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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6年
《守》86 5/1 31頁

讀者來函

◼ 在一種現存的婚姻關係上,「忠於配偶的婚姻聲明書」的有效期是否有如合法註冊的婚姻一般恆久?

這乃是指在某些國家裡,由於法律不容許人與前任配偶離婚而作的一種特殊安排。基督徒有理由要關心這件事,因為上帝的道表明上帝對婚姻的安排十分重視。事實上,使徒保羅寫道:「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希伯來書13:4)因此,讓我們留意一下引起這個問題的情況:

一對具有婚姻關係但卻未能正式成婚的男女,其中一方或雙方打算受浸成為基督徒。忠於配偶的婚姻宣言使這宗婚姻關係獲得認可,直至當地的法律容許當事人將婚姻合法註冊為止。1977年9月15日的《守望台》雜誌在第566頁提議這項聲明可以說些什麼,並且指出:「小組將這樣的聲明視為與在代表世上『該撒』政府的婚姻公證人面前所作的聲明一樣有效。」——可參看耶穌在馬太福音22:21所說的話。

可是,「該撒」若更改離婚的法例,正如最近在意大利所發生的情形一般,那又如何呢?既然現在當事人已能夠正式與前任配偶離婚,以前憑著「忠於配偶的婚姻聲明書」的認可過著婚姻生活的受了浸的基督徒必須按照聲明所說立即採取行動「使婚姻關係獲得法律上的認可」。首先的步驟是要與前任配偶獲得合法的離婚。然後要與現任的配偶正式結婚。即使現任的配偶是個不信者,基督徒的一方仍需取得配偶的同意使婚姻合法化。不信的配偶若拒絕如此行,基督徒就必須與之分離以求在小組裡保持清白的地位,原因是「忠於配偶的婚姻聲明書」現已由於他們可以正式結婚而不再被小組視為有效了。

可是,男女雙方一旦實際正式註冊結婚,這宗合法的婚姻便具有永久的約束性;在另一方面,「忠於配偶的婚姻聲明書」僅是一項嚴肅的暫時安排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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