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台線上書庫
守望台
線上書庫
中文繁體(國語)
  • 聖經
  • 出版物
  • 聚會
  • 《守》77 9/15 560-568頁
  • 在上帝和人面前保持榮譽的婚姻

你選擇的內容沒有影片。

抱歉,載入影片時出現錯誤。

  • 在上帝和人面前保持榮譽的婚姻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7年
  • 小標題
  • 相似資料
  • 決定婚姻的效力
  • 該撒與婚姻的關係
  • 若無法獲得該撒的認可
  • 清楚了解基本的原則
  • 讀者來函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6年
  • 婚姻的儀式與條件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57年
  • 以榮譽的方式結婚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1年
  • 婚姻何以是神聖的?
    警醒!2004年
查看更多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7年
《守》77 9/15 560-568頁

在上帝和人面前保持榮譽的婚姻

「在上帝面前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哥林多後書4:2。

1.(甲)關於自己的婚姻,基督徒應當關心什麼?(乙)關於民政當局所訂的婚姻條例,有些什麼問題可能發生?(馬可福音12:17)

上帝的百姓若要繼續蒙他嘉許,就必須使婚姻的安排在他們當中保持榮譽。(希伯來書13:4)每個已婚的基督徒都應當真正關心自己的婚姻,務要使其在上帝和人面前都保持榮譽。在這方面有幾個問題發生:屬人的權威,包括世上的政府和民政當局在內,對這件事有什麼影響呢?婚姻的效力完全有賴於民政當局的認可嗎?婚姻之獲得認可足以決定婚姻的創始者耶和華上帝對該宗結合的看法嗎?

2.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並沒有要求他們在結婚時辦理什麼法律手續?

2 我們從上一篇文章見到,在希伯來文聖經的時代,婚姻起初是一件屬於家庭或部落的事。以色列國建立時上帝賜給以色列人他的律法,其中含有許多與婚姻有關的規條,包括禁止亂倫關係的命令,關於婚姻責任的規定和類似的規定。(利未記18及20章)可是律法卻沒有規定人必須從祭司領取一張證書或執照才能結婚,或必須有一位祭司代表在場婚禮才能生效。律法也沒有規定事情必須由以色列的政府代表去處理。反之,只要當事人遵守上帝的律法,婚姻便會受到當地社區的人所認可而視之為榮譽的婚姻。

3.以色列人後來受外國所統治對他們辦理結婚和離婚的方式有影響嗎?

3 後來以色列國受到不同的國家——巴比倫、瑪代波斯、希臘和羅馬——所統治。這對以色列人的婚姻安排有什麼影響呢?從歷史所提供的資料看來,他們的婚姻安排仍大致如舊,統治他們的異國亦容許他們如此行。以色列人雖臣服於異族,看來在他們當中產生的問題,或甚至爭端,例如牽涉到離婚的爭論,主要是由猶太的長老及其法庭所處理。可是,一個以色列人若將一宗婚姻案件交給統治國的法庭處理,顯然他就必須預期他們會根據本國的婚姻法例法判案了。

4.婚姻註冊最初的用意何在?

4 有人認為在較後的聖經時代,以色列人將婚姻正式註冊,雖然看來並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這點。無論如何,看來婚姻的登記是在男女已經成婚之後才發生的。因此民政當局所擔任的角色是將婚姻的事實登記下來而非裁判婚姻是否合乎道德。

5.(甲)在基督教會的最初幾個世紀中,關於婚姻註冊的情形如何?(乙)民政當局在什麼時候才開始留意人民的婚姻及婚姻關係?

5 在基督教會的最早幾個世紀中,情形如何呢?像在古代以色列國中一樣,看來在基督徒當中婚姻繼續是一件屬於家庭的事。正如最初在伊甸園裡及後來在以色列人當中(事實上在當時的大部份人當中)婚姻無需由宗教或民政權威批准或有代表在場才能生效及被視為正當。a看來民政當局並不過問人民的婚姻或婚姻關係,除非夫婦的一方或雙方向官府投訴要求以法律解決婚姻的難題或爭執。在有這樣的事發生時,民政當局會承認或否認婚姻的效力,視乎婚姻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而定。(例如羅馬的法律並不承認弟兄姊妹間的通婚。)

6.(甲)在基督徒小組裡,婚姻關係主要受什麼所支配?(乙)在婚姻方面,基督徒所採取的行動應當考慮到當地社區的看法嗎?

6 可是在基督徒的組織裡,婚姻必須符合上帝的律法才會被視為正當和合法。因此當使徒保羅聽聞在哥林多小組裡「有人收了他的繼母」為妻時,他毫不猶預地譴責這種結合而稱之為「淫亂」。他也表示小組應當關心當地社區的標準,因為他指出這樣的醜事「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哥林多前書5:1,2。

7,8.(甲)為什麼基督徒小組有理由關心小組成員所締結的婚姻?(乙)歷史透露早期基督徒在這方面情形如何?

7 基督徒的小組自視為由『上帝之家』的成員所組成的一個『基督徒團體』,這裡所用的「家」一詞含有家庭的意思,我們將馬太福音10:12,35,36;使徒行傳16:30-34;提摩太前書3:4,5;5:4,8等經文比較一下便可以看出。因此,像家庭一樣,小組有理由關心其中成員所締結的婚姻。

8 論到早期基督徒的觀點,希斯丁編著的《宗教倫理百科全書》(第八卷435頁)說:「首先,婚姻是一件家事。在最早的時期,基督教會自視為一個屬靈的家庭,教會每一分子的生活和事務均受到整個群體所關注。……從第二世紀中期開始,[早期教會]作家的著作顯示現今我們稱為公證婚姻的安排已非罕見,也許頗為常見,但卻同時受到教會強烈的不贊成。」

9.(甲)關於婚姻受民政當局認可而生效一事,我們可以從聖經和歷史獲得什麼結論?(乙)婚姻的榮譽有賴於什麼?

9 由此看來,聖經和歷史所提供的證據顯示在早期公證婚姻或婚姻憑民政當局認可而生效一事並不十分受人注重。從基督徒的觀點看來,這並不是決定婚姻是否正當的一個重大因素。顯然婚姻的正當和榮譽最直接有賴於符合上帝的標準而受基督教會所接納,同時也考慮到當地居民的態度和標準。像使徒保羅一樣,基督徒力求「在上帝面前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藉著『凡事都為榮耀上帝而行,』他們『避免使人跌倒,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上帝的教會。』——哥林多後書4:2;哥林多前書10:31,32。

10,11.(甲)後來民政當局怎樣變成與婚姻和使婚姻生效一事有關?(乙)在基督新教得勢的國家中,一般人對於婚姻生效的問題懷有什麼看法?

10 可是,在近代及在世上許多地方,民政當局與婚姻及婚姻合法化的關係比以前顯著得多。這乃是事實。因此,既然基督徒要使他們的婚姻『在所有人當中保持榮譽』,他們自應顧慮到這件事實。(希伯來書13:4)在考慮這個問題時,我們可以回顧一下這種態度上的改變是怎樣發生的。《宗教倫理百科全書》(437頁;楷書本刊自排)說:「政府將婚姻視為一項法律上的合約;為了切合實際的目的,這必須由政府加以管制。從基督徒的觀點看來,婚姻是一種神聖的地位,為了宗教和道德的最高利益起見,應由教會加以管制。經驗顯示在兩個權威之間必然有衝突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在實際上亦時常引起難題。……在近代,自從[基督新教的]宗教改革以來,這兩個權威及兩者之間的適當關係變成了一個引人注意的問題:……」b

11 因此,看來比以往歷史上任何時期更甚地,婚姻由民政當局批准才生效一事在現代成為一個引起爭論的問題。至少在基督新教得勢的國家中,一般趨勢是將婚姻(以及離婚)的效力愈來愈視為差不多全由民政當局決定。結果在許多人眼中看來,教會在使婚姻(及離婚)生效方面所擔任的角色遂趨於式微了。

決定婚姻的效力

12.既然民政當局已成為與婚姻及使婚姻生效一事有關,對上帝的僕人來說有些什麼問題發生?

12 在這種情形之下,基督徒應當怎樣行呢?他若想自己的婚姻在「所有人」眼中保持榮譽,他自然無法將目前的環境視若無睹。他不能『將時鐘撥回』到人們不將民政當局視為使婚姻生效的重要因素的日子。可是現在有些問題發生:我們應當將民政當局視為在決定婚姻是否有效——不論在開始時抑或在以離婚收場時——方面的最高權威嗎?他們所作的決定對上帝有多大影響呢?

13.為什麼我們無法將民政當局對婚姻的看法視為絕對的?(使徒行傳5:29)

13 在實際上,上帝承認一宗婚姻(或離婚)的效力與否是否由民政當局去決定呢?我們可以看出,若是這樣,關於人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在婚姻方面贏得上帝的祝福,就會有很大的矛盾出現了。為什麼呢?因為各地民政當政的見解彼此頗有出入,時常甚至大相逕庭;更重要的是,他們的見解有時與聖經所訂的標準背道而馳。

14.即使有些國家的法律認可多妻制度,聖經卻對這件事懷有什麼看法?

14 例如在有些地方法律認可多妻制度,多妻者的每個妻子均被視為合法的配偶而具有與其他妻子同等的地位。可是基督耶穌及受上帝感示的使徒保羅均指出上帝所訂的標準是一夫一妻制。——馬太福音19:4,5;哥林多前書7:2;提摩太前書3:2。

15.在有些國家中,關於離婚的人為法律怎樣與上帝的律法不同?

15 此外,有些國家容許人根據許多不同的理由,有時甚至最瑣細的理由,與配偶離婚。與此剛相反,有些國家則完全不承認人民有權離婚然後再婚,即使配偶犯了不貞之罪亦不行。可是聖經卻說人可以根據一個合法的理由——淫亂——而離婚,並且表示根據這個理由離婚的人有再婚的自由。(馬太福音5:32;19:3-9)因此有時國家所認可的,上帝卻不贊成;國家所不容許的,上帝卻容許。

16.對於國家在決定婚姻效力方面所操的權柄,我們應當懷有什麼看法?(羅馬書13:1;彼得前書2:13,14)

16 因此,證據顯示在決定婚姻(或離婚)的效力方面,國家的權柄只是相對的,但上帝的權柄卻是絕對的。為了對國家(聖經稱之為「該撒」)在這件事上所擁有的權力獲得一種平衡的看法,我們最好考慮一下政府究竟與婚姻問題有什麼關係,他們所特別關心的是什麼以及基督徒可能怎樣在這方面對政府負有義務。

該撒與婚姻的關係

17,18.在婚姻方面,民政當局所關心的主要是什麼事?為什麼?

17 在婚姻方面,政府所關心的主要是道德和宗教的問題嗎?抑或他們的關注主要與另一件事有關?我們記得上文所引的百科全書說,「政府將婚姻視為一項法律上的合約;為了切合實際的目的,這必須由政府加以管制。」這由古今政府在婚姻和離婚方面制訂的法律足以見之。歷史顯示政府對這件事的關注是由於他們被牽涉在承繼權和物業權等問題中而引起的,特別是婚約的解除(由於離婚或配偶去世之故)使人對這些權利發生疑問的話。《大英百科全書》(大百科全書,1976,第七卷,166,167頁)證實這正是今日的情形,說:

「法律……所關心的主要是夫妻、父母和兒女的各項權利與責任,特別在經濟支持的問題上。」「在今日大部份國家中,……法律對婚姻所提供的證件主要是將事情加以登記,因此基本上說來,在法律的意義上,婚姻暗示某些權利和義務的產生,例如贍養、夫妻的財產、繼承權和未成年兒女的監護權等。」

18 因此,該撒(政府)之所以關心婚姻問題主要是因為人民向國家的法庭提出種種與婚姻有關的訴訟要法庭作仲裁,並不是因為政府關心婚姻的宗教或道德問題。該撒也對防止疾病,(特別是性病)的流行和避免可以削弱體質的遺傳影響(例如近親通婚生下的兒女所受的影響)表示關注。這也是為了「切合實際的目的」之故。由於這緣故,甚至反宗教的無神政府也有法律規定承認婚姻的效力。

19.鑑於耶穌吩咐人『將該撒之物還給該撒』的命令,我們可以提出關於婚姻與離婚的什麼問題?

19 那末,耶穌吩咐我們『將該撒之物還給該撒』的命令又如何呢?為了服從這條命令,基督徒小組必須將該撒對一宗婚姻或離婚所懷的見解視為決定婚姻是否有效和合乎道德的最高權威嗎?——馬太福音22:21。

20.(甲)什麼促使耶穌說出『將該撒之物還給該撒』這句話?(乙)這條原則對基督徒的婚姻有多大影響?

20 首先我們應當留意,耶穌的話是針對納稅問題而說的。該撒提供許多有用的服務,因此我們應當為這些服務將代價『還給』他。(馬太福音22:17-21)可是婚嫁之權卻不是來自該撒。這其實是來自婚姻的創始者上帝的。(創世記1:27,28;2:18,22-24;9:1;可參閱提摩太前書4:1-3)因此在這方面該撒的地位並不是決定婚姻(或離婚)是否合乎道德的最高裁判。反之該撒可以提供的是通過屬下的法庭對婚姻的各項權利予以法律上的認可和保護。很適當地,想自己的婚姻『在所有人當中保持榮譽』的基督徒希望自己家人的權益受到這些法律安排所保護。為了獲得這種認可和權利,基督徒應當遵守該撒為此所作的規定,藉此將『該撒之物還給該撒』。這可能包括繳交婚姻註冊費,接受醫藥檢查或遵守其他類似的規定等。

21.該撒在婚姻方面所採的權柄應當對基督徒有什麼影響?為什麼?

21 可是,即使基督徒為了獲得法律認可所帶來的利益而『將該撒之物還給該搬』,這並不是說他不體會到該撒對婚姻所操的權柄只是相對的。上帝並不受該撒的決定所限制,因此他可能不贊成該撒所認可的事,也可能接納該撒所不接納的事。基督徒應當憑良心考慮到該撒對婚姻和離婚所作的規定,但他們所最先考慮的乃是至高的權威耶和華上帝的主張。(使徒行傳4:19;羅馬書13:1,3)這樣行必然會帶來上帝的嘉許和祝福。

22,23.為什麼基督徒應當使自己的婚姻獲得法律的認可?

22 因此基督徒體會到,即使該撒的規定本身並不是決定他的婚姻在上帝眼中是否有效的因素,他並不能因此就不理會聖經的這項訓示:「婚姻應在所有人當中保持榮譽」。(希伯來書13:4,《新世》)他有義務要憑良心盡力使他的婚姻受所有人所尊重。誠然,在有些國家中由於某個種族的人或某個宗教勢力最大,以致與不屬該種族或宗教的人結婚便不會受一般人所讚許。可是基督徒仍然應當盡可能設法獲得法律的認可,以免令自己的婚姻招致別人的批評或受人藐視。(哥林多後書6:3;彼得前書2:12,15,16;3:16)基督徒希望自己的婚姻能為婚姻的創始者增光。

23 凡是想受浸成為基督徒小組的成員,但是婚姻尚未獲得法律認可的人無疑應當盡力設法將婚姻正式註冊以求獲得法律的承認。這可以在一般人眼中除去別人對婚姻的榮譽所懷的任何懷疑。但是否在所有環境之下基督徒都能夠這樣行呢?若不能,有什麼折衷的辦法呢?

若無法獲得該撒的認可

24.在不准人離婚的國家中,一個男子可能面對什麼難題?

24 在這件事上,明白該撒對婚姻所具有的權威僅屬於相對性質會頗有幫助。舉例說,在有些地方,由於受某種宗教所控制或由於其他原因,法律不容許任何離婚,甚至根據聖經所認可的「淫亂」(波尼亞)理由也不行。一個男子可能由於妻子不貞而離家出走,後來與另一位配偶結合,甚至可能生下兒女。然後他認識了上帝的道的真理,並且服從聖經的命令而想受浸成為上帝兒子的門徒。因為在離婚和再婚的問題上國家的法律與上帝的律法並不一致,他無法與前妻離婚以便使目前的結合成為合法。他可以怎樣行呢?

25.一個在上帝眼中離了婚,但卻無法在本國獲准離婚的男子可以怎樣證明他並非過著淫亂的生活?

25 環境若容許,他可以去一個准許人離婚的鄰國取得合法的離婚,然後在該國的法律之下再婚。這也許可以使他的結合較受人尊重,雖然他返回本國之後,當地「該撒」的法律可能並不承認他的婚姻。他若無法合理地如此行,便應當與離異的配偶取得合法的分居或當地法律所容許的任何分離。此後他應當呈交一張聲明書給當地的小組,矢誓對目前的配偶保持忠貞,並且宣布同意離婚的合法妻子一旦去世,或一旦環境許可,他便會設法取得法律認可的婚姻證書。他目前的配偶若也想受浸,則應當同樣簽署一張聲明書。

26.一個人若由於民政當局漠不關心而無法使他的婚姻獲得法律的認可,他可以怎樣行?

26 在南美洲的一個國家中,雖然法律容許人因配偶犯重婚罪而取消婚約,「該撒」卻時常將取消婚約的申請置諸不理。請想想一個例子。一個男子遺棄合法的妻子與另一個女子結合,並且作偽取得合法的婚姻證書。這使他犯了重婚罪,他後來若認識聖經真理而想受浸,他可能發覺由於民政當局對他的難題漠不關心,他雖設法尋得法律上的解決,所作的努力卻勞而無功。他若無法通過該撒的法庭或權威使他目前的結合成為榮譽、正當,他可以怎樣行呢?他可以簽署一張類似的聲明書,矢誓對配偶保持忠實,然後將聲明書存入小組的檔案中。這樣小組便可以容許他受浸,他的配偶若同樣行也可以受浸。

27.一個人的婚姻若須等候十年之久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他必須等這麼久才能受浸嗎?試解釋理由。

27 在西非某個國家中,人們可能需要等十年之久才能獲准離婚。一個渴望受浸,但卻需要取得法律上的離婚以便使目前的結合成為合法的人是否必須等待數年之久才能受浸呢?一個人若僅因為未能取得該撒法律的認可就無法採取受浸的重大步驟,藉此表明他對基督的贖罪祭懷具信心而贏得與上帝締結良好關係的權利,這看來並不合理。(可參閱使徒在使徒行傳11:17所說的話,表明人無法「攔阻」上帝接納歸信他的人。)聖經的例證顯示不必要地延遲採取受浸的步驟是不智的。(使徒行傳2:37-41;8:34-38;16:30-34;22:16)在開始辦理法律上的離婚手續之後,當事人可以呈交一張宣誓忠於配偶的聲明書給小組,藉此證明他決心使目前的結合保持榮譽,並且繼續設法從該撒獲得法律上的認可。

28.一對男女目前的婚姻關係獲得法律認可若有賴於先獲准離婚,但他們卻無法在本國獲准離婚,這意味到他們若想受浸就必須分手嗎?

28 有些人可能遷往另一個國家,他們在外國認識真理而希望受浸,為了使他們目前的婚姻成為合法,他們可能需要先和以前的配偶正式離婚。他們所遷往的國家也許在法律上准許人離婚,但是這些規定卻可能對外國人不通用。例如有許多來自歐洲其他國家的人前往德國覓職。雖然德國的法律准許人離婚,這些規定卻對大部份非德國公民的人並不適用。在這種情形之下,想受浸而同時設法使目前的婚姻關係保持榮譽、鞏固的人可以簽署一張宣誓忠於配偶的聲明書。

29.在不准人離婚的國家中,基督徒可以怎樣按照聖經獲得再婚的自由?

29 一個受了浸的基督徒若發覺「該撒」的法律不准他在離婚和再婚方面行使上帝所賜的權利,上述的同一原則也對他適用。例如雖然上帝授權給人與不貞的配偶離婚而再婚,有些國家卻不肯承認人有權如此行。在這些國家裡,一個人的配偶若不忠(而他不願寬恕配偶,反之寧願與之分手)他便應當向小組的長老提出明確的證據。於是,他(或她)若在將來決定再婚,便能夠以榮譽的方式如此行。雙方均簽署聲明書,矢誓對配偶保持忠實,並且一待可能便取得法律的認可。

30.在若干國家中,一宗合乎聖經的結合若在某些環境下無法獲得法律的認可,小組應對宣誓忠於配偶的聲明書懷有什麼看法?

30 小組將簽署宣誓忠於配偶的聲明書視為當事人在上帝和人面前作出被記錄下來而有案可稽的承擔,表示自己會忠於現存的婚姻關係,猶之乎這宗婚姻已獲得民政當局認可一般。小組將這樣的聲明視為與在代表世上該撒政府的婚姻公證人面前所作的聲明一樣有效。在實際上,使這項措施生效的最重大因素不是聲明書的形式而是當事人在上帝面前作出公開聲明的事實。

31,32.宣誓忠於配偶的聲明書可以包括一些什麼基本要點?當事人應該將聲明書怎樣?

31 這樣的一項宣告可以說些什麼話呢?它可以含有與以下類似的聲明:

「我……謹此宣布接納……為我的配偶。我已盡力試圖使這項關係獲得有關當局的法律認可;由於未能成功,我作出聲明矢誓在婚姻關係上保持忠實。我承認這項結合在上帝和所有人面前是一項有效力的關係,我誓願遵照上帝的道的原則緊守和尊重這項關係。我會繼續設法使這項關係獲得民政當局的法律認可,一待環境許可便使之成為合法。

簽字日期:……證人:……」

32 正如上文表示,聲明書應該由當事人和兩個證人簽字,並且註明簽字的日期。宣誓忠於配偶的聲明書最好由每個當事人及他們所隸屬的小組各保存一份,並且應當將一份寄給該地區的守望台分社辦事處。對小組宣布當事人已作出這樣的聲明也是有益的,因為這樣所有人都會知道當事人已憑良心採取適當步驟保持婚姻關係的榮譽。

33.關於宣誓忠於配偶的聲明書,當事人必須自負什麼責任?

33 一個人若無法獲得「該撒」的認可,但卻採取適當步驟在小組裡確立他的婚姻關係,他必須意識到他在小組之外的世界裡所招致的任何後果均必須由他自行負責應付。例如由於當事人以前所締結的婚姻,後來有牽涉到財產或繼承權的爭論發生,他就無法為他那未得法律認可的新婚姻向「該撒」要求法律保障。

清楚了解基本的原則

34.對基督徒來說,關於婚姻和離婚的最高書面權威是什麼?

34 在不同的國家中,婚姻和離婚的法例有許多彼此差異之處,與其被一大堆錯綜複雜的細節弄得頭昏腦漲,基督徒或渴望成為上帝愛子門徒的人可以受若干在所有事例上均有效的基本聖經原則所指引。

35.聖經對蓄妾和亂倫懷有什麼看法?

35 我們最關心的乃是上帝的看法。因此,首先當事人必須考慮他目前業已締結的關係或打算締結的關係是上帝所嘉許的抑或這種關係本身違反了上帝的道所訂的標準。舉個例來說:一個男子一方面與妻子同住,同時也與另一個女子(妾)姘居。只要這種苟且關係一日存在,他與第二個女子的關係就無法與基督教的原則一致,男方或女方所作的任何聲明均不能使這種關係成為正當。唯一的正確途徑便是終止這種關係。與自己家人所發生的亂倫關係,同性戀的關係或受上帝的道譴責的其他關係也必須加以終止。(馬太福音19:5,6;提摩太前書3:2;哥林多前書5:1)這些關係並非由於未經法律認可而無法令人接受;反之,它們本身便是違反聖經的,因此是不道德的。由於這緣故,處於這種情況中的人根本無法作出任何宣誓保持忠貞的聲明;因為這在上帝眼中並不會有任何價值。

36.一個人在認識真理之前若沒有對婚姻的安排表現適當的尊重,他必須怎樣行?

36 如果關係是可以贏得上帝嘉許的,需要考慮的第二條原則是當事人應該盡力使婚姻在所有人眼中成為配受尊重。(希伯來書13:4)想受浸的人也許在以往與合法的配偶分手,然後未辦離婚手續便與另一個異性結合。也許過了相當長的時間,甚至生下兒女。因此當這人認識真理時,按理我們無法要求他與第一個配偶復合以圖恢復以前的生活,但是現在他既「與罪斷絕」,就必須決心從今以後按照上帝的旨意而生活。——彼得前書4:1-3;可參閱哥林多前書7:17-24。

37.為了使現存的婚姻安排獲得法律的認可,一個人可能必須採取什麼步驟?

37 於是怎樣呢?他若可以取得離婚,就應當採取這個步驟。獲准離婚之後(不論根據法律所容許的任何理由),他目前的婚姻關係便可以受政府所認可而在法律上生效了。在認識真理之前犯了重婚罪的人的情形也一樣。他應當採取必需的步驟在法律上解決這件事(藉著取消婚約或離婚),以便成為僅一個人的合法配偶。

38.一個人的婚姻關係若在上帝眼中是正當的,但卻無法獲得法律的認可,他可以怎樣表明他渴望使自己的婚姻保持榮譽?

38 最後,當事人的婚姻關係若並沒有違反上帝的道的原則,他若已設盡辦法試圖使婚姻獲得民政當局的許可,但卻一直未能成功,那末他便可以簽署一張宣誓保持忠貞的聲明書。正如以上所述,有時由於政府在處理案件方面極為緩慢,以致完成各項法律步驟需要許多年的時間。或者所需的費用如此巨大,以致當事人要花多年的時間才能籌足費用。在這種情形之下,宣誓保持忠貞的聲明書使小組有理由將當事人目前的婚姻視為正當,而當事人則繼續盡其所能使婚姻在法律方面的難題獲得完滿解決。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實是,在許多社區中,甚至在整個國家中,人們對婚姻所牽涉到的法律因素並不重視,但他們實際見到的配偶彼此忠實相待的證據卻對他們影響大得多。可是,即使如此,基督徒仍然應當衷誠地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使自己的婚姻成為榮譽、正當而無可非難。

39.基督徒若努力使婚姻保持榮譽,便可以深信這會帶來什麼結果?

39 藉著將上述的基本原則謹記在心,基督徒應當能夠以平衡的方式處理這件事,對政府提供的法律認可既不低估也不過度高估。當事人所最關心的應當是上帝對他們的結合所懷的看法。除此之外,當事人應該盡力在對配偶的忠實和愛護方面立下良好榜樣,使婚姻『在所有人當中保持榮譽』。這樣行會帶來上帝的祝福,同時也為婚姻的偉大創始者耶和華上帝帶來榮耀和讚美。——哥林多前書10:31-33。

[腳注]

a 根據羅馬法律,婚姻的唯一必需條件是「當事人雙方的同意」,並不需要預先領執照,舉行儀式或具備其他條件。(《新史查夫·赫索宗教百科全書》,第七卷198,199頁)因此,一個男子若向一個女子求婚,女子若同意,兩者的結合即可以在法律上生效。

b 正如參考書表明,最後羅馬天主教會聲稱唯獨它有權制定婚姻的法律;教會自行訂出種種規條和限制,並聲稱民政當局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基督新教的改革者則與此大異其趣,將婚姻差不多完全置於民政當局手中。在英倫、蘇格蘭和愛爾蘭,公證婚禮在1653年創立,使教會不得再參與民政事務。在法國,1792年頒布的一條法律規定所有公民都必須舉行公證婚禮,所根據的原則是:公民是屬於國家的,不論信奉什麼宗教。(《新史查夫·赫索宗教倫理百科全書》,第七卷,199,200頁)

    中文繁體(國語)出版物(1956-2025)
    登出
    登入
    • 中文繁體(國語)
    • 分享
    • 設定
    • Copyright © 2025 Watch Tower Bible and Tract Society of Pennsylvania
    • 使用條款
    • 隱私權政策
    • 隱私設定
    • JW.ORG
    • 登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