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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0年
《守》70 7/1 413-416頁

讀者來函

● 由於俗世書刊對性的問題所作的許多公開討論,有許多讀者寫信來問及關於性的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婚姻行為,節育、絕育和墮胎等事。我們在以下將這些問題,按我們認為適當的程度討論一下。

婚姻出自一個神聖的來源——耶和華上帝。給亞當一個妻子作為伴侶的就是人類的創造者。他們是否只是精神上的伴侶而在夫妻之間沒有性行為發生呢?聖經說不是。聖經說上帝吩咐第一對男女:「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創世記1:28。

這幫助我們看出耶和華對婚姻具有怎樣的看法。婚姻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繁殖或產生後代。(創世記1:28;2:18)這件事並非藉著單性生殖(由一個不需受精的卵子發展而成)而成就。反之為了服從上帝的命令,男人與他的妻子必須發生性關係或婚姻行為,所以我們不應將這種純潔,愉快的親蜜行動視為不對或可恥。反之這是榮譽和神聖的;這乃是人類傳授生命的方法。但是聖經清楚地指出基督徒的交合只能限於夫婦之間。超出這個範圍的性關係均是造物主所譴責的:「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審判。」——希伯來書13:4。

可是,既知道婚姻關係同時也用來滿足人的情慾,有些人曾問及若干種性行為是否正當。我們不得不答覆說,一對夫婦在婚姻的這種親蜜關係方面怎樣行是不應由外人決定的。

上帝所安排的男女性器官是用來履行「生養眾多」這項偉大職責的。我們無須描述男女性器官如何合作以達到這個目的。它們的設計是很明顯的。已婚的人知道明顯的方法說是丈夫的性器官伸入妻子的陰道裡以求達成生殖的重大目的。

可是有人聲稱在夫婦之間可以百無禁忌。這種想法並不受到聖經的支持。羅馬書1:24-32談及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包括女同性戀和雞姦的行為在內;在這裡聖經曾提及女性「順性的用處。」由此聖經表明上帝不贊成人濫用生殖器官作「逆性的用處」。達成性興奮和滿足肉慾。

這項規定對已婚的夫婦也適用;他們不應改變「順性的用處。」在很多國家裡,甚至當地的法律也支持這點而將夫婦間的某些行為訂為非法。例如以美國而論,《時代雜誌》1969年八月八日刊說:「雞姦差不多在每一州都是非法的,甚至在配偶之間亦然。」(那些不知道這種逆性行為是怎樣的人應該為此而慶幸,因為耶和華上帝敦促基督徒「在惡事上要作嬰孩。」——哥林多前書14:20)

鑑於夫妻之間彼此的需要,婚姻關係是夫妻雙方互相表達柔情和熱愛的一個方法。一個人若自私地要求配偶濫用生殖器官,以配偶感到可厭的方式去滿足一己感官之快,這可說是與婚姻關係的目的一致嗎?這可說是溫柔和愛心的表現嗎?任何頭腦健全的人均不會濫用自己的身體,也不會勉強身體行一種令人生厭的惡事。聖經說夫婦是一體的。(以弗所書5:28-31)所以一個頭腦健全的丈夫或妻子會要求配偶作一種被對方視為逆性和可厭的性行為嗎?顯然人對配偶身體的操有權是受到聖經原則所限制和指引的。——哥林多前書7:1-5;箴言5:15-19。

有時有人認為一個獨身的人在性方面實行自制是必需的,但是待結了婚之後就不必節制了。然而這種看法是不對的。自制是聖靈的果子之一,一個人應該在一切活動上均表現這種品質(加拉太書5:22,23)男子通常具有較強的性慾;這件事實暗示他須要表現較大的自制,即使他的妻子仁愛地想滿足他。他應該予妻子以「女性較弱的器皿所應受的尊重」。(彼得前書3:7,《新世》)他這樣行的方式之一是承認妻子的性能力與自己有別而表現體貼的態度。為了「按知識」與妻子同住,他不應該只顧隨時隨自己喜歡去獲得一己的滿足,反之他還應該體恤到妻子的身體和感情。

可是關於婚姻行為,除了以上所說之外,我們便不欲多言了。憑著愛心、尊重和不自私,夫妻必須自行決定他們想怎樣行。他們可以謹記自制的重要與及「施比受更為有福。」——使徒行傳20:35。

與這件事有關的一點是節育問題。正如我們在開始時提及,聖經表明繁殖是婚姻的一個主要目的。我們肯確地相信兒女是一項祝福,正如詩篇127:3所說一般:「所懷的胎是她所給的賞賜。」但這意味到所有基督徒均有義務結婚生子嗎?今日上帝的僕人個別地有責任將上帝對挪亞和他兒子所下的命令——「你們要生養眾多,遍滿了地」——應用在自己身上嗎?——創世記9:1。

不,聖經並沒有說上帝在今日的僕人負有這樣的義務。耶穌自己指出他有些門徒會「為天國的緣故」而不結婚,(馬太福音19:10-12)使徒保羅在上帝感示之下肯定地指出保持獨身的人有較大的自由去事奉主。(哥林多前書7:32-34,38)有些已婚的基督徒亦為了享有較大的自由去事奉上帝,或為了身體健康或經濟的緣故,而決定實行節育以限制家庭分子的增加。聖經並沒有直接論及節育的問題,因此每對夫婦可以在考慮過上述幾點之後自行作結論,現在那些設法避免有孩子的夫婦與及一些有了兒女而現在實行節育的夫婦均沒有違反上帝給予基督徒的任何命令。——加拉太書6:5。

節育的方法有很多,我們站在聖經社的立場不便舉薦其中任何一個。一對已婚的夫婦若想實行節育——我們想強調的一點是,這完全是一項私人的決定——他們必須決定怎樣行。某些避孕方法可能對身體產生副作用。因此他們對此點應該予以考慮。在評判各種避孕法的價值時,我們應該考慮到的另一點就是某種方法是否可能在某方面觸犯了基督徒的原則。

例如科學家並不清楚子宮內裝置(IUD)(有時稱為「環」或「圈」)產生作用的方式。聯合國世界健康組織在1968年所作的一份報告說:「有子宮環在女性體內是否影響到受精作用的發生尚未獲得確定的證實。……以其他動物所作的實驗暗示阻止卵子與精子在輸卵管內結合[受孕]並非子宮環在哺乳動物體內防止受精發生的解釋。」(《技術報告叢書》第397號,第11頁)如果這種裝置容許受孕發生,但卻妨礙受了精的卵細胞在後來繼續發育,從聖經觀點來看,這便等於墮胎了。(墮胎問題會在較後討論。)我們是一個聖經社而沒有以子宮環作過實驗,因此我們無法對它作任何評論。每對夫婦必須衡量各種因素而願意在上帝面前為他們所作的決定負責。

獲得世上許多人支持的一種避孕方法是自動絕育。醫學界發現可以對男性或女性施外科手術,藉此除去其生殖能力而達到節育的目的。有時這種手術稱為「暫時性的」因為據稱醫生可以將其作用解除,但事實依然是,在報告百分之四想解除這種手術的人當中,能夠成功的尚不及半數,而且這些婦女在後來懷孕時會格外危險。因此一位作者很有理由說「絕育必須被視為永久性而無法解除的手術。」(當然,我們是指以除去生育能力為目的的手術而不是指割除有病的體素,例如子宮癌,的手術而言。在後者的情形中,失去生殖能力可能是一種無法避免的不幸結果,而不是手術的目的。)

不論絕育的手術是否「暫時性」,聖經對絕育的看法如何呢?上帝並沒有容許任何以色列人實行絕育。反之他禁止他的百姓作閹人,說:「凡外腎受傷的,或被閹割的,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申命記23:1)他進一步制定了律法保護生殖的能力。一個已婚的婦人在打架中若危害到一個男人的生殖能力,她便要為此受到嚴重的懲罰。——申命記25:11,12。

誠然,基督徒並不在摩西律法的規定之下。(羅馬書6:14)但是一個人真的想知道上帝對絕育這件事的想法嗎?上述資料是我們在聖經裡所能找到的唯一指示。靈性成熟的人深深體會到他們須要洞察上帝的觀點,以引導他們的腳步。不錯,在有些人看來絕育可能是一種需要較少自制的方法,並且可以避免體弱的婦女在懷孕時所牽及的危險,但是請留意詩篇143:10所表現的態度:「求你指教我遵行你的旨意,因你是我的上帝。你的靈本為善;求你引我到平坦之地。」今日成熟的基督徒在作決定時也表現同樣的態度。

在這項討論中我們打算提及的最後一件事是墮胎。世上有愈來愈多人要求政府修改墮胎的法例。提議者通常說一個註冊醫生若「相信繼續懷孕足以嚴重地危害到母親身體上和精神上的健康或孩子未來會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重大缺陷,」墮胎便應該是合法的。對於這件事在法律上的問題,我們不支持任何一方,但是我們可以談談聖經的見解以幫助基督徒決定墮胎對他們是否適當。

與這個問題有重大關係的一點是,從聖經的觀點來看,生命是來自上帝的一項神聖恩賜。耶和華在洪水後對人類的共同祖先和以色列人均頒佈律法禁止殺人或奪去別人的生命。(創世記9:5,6;出埃及記20:13)但是一個人的生命在什麼時候開始呢?神學家和科學家曾對這個問題作過反覆的討論。可是基督徒所關心的乃是耶和華的看法。

據上帝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表示,在發育中的人類胎兒或胚胎亦被視作生命。上帝宣佈說:「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歸人,甚至墮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出埃及記21:22,23)請留意上帝並沒有說這條律法只對受孕了若干個星期的婦人才適用。婦人若懷了孕,將她腹中的嬰孩——在正常的情形之下,過了相當時候,這個胎兒便會成為一個個別的生命——殺死就是謀殺的行為。

所以,僅為了將一個不想要的孩子除掉而墮胎與故意奪去一個人的生命無異。(約翰一書3:15)僅因為醫生認為讓孕婦懷孕到瓜熟蒂落便會傷害母親的健康或生命便貿然墮胎也是一樣。a我們最好記得,醫生的意見,無論其動機怎樣誠懇,都仍然是意見而已。根據國際美聯社的一項報告,英國胡爾地方有一個婦人患了如此嚴重的心臟病以致她須要倚賴一種電子裝置去刺激她心臟的活動。她懷孕之後醫生說「分娩的辛勞會太大。」他們勸她墮胎。但是她拒絕墮胎。她藉醫藥之助而活下去。最後,她生了一個很康健的女嬰。她雙手抱著初生的孩子說:「她是值得我冒險的。」

由於人生來的缺陷,每個婦人懷孕都牽涉到若干危險。我們可以多麼感激上帝應許將來情形會完全改變;他會使人的身體恢復完美和健康,甚至將忠於他的人從死裡復活。所以今日明智的途徑無疑是盡力保持自己享有的健康和生命,但卻避免做任何會使我們喪失永生希望的事。——馬太福音16:25-27;啟示錄21:8。

在結論中我們想指出我們知道人們對節育和婚姻關係懷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我們並沒有試圖,而且亦不想,將所有這些意見一一討論。以上的討論只是提出我們在聖經裡所尋到的資料而已。有些人可能希望我們在這些問題上給予他們較詳細的勸告或為他們作決定。我們實在無法這樣行。但是我們希望這個討論會對他們有所幫助。

[腳注]

a 當嬰孩出生時,如果必須在母親的生命與孩子的生命之間作一抉擇,這則應該由有關的人去作決定。在這種情形下,有些人由於母親對丈夫及其他兒女較重要而寧願挽救母親的生命。可是在很多國家裡,醫學的進步已使這種情形很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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