實知道對方按聖經的標準說來是否有結婚或再婚的自由。每個人也應該知道對方在身體方面是否宜於結婚以及是否能夠沒有危險地履行婚姻的義務而獲致預期的愉快和結果。雙方的父母若沒有作婚姻的安排或適當的調查,訂了婚的男女便必須以一種坦白無愧的嚴肅態度自己作這種調查。在獲得結婚證書之前按照政府的規定受血液檢驗和其他的體格檢查乃是絕對應當的事。

19.為什麼男女相方在決定結婚之前應該對彼此認識清楚?什麼實際發生的例證可以表明這樣行的必需性?

19 不要將任何事當作理所當然。要對事實認識清楚。這樣你便不會像拉丁美洲一個獻了身給上帝的女子一樣在新婚之夜經歷到恐怖而非極樂。這個女子在新郎的一位朋友鼓勵之下同意和新郎結婚。當她後來發現她所嫁的男子竟是一個未經呈報的痲瘋病人而大吃一驚時,那已經是太遲了。由於將自己那可憎的疾病隱瞞起來,這個患了痲瘋的男子並沒有表現基督徒的愛心。由於將那無辜的女子蒙在鼓裡而促成這項婚姻,新郎的朋友也沒有表現弟兄之間的友愛。當後來有人代這個婚姻失意的女子將這件事向社方申訴時,社方並沒有辦法幫助她擺脫因為沒有在婚前調查清楚然後才作一項明智決定所造成的可怕後果。這是很不幸的一件事,因為疾病並不是聖經所容許的離婚理由,因此無法使人有再婚的自由而不致同時犯通姦罪。以這種盲目無知的方式締結婚姻無疑絕不能促成和睦的婚姻關係。

20.在什麼情況之下締結婚姻會帶來幸福的酬報?已婚者最好的指南是什麼?

20 當一個基督徒懷著清楚的認識和本著清白的行為,並且以榮譽的方式締結婚姻的關係時,這種結合會帶來很大的喜樂,權利和幸福。這樣的婚姻會為婚姻的創始者上帝帶來榮耀。但是關於榮譽的婚姻所附帶的各種重大嚴肅的責任,我們留待以後的幾篇文章才根據已婚者最好的指南——聖經——作更詳盡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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