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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4年
《守》74 2/1 95-96頁

讀者來函

● 撒母耳記下11:4,5說:「大衛差人去,將婦人[拔示巴]接來,那時她[正使自己從不潔成聖]……於是她懷了孕。」這裡所說的「不潔」是指月經而言嗎?若然,拔示巴又怎可能在這個時候有孕呢?——美國讀者問。

聖經沒有說拔示巴使自己從什麼不潔成聖。這可能與月經有關,也可能是患漏症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不潔。有些譯者甚至將這段經文譯成暗示拔示巴使自己從與大衛苟合所造成的不潔成聖。利安特·范·艾斯所譯的德文譯本說:「她來見他,他與她同寢。她使自己從不潔成聖,然後回到家裡。」從這個譯法看來,拔示巴遵照利未記15:18的規定而行:「若男女交合,兩個人必不潔淨到晚上,並要用水洗澡。」

可是,即使拔示巴的不潔與行經一事有關,她仍可以懷孕。據利未記15:19,29規定,行經的婦人會不潔七日(從月經開始時計起),在第八日成為潔淨。女子是否會在第八日成孕視其經期而定。並非所有女子的經期長度均一樣。拔示巴的經期長度若是從廿一日至廿六日,她都可以在行經之後的第八日成孕。例如以廿一日的經期而言,在月經開始後的第三日至第十日交合均有受孕可能。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德國某些女子集中營曾有獻了身的姐妹為人施浸。例如有一位姐妹說她在集中營裡認識真理之後決定獻身給耶和華,於是由營中一位姐妹為她施浸。這樣的浸禮有效嗎?——德國讀者問。

聖經沒有證據表明女子曾為人施浸,但卻載有例證表明獻了身的男子曾為人施浸。(馬太福音3:13-17;約翰福音4:2;使徒行傳8:38)上帝的道沒有授權給我們宣布姐妹施行的浸禮也同樣有效;因此以上述的事例而言,姐妹應該按照聖經的規定由一位獻了身的弟兄為其施浸。

可是,這並不是說姐妹在集中營裡所作的獻身是無效的。既然她出獄之後許多年來一直事奉耶和華,這件事實表明她了解她當時所採取的行動,並且真正作了一項獻身。因此她的獻身日期仍然可以和她原本所記錄的一樣。

一個人若在監獄裡或其他沒有獻了身的男子可為其施行浸禮的地方認識了真理,而他卻想獻身給耶和華,他可以怎樣行呢?羅馬書10:10說:「人以心相信而成義,但以口作公開宣布而得救。」(《新世》)一個相信的女子可以在禱告中將自己呈獻給耶和華。然後她可以公開宣布自己的信仰,在獻了身的姐妹面前表明她已「在心裡相信」,一待有機會就會由弟兄為其施浸。耶和華是鑑察人心的。(箴言17:3;21:2)這個女子的內心情況無疑會使她得救。在哥尼流和他家人的事例上,上帝顯然看出他們的內心情況,因為聖靈在他們未受浸之前便降於他們身上。當時有六個受過割禮的弟兄從約帕陪同彼得前往哥尼流家裡;當彼得吩咐為接獲聖靈的第一批外邦信徒施浸時,他們並沒有提出異議。——使徒行傳10:44-48。

類似地,一個男子可能在監中認識真理而作了一項有效的獻身;即使獄中有獻了身的弟兄,他卻可能因為獄中沒有足夠的水而無法受浸。(約翰福音3:23;使徒行傳8:36)他也可以按照以上所說的程序而行。

因此男女信徒若因為環境不容許或沒有獻了身的男子在場而無法受浸,他們仍有通融的辦法。藉著作一項有效的獻身及對在場的其他任何獻了身的基督徒公開表明這件事,他們會被承認為獻了身的人。但從聖經看來,姐妹為人施浸是不對的。

在浸禮方面,我們也可以提及一個獻了身的男子可以為別人施浸,即使並沒有其他任何見證人在場。聖經中耶穌和古實太監所立的先例足以表明這點。既然在受浸之前會先向上帝禱告,浸禮總會有屬天的見證。

我們應該時刻記得,最重要的是我們作了獻身的誓願之後必須切實加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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