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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57 10/1 154-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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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57年
《守》57 10/1 154-160頁

婚姻的儀式與條件

1.在婚禮方面,以色列人的習俗如何?

對基督徒和為基督徒而寫的聖經各書並沒有給他們訂下任何婚禮儀式,但它們確曾表明在經過父母或媒妁的安排,訂立了婚約之後,女方若是處女,則期間還需經過約一年的訂婚期。然後在結婚的那日下午,新郎前往新娘家裡,將她帶回她的新家庭,沿途由一群歡欣祝賀的親友擁送著。由此這婚禮便在大眾的腦海中留下了印象,成為一件人所共知的事實。在新郎將新娘帶回家後,新郎的父母已預備好筵席,於是所有被邀的人都一同參加歡宴。被邀參加婚宴的人都慶高彩烈地慶祝著。新娘並不會使新郎枯候許久之後才出現,反之,她早已穿上最漂亮的衣服,裝扮整齊準備由父親或監護人將她交託給未來的夫婿。——馬太福音1:24;22:1-11;25:1-10;約翰福音2:1-11;3:29;馬可福音2:19;以賽亞書61:10;62:5;啟示錄19:7,8;21:2,9-11。

2.從聖經的記載看來,關於婚禮的一些什麼事實是很明顯的?

2 我們必須記得,最早的基督徒都是猶太人或以色列人,而耶穌自己也是個猶太人。因此,這些猶太籍的基督徒自然將他們的婚禮習俗和規制從他們以前的猶太制度中帶到新的基督徒事物制度裡。然而我們必須注意的一點就是:從亞伯拉罕的時代一直至當日,從來沒有任何祭司或利未族人或其他宗教人士替別人主持婚禮儀式。雖然如此,這些婚姻仍然是有效的,並且為耶和華上帝所承認。當時的婚姻均須在城中或鎮上的註冊署登記。婚後兒女出生地也在該處存有記錄。耶穌的兩份家譜無疑是由馬太與路加從伯利恆鎮的人口登記檔案裡抄錄下來的。這引起了一個問題:基督徒的婚禮應該由什麼人主持才有效呢?普通的或非宗教的婚禮是否和宗教的婚禮儀式一樣有效呢?抑或婚禮是一種聖禮,唯有宗教儀式才有效呢?

3.以撒的婚禮是如何舉行的?聖經怎樣說?

3 不然。婚禮並不是一種需要由教士或牧師主持的聖禮。身為上帝的先知,亞伯拉罕同時也是他自己的大家族中的祭司。但是當他的老僕將利百加從米索不達米亞帶到巴勒斯坦的尼甲地方和以撒見面時,聖經的記載並沒有說亞伯拉罕也在場。當時以撒正獨自漫步沉思,於是僕人將利百加帶到他面前,並向他敘說迎娶的經過。後來「以撒便領利百加進入他母親撒拉的帳篷,娶了她為妻。」但他娶她為妻時是有許多見證人的,包括亞伯拉罕所委派的媒妁和「那些與他一起的人,」以及利百加的「乳母」和她的其他「使女」。(創世記24:2,54,59-61,66,67)當時以撒並沒有領取婚姻證書,猶之乎在今日某些國家中亦不需要此種證明書一般。亞撒的父親亞伯拉罕,當時神治組織的首長,已批准了這件婚姻,這件婚姻的締結過程亦一直是在他們所仰賴的耶和華上帝指揮下進行的。所以在他這樁婚姻說來,婚姻證書並非必要。可是他娶利百加時有四個以上的見證人,同時這件事在亞伯拉罕的神治家庭裡被記錄下來,更登載於今日的聖經裡。在整個婚姻過程中,雖然他們自始至終祈求並受著上帝引導,卻沒有任何宗教儀式。

4.(甲)關於婚姻,上帝的律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什麼?(乙)婚姻是屬於那一種事項?聖經如何強調其約束性?

4 當以撒的兒子雅各娶利亞和拉結時,聖經的記載並沒有說他們結婚時有任何宗教儀式。(創世記29:18-30)在耶和華上帝向他的選民以色列人頒布的數百條律法中也沒有為他們規定任何宗教的結婚儀式,更沒有將主持婚禮的責任和權利派給亞倫族的祭司或在聖殿服務的利未人。從訂婚至新婚夫婦在新郎家中結合,婚姻完全是一種私人的安排,並不需要有祭司或利未人參加(除了利未族人的婚禮之外)。它是向大眾宣布的,在相當數目的見證人面前舉行之後便到當地的註冊署加以登記。這便是為什麼在羅馬皇帝奧古斯丁該撒統治時約瑟需與馬利亞同返伯利恆原籍登記的原因。——路加福音2:1-6。

5.在迦拿的婚禮中,耶穌只作了些什麼事?關於他的跟從者間的婚姻,他沒有怎樣做?

5 耶穌行第一個神跡是當他在加利利的迦拿地方參加一個婚宴的時候。當時他並非以教士的身份應邀替他們主持婚禮,因為他既不屬亞倫的祭司家族,亦非利未族人,所以並不被人認為是教士。他和門徒及母親只是被邀作賓客而已,因為那城距他以前作木匠的地方很近。當他參加該婚禮時,他並沒有使之成聖,他只是為賓客預備了一些上乘的好酒而已。(約翰福音2:1-11)在他對十二使徒和其他的傳道員所下的命令中,他從來沒有吩咐或委派他們去替任何人主持婚禮,反之,他讓婚姻這件事在耶和華的百姓中仍然維持原狀,不予改變。他從來沒有將婚禮改為一種聖禮,規定只有使徒或基督教的傳道員才有權主持。

6.對於法律所規定的民法婚姻,聖經的立場如何?

6 因此,宗教婚禮是否絕對必須的呢?不是。上帝的道聖經承認民法婚姻的效力嗎?承認;而且在這方面基督徒可以將「該撒之物還諸該撒。」大部分的基督教國准許或嚴格規定婚禮由一個指定的政府官吏主持。故此從社會或宗教方面看來,民法婚姻都沒有任何不是之處;至高的上帝亦承認獻了身給他的人按民法所締結的婚姻,並且認為他們是受這種婚姻所約束的。在基督教國內外有許多地方的政府承認由羅馬天主教的教士及其他為政府承認的教派屬下教士所主持的婚禮。這些教士持有執照可以在宗教建築物裡或某些登了記的地方主持婚禮。許多政府也授權給耶和華見證人所任命的傳道員去主持婚禮。在這種情形之下,主持婚禮的教士的職務乃是以政府職員的身份使婚姻合法。所以這種婚姻也同樣地具有約束力量,並且是受上帝承認的。當一對夫婦進入新世界社會中時,他們的婚禮若是以前由一個經政府授權的教士主持的,則耶和華見證人亦承認這項婚姻為合法有效。在沒有屬於自己組織的婚禮主持人的地方,耶和華見證人可以無愧於心地到政府指定的婚姻註冊處,由政府官吏替他們主持一個有效而為上帝所承認的婚禮。

7.羅馬天主教對民法婚姻的看法如何?最近發生的一件什麼事將這點表明出來?

7 在有些地方,政府規定並承認民法婚姻為合法,但羅馬天主教卻不將此種婚姻認為有效,因此教會指定天主教徒必須由一個教士替他們補行一次宗教婚禮才能算正式結婚。例如最近當信天主教的摩納哥王子與一位天主教的好萊塢電影明星結婚時,《紐約時報》的1956年四月二十日刊報導說:「三十二歲的王子與他二十六歲的新娘昨日在皇宮裡舉行民法婚禮,今日則由摩納哥主教蓋爾巴斯將他們在教會的眼中結合。他們從教皇庇護士十二世派駐巴黎的使節皮奧路馬雷拉接獲教皇的祝福。由於王子持有受人侍候的君主特權,所以新娘一反婚禮的慣例先赴白色大理石的祭壇前等候,王子旋即與她會合。」

8.在舉行過民法婚禮之後,替新娘及新郎舉行一個宗教集會有什麼價值?

8 當然,在民法婚禮之後再舉行的羅馬天主教或其他教派的宗教婚禮是毫無法律價值得的。但在有些地方,若是可能或受人請求,耶和華見證人會在婚禮後替新郎新娘舉行一個宗教集會。這個集會並不是必須的,它既非婚禮亦非想使已舉行過的民法婚姻增加任何法律的價值。這個聚會的目的乃是在給予新婚夫婦一些有益而和宜的聖經訓示以幫助他們認識婚姻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同時藉此將這婚姻向當地的弟兄姐妹公佈,並對當時在場的一切善意人士為耶和華所創立的婚姻制度作一個見證。其次這也是一個很適當的時間與場合將這項婚姻在組裡登記,然後把記錄存入組的檔案裡。

9.法律若規定新婚夫婦必須到一個他們不便立即前往的遠地去登記,則他們應該怎樣?

9 在會眾之前所作的事就等於在「上帝之前」所作一般,猶之乎在古代以色列國內,在士師或統治者之前所作的事就等於在上帝之前所作一樣。(出埃及記21:6;22:8,9,28)假如有一對非洲的男女基督徒結婚,婚禮是在鄉鎮或村莊裡舉行的,但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到設在一個很遠的城市裡的政府機關登記,而新婚夫婦卻一時不便立即趕去。那末應該怎麼辦呢?他們可以先在耶和華見證人的王國聚會所填一份「結婚聲明」。這樣做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價值,也不能代替在當地政府中所作的婚姻註冊,但卻為上帝的百姓所承認。這聲明向新世界社會證明這對夫婦宣認他們的婚約已經生效,而且他們一待情形許可便會儘快按民法到婚姻註冊處登記。他們應該將這「結婚聲明」存入當地的小組及守望台社辦事處的檔案裡,然後新婚夫婦便可以發生婚姻關係,以後再按民法加以登記。這樣,在政府未有記錄之前,社裡已有了這項婚姻的記錄。過了相當時間之後,社方會派屬下的僕人調查看看這對夫婦是否已按法律規定往政府的婚姻註冊署登記。

10.(甲)以族內的習慣方式結婚的夫婦應該怎樣?(乙)屬於新世界社會的族人以什麼方式結婚比較適合?為什麼?

10 有些族人在未聽到王國的真理而加入新世界社會之前,按當地的習慣方式結了婚;他們的婚姻仍是有效的。他們不需再舉行一次婚禮,但是他們若尚未在政府的婚姻註冊處登記,則應該在新世界社會裡登記並簽署一張結婚聲明。不過在某些地方,為了本身和家人的法律權益起見,這些族人最好按當地的民法再度舉行婚禮。至於已進入新世界社會的未婚族人,我們提議他們按民法結婚,因為這樣可以使他們在法律上享有更大的利益與保障,同時在丈夫死後,妻子和兒女亦能夠受政府照料。當然,若有以前信奉異教的基督徒再按照異教的風俗結婚,那便等於開倒車了。他們的婚禮中若含有與聖經不符的異教儀式,那就等於與舊世界妥協而捨棄純真的信仰,這種行為是可能招致開除的處分的。

11,12.(甲)為什麼以前憑聘金結婚的人在認識真理之後不必再舉行一次婚禮?(乙)關於向政府登記婚姻的問題,組方面可予以什麼協助?(丙)關於送禮,發請帖,婚禮及婚禮後的茶會等問題,理智和神治的律則指示我們應該怎樣處理?

11 以前憑聘金締婚的人在成為基督徒後並不需要補行一次奢侈的婚禮。一個人之認識真理和獻身給上帝並不會使他以前憑聘金締結的婚姻無效,也不會使這個以前按族裡的習慣方式結婚而且仍然維持這項婚姻的人成為犯姦淫者。為了減輕結婚者的負擔,新世界社會所規定的登記手續是完全免費的。若有小組想為屬下的任何份子負擔或分擔將婚姻在政府註冊的費用,這乃是一件很切合實際的事,組內願意分擔這筆費用的人可以自由捐助。組內的份子並沒有義務要舉辦一次「集體送禮」,湊集大批禮物給新娘。送禮是一件私事。送禮與否必須讓每個人自由決定。

12 送禮及結婚的宣布都是私人的事,所以不應當在王國聚會所的講台上宣布或在王國聚會所貼出佈告。至於派發邀請人參加婚禮和其後茶會的請帖,則應該合理而不過份鋪張。並非很熟的朋友,或僅為點頭之交,或住得相當遠而不便參加婚禮的人,若硬發一張請帖給他們,使他們感覺非參加或送禮不可,則反而會引起他們的反感。婚禮可以在任何不與集會或其他傳道活動衝突的時間借用王國聚會所舉行。但是婚禮後的茶會則不宜在聚會所舉行,以免使之變成一個宴樂的場所。

13.參加婚禮時夫婦在衣著方面應該怎樣?為什麼沒有結婚戒指並非有失面子的事?

13 舉行民法婚禮時新郎新娘並不需要穿得非常華麗,只要整潔合宜便行了。同時由於身為基督徒,他們更應在靈性上披上仁愛,謙卑,順從和忠貞等德行。至於結婚戒指,有些地方可能並無此種習慣,有些人也許購買不起,而且婚姻亦不是在全世界都以戒指作象徵的,所以婚戒並非婚禮中不可少的一部份。沒有能力送對方一隻戒指絕不是丟面子的事。即使在有些地方已婚的婦人習慣用婚戒表明身份以摒絕其他追求者的妄想,有些人仍會因為基督教國所慣用的婚戒乃起源於異教的一種習俗而反對在婚禮中用婚戒。在有些地方,已婚婦人是以服裝或衣服上的特別裝飾來表明自己的已婚身分的;在當地這種方法和婚戒同樣有效,事實上更為顯著。一項婚姻若沒有真正的愛情作連繫,或雙方對婚姻關係並不尊重,則區區一隻婚戒是毫無作用的。一個淫蕩的婦人並不會受一隻戒指約束而不犯姦淫。因此,在婚禮中是否採用婚戒的問題應該讓每個人按自己的良心和當地的風俗而決定。

14.(甲)多妻者在認識真理後應該怎樣?(乙)在法律或風俗容許多妻的地方,嫁給多妻者的婦人認識真理後應該怎樣?

14 不論國家或部落政府的規定如何,上帝的道是禁止基督徒多妻或多夫的。男性基督徒絕不可有超過一個以上的妻子。女性的基督徒也不可有超過一個以上的丈夫。一個多妻者若想要進入新世界社會,藉著基督獻身給上帝,則他只能夠在他那些以聘金或「路保拉」娶來的妻子中留下一個。其他的必須一律遣返娘家,像以前祭司以斯拉和猶太總督尼希米命令當時違反上帝律法與異教徒通婚的以色列人所作的一般。(以斯拉記10:1-44;尼希米記13:23-31)一個女子若嫁給了一個多妻者,而當地的法律和風俗是誰准許多妻的,那末當她接受了王國的真理之後,她應該怎麼辦呢?他應該向丈夫解釋她所決定採取的步驟,以及作為一個基督徒及上帝的見證人所負有的義務,然後她必須接受由於她的這種立場所招致的後果,讓丈夫將她送回父母或監護人處,取回聘金而讓她恢復自由身。上帝的律法認為她與多妻的丈夫之間的關係是姦淫而非婚姻。她若與丈夫維持這種關係,便不能受浸,雖然她可以參加集會以及對別人傳講聖經的真理。

同居與習慣法婚姻

15,16.(甲)什麼是習慣法婚姻?什麼是同居?(乙)這種關係往往是什麼環境和態度促成的?

15 現在我們討論到習慣法婚姻這問題。這是一種按照習慣法(非民法或教會法)的婚姻,是未經過合法儀式或宗教儀式而締結的,僅由男女雙方自己決定以夫妻關係生活在一起,於是便發生了「同居」的關係。這種婚姻締結時是沒有聘金或嫁妝的。在許多受教會法統治而法律並不承認同居關係的地方,以此種關係同居的男女往往希望能夠合法地結婚,但卻因一般認婚禮為聖禮的教士們所要求的婚姻費超過他們的能力能負擔而無法正式結婚。他們太貧窮了。有時法律所規定的手續,例如呈交出生證書等,使他們很難辦到。有時因為當地政府在任何情形之下都不准人離婚,或因為離婚,甚至合乎聖經的離婚,也需要花費很多金錢和很長時間,於是有些未正式離婚的人為了想再婚便私自與另一個人發生夫妻關係了。他們是未經結婚而同居的。不過時常有些男子寧願過這種同居生活,因為他們想使女方必須倚賴他們而生活。在這種情形之下女子若想男子負擔家用就必須對男子保持忠貞了。可是,男子雖然想女方對他保持忠貞,卻不一定想永遠與她同居下去。所以,他若不受婚姻的束縛,便可以隨時撇下同居的配偶和兒女而與另一個女人姘居。因此,為了本身和兒女的保障,女子通常希望能夠合法地結婚,但男子常常自私地拒絕使他們的結合成為合法。

16 戰後有許多人過著同居生活是因為女子以戰爭寡婦身份向政府領有津貼,若再婚便會失去這筆收入。於是她便和男子協定不結婚而同居,以便繼續領政府的津貼。為了維持這種騙局,她們吩咐自己所生的私生子將同居的男子稱為「叔叔」而非「父親」。

17.(甲)習慣法婚姻往往是如何開始的?為什麼這是不對的?(乙)習慣法婚姻的惡果之一是什麼?在有些地方,這種婚姻關係如何得以成為合法?

17 同居的婚姻往往開始於一個女子僅因一個男子口頭應允與她結婚便讓那男子和她發生性關係。但他一旦與她發生後,便開始和她住在一起而不肯按照合法手續正式成婚了。可是按聖經說來,一個結婚的諾言並不是發生性關係的合法理由。即使已正式訂婚的男女,聖經也不准他們在訂婚期內發生關係。有些人未經合法的結婚手續而先行同居,藉此試驗雙方是否能夠相處,這種試驗的方法是不對的,上帝的道指出這是不折不扣的姦淫和不道德。美國有些州承認習慣法婚姻是一種帶有法律義務的有效婚姻。但是有許多國家(甚至天主教統治的地區)雖然不承認同居關係,卻對之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以致在世上大多數地方,此種習慣法婚姻變成非常流行,而且往往為當地人所接受,認為是無需大驚小怪的事。這種風氣結果產生了不少不合法的私生子;在某一個國家私生子的比率高至百分之五十五,而在另一個國家更高至百分之八十。在有些地方,一對男女若同居了若干年,或已有一個子女,便有資格舉行民法的或宗教的婚禮,於是法庭自動承認該項結合為一合法婚姻。這種事後承認的婚姻關係只需由同居男女的一方或雙方提出申請便可以在政府登記。

18.什麼經節表明我們應向一般按習慣法婚姻同居的男女作見證?

18 新世界社會並不承認同居和習慣法婚姻是合法而有效的結合。但這並不是說我們不敢向一般過著這種同居生活的人宣揚真理。在撒馬利亞,敘利亞的雅各井旁,耶穌曾與一個有過五個丈夫而當時正與一個非自己丈夫的男子同居的撒馬利亞婦人談話。耶穌對這個婦人傳講救恩的道理,甚至向她承認他就是經上所應許的彌賽亞和基督。(約翰福音4:4-30)我們若不能向不道德的人宣揚真理,那末保羅怎麼會在指出淫亂的,姦淫的親男色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之後接著對忠貞的基督徒說,「然而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的」呢?——哥林多前書6:9-11。

19.關於習慣法婚姻和同居的問題,新世界社會要求屬下的份子怎樣?

19 凡已成為新世界社會一份子的人是絕不能以同居關係或習慣法婚姻與人苟合的。至於在聽見王國信息時已處於這種關係之下的人則必須先舉行一次正式的合法婚禮以使婚姻成為合法,然後才能受浸獻身給上帝。這不但使他們能夠享有法律的保障和其他利益,並且表明他們承認婚姻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各項義務。他們必須將兒女的出生作合法的登記,並且承認自己是這些兒女的父母。同時新世界社會也將這合法的婚姻記錄下來存入組織的檔案裡。聖經的訓示說:「弟兄們,你們各人在蒙召時是什麼身份,繼續以這種身份和上帝交往好了。」(哥林多前書7:24,譯自NW)人若處於不潔淨的狀況之下,便不能與上帝交往了。

20.(甲)在什麼情形下同居關係可以得到新世界社會的承認?不過這樣使女方有什麼義務?(乙)在什麼情況下女子必須和以前同居的丈夫斷絕關係?

20 假設一個人與同居的女子接受了真理,因此希望使婚姻合法,並且在政府登記,但是男方為了自私的原因堅決反對這樣做。在這種情形下新世界社會對這婚姻作「事後承認」,不過這無能為力的女子必須答應並簽署一項文件保證她對同居的男子會像對丈夫一般保持貞潔,同時一待她勸服了男方便立即辦理使婚姻合法的手續。這樣她以後便不能隨便離開同居的男子而取消這項「事後承認」的婚姻了。新世界社會對她的婚姻所作的這種暫時性的事後承認並不能替她取得任何法律的權益,但是在靈性上卻對她大有裨益。她對上帝所作的獻身因此能為他所接納,她可以受浸,被視為組內的一份子而享有宣揚王國信息的特權。她應該聽從彼得對妻子們所作的勸告,試幫助同居的男子認識真理,以求使他也變成同樣急於將他們的婚姻合法化和登記。婚姻註冊是一對男女對他們所拘留的當地社會應盡的義務,他們是應該將他們依據法律所建立的婚姻關係向公眾和政府宣布的。愛妻子的人會自豪地將他和妻子的婚姻關係作合法的登記。如果同居的男子不肯將婚姻合法化,而女子並不需倚賴他,也不願向上帝的組織公佈自己是這人的妻子,她就必須請那男子離開她,從此兩人斷絕關係。她必須保持獨身,直至能夠合法地結婚為止。在法律承認習慣法婚姻的地區或國家裡,這種婚姻關係需要由單方或雙方的當事人辦理法律手續才能解除。

21,22.(甲)與兩個妻子同居的人在認識真理之後必須怎樣?(乙)如果其中一個或兩個妻子都接受了真理則她們有什麼責任?

21 在許多受天主教控制的地區裡,一個男人會同時與兩個或更多的妻子同居。有時並且會有另一種情形發生:與同一個男子同居的兩個婦人都接受了上帝王國的信息,男子也接受了或尚未接受,那末他們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的獻身怎樣才能得上帝的悅納,怎樣才能以水浸禮象徵這項獻身呢?男子若接受了真理,就必須在他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妻子中只選出一個與之正式結婚,以後不再和其他的妻子發生關係。如果男子還未認識真理,那末與他同居的兩個女子必須作一決定。她們兩人不能繼續與同一個男子發生關係,以免犯了姦淫罪。其中一個必須成為這男子唯一的妻子,並使他將婚姻合法化,或者她必須向組裡的弟兄姐妹宣布她是這男子所選擇的妻子,一待可能便會合法地結婚。另一個女子則必須承認這項安排而不再與那男子發生關係。若不然,這兩個婦人便需同時與那男子斷絕關係,尤其當這男子還有其他姘居的女人時更必須如此。她們絕不能對一個多妻的男子履行妻子的義務。

22 下一期的《守望台》將繼續討論更多關於婚姻的難題以及聖經對獨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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