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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8年
《守》68 11/1 671-672頁

讀者來函

● 至今我閱讀《守望台》雜誌已有數月了,我很想向你們請教。最近我根據我所知與聖經一致的理由向法庭申請與我的妻子離婚。從聖經的觀點看來,在離婚未正式生效之前與一個異性朋友(不是我以前的配偶)「約會」或追求另一個異性是錯的嗎?——美國。

首先我們最好清楚了解聖經對離婚的問題怎樣說,據上帝的道指出,終止婚姻關係的唯一理由便是配偶的任一方犯了姦淫。(馬太福音19:9)耶穌沒有說一個人若「十分懷疑」他的配偶犯姦淫便可以離婚。反之,必須有實在的證據證明對方犯了姦淫,例如配偶的供認,或證明配偶曾在不正當的環境下終夜與一個異性相處等。——箴言5:8-11。

沒有犯姦淫的證據而取得的合法離婚可以在法律上終止一項婚姻關係,但是在上帝眼中這並沒有使配偶的任一方有再婚的自由。(馬可福音10:9)一個人若沒有配偶犯姦淫的證據而取得合法的離婚,在耶和華的眼中看來,他若再婚便犯了姦淫。我們讀到:「凡[沒有犯姦淫的證據]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馬可福音10:11,12;比較馬太福音19:9。

現在假設一個人真正有符合聖經的理由而取得合法的離婚,但是他的離婚若尚仍未正式生效,他仍然無權與別人「約會」或「追求」另一個異性,因為他仍然在婚約中。離婚的法律因地而異。在有些地區和國家裡,離婚雙方立即完全合法地獲得自由。在其他地方,離婚要到六個月之後才生效。更有一些地方,離婚必須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例如在獲得暫時或中間判決之後一年,才能夠生效。

關於最後的一種,一本法律書說:「法庭審判批准離婚之後,中間判決便開始了。……這為期一年,在此期間,雙方仍然是夫妻。……最後的判決使雙方恢復獨身的身份。」法庭之規定這段時期是為了讓雙方進行和解,若可能的話。若和解失敗,雙方必須等到最後判決開始之後才在法律上恢復自由。」

在引起這個問題的情形中,離婚仍未正式生效,所以雙方仍處於合法的婚姻中,法庭定出這段時間看他們可否復合。所以顯然一個處於這種情形之下的人並不能像獨身者一樣有自由去「追求」另一個異性而與之結婚。這樣行只會招惹法律方面和聖經方面的麻煩。(希伯來書13:4)只有在離婚正式生效之後,當最後的判決開始時,——若根據法律有些需要的話——一個人才可以像獨身者一樣有再婚的自由。

在這種情形之下,一個想行事蒙上帝贊許的人最好留意耶和華對婚姻有什麼訓示,如果他想在現在的婚姻合法地和符合聖經地終止之後再婚的話。上帝吩咐他的僕人他們不應該贊同一個純真的崇拜者與一個不根據耶和華的道的真理去敬拜他的人結婚(申命記7:3;尼希米記10:30)與不信的人結婚可以招致上帝的不悅,正如以色列的所羅門王一樣。(列王紀上11:4,9)上帝的道說真正的基督徒只應該和「主內」的人或只與其他的真正基督徒結婚。(哥林多前書7:39)雖然這會使懷著婚姻打算的社交受到限制,它卻可以幫助人在上帝行將於地上建立的樂園裡獲得立足之地而為人帶來永遠的裨益。

藉著繼續研讀聖經和它的輔助讀物,一個人可以獲知耶和華的旨意是什麼與及怎樣可以與他的見證人一同事奉他而贏得他的悅納。提出這個問題的人目前仍然是一個有配偶的人,因此他應該極力避免對一個獨身的異性發生感情。當離婚正式生效之後,他若想再婚的話,他應該留心找一個會忠心地事奉耶和華的配偶。這樣的途徑才會帶來上天的祝福。——箴言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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