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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78 12/15 9-11頁
  • 《登山寶訓》——「不要與惡人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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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山寶訓》——「不要與惡人作對」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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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個人的侮辱或損傷
  • 2——當有人「想要告你」
  • 3——為世俗政府官員作強迫的服務
  • 4——要求物質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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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78年
《守》78 12/15 9-11頁

《登山寶訓》——「不要與惡人作對」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討論過發誓與許願之後,接著論及如何對付一些傷害和冒犯別人的人。他在開首指出若干他的聽眾已從摩西律法獲悉的事,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馬太福音5:38;可參閱出埃及記21:23-25;利未記24:19-21。

有人批評這條律法過於嚴厲。然而,這條律法其實並沒有將私自復仇(例如近代令人髮指的「親族報血仇」)視為合法,因為同一本希伯來文聖經也說:「不可說:『人怎樣待我,我也怎樣待他。我必照他所行的報復他。』」(箴言24:29)「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律法只會在人們「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受過審訊之後才加以執行。——申命記19:15-21。

「只是我告訴你們,」耶穌繼續說,「不要與惡人作對。」(馬太福音5:39,上半部)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耶穌接著提出四個比喻,藉此幫助聽者以正當的方式對付「惡人」,意即可能在某方面傷害他們的人。

1——個人的侮辱或損傷

耶穌首先解釋,聽者在受到侮辱或損傷時應當怎樣行:「有人[摑]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摑]。」——馬太福音5:39,下半部。

這並不意味一個被人掌摑或拳打的人應該拒絕自衛而「要求打多點」。當耶穌在大祭司面前受到不公平的審訊之際被人掌摑時,耶穌反對別人予以這樣的虐待,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什麼打我呢?」——約翰福音18:22,23;可參閱使徒行傳23:3。

耶穌論及別人掌摑「你的右臉」使他的聽者不是想及造成痛楚的重擊而是為人帶來侮辱和羞愧的一擊。W.F.艾拜與C.S.曼對馬太福音的評釋說:「耶穌在此論及至今在近東地方仍然屬真實的事——在所有的人身襲擊中,最富侮辱性的乃是以掌背擊打右臉。」猶太傳統為這種侮辱性的反手掌摑所定的罰款是400朱茲(相等於400錢銀子),此數超過一個農工一年的工價。

路加的福音記錄主要是為非猶太人寫的,他將耶穌的話較概括性地錄下說:「有人打你這邊的臉,連那邊的臉也由他打。」(路加福音6:29上半部)這話所指的不僅是侮辱性的掌摑,亦指更猛烈的擊打而言。在兩個事例上,耶穌的勸告均是要「轉另一邊的臉來」。他希望門徒甘願忍受個人的侮辱和損傷,而不訴諸報復手段。藉此他們可以效法耶穌自己;使徒彼得論及他說:「他被罵不還口,受害不說威嚇的話。只將自己交託那按公義審判人的主。」——彼得前書2:23;可參閱以賽亞書50:6。

2——當有人「想要告你」

接著,耶穌討論當有人試圖藉法律途徑奪取一個人的某些東西時,他應當如何反應:「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馬太福音5:40。

在古代,人們慣於用衣服作抵押品以保證負債人償還債務。(約伯記22:6)倘若負債人無法償還,法庭可以裁定將衣服歸債主。(箴言13:13;27:13)可是,上帝的律法說,用作抵押品的「蓋身的衣服」(外衣)則不可被扣留過夜,由於負債人可能需要它作睡覺時的蓋被。——出埃及記22:26,27;申命記24:12,13。

耶穌勸告門徒要大方地放棄他們在法律上的敵人可能想獲得的「裡衣」;若僅是「有人想要告你」,在法庭審訊實際開始之前,他們便應當如此行。此外,他們甚至可以加倍慷慨地讓「外衣也由他拿去」,即使上帝的律法並不要求人這樣行。

與這勸勉一致地,使徒保羅寫信給哥林多地方的基督徒說:「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哥林多前書6:7)不錯,他們本該甘願蒙受個人的損失而非眼見小組的名聲因有糾紛鬧上法庭而受損。

路加對耶穌的話所作的記錄甚至容許人將他的話應用於法庭以外:「有人奪你的外衣,連裡衣也由他拿去。」(路加福音6:29,下半部)路加可能想到在路上被強盜下手奪取外衣的人。與其反抗企圖搶奪他們的衣服(也許相當昂貴)的人,耶穌的門徒最好不但允其所求,甚至大方地「連裡衣」也放棄。在面對危險的罪犯時,這可能救回他們一命,或產生其他有益的影響。——箴言15:1;馬太福音5:16。

可是,上帝的兒子並不是說人們永不應當提出法律訴訟,或應當讓惡人使他們一貧如洗。我們留意到使徒保羅並沒有認為耶穌的意思是這樣,因為保羅曾為了「維護及在法律上確立好消息」而向羅馬官員上訴。(腓立比書1:7,《新世》;可參閱使徒行傳25:8-12)基督徒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對抗世俗的人或權威以取得合法屬於他們的東西。然而,在這樣行時,他們不會懷著好鬥的精神,反之他們會心平氣和地進行訴訟。即使在日常生活上,基督徒也必須培養樂於讓步的精神。——羅馬書12:17-19。

3——為世俗政府官員作強迫的服務

然後,耶穌說:「有人要強迫你服役走一里路,就陪他走兩里。」——馬太福音5:41,《新譯》。

「強迫服役」一詞譯自希臘字安加利奧,而這字則採自波斯文。這個名詞原本與波斯王授權的公共驛卒,或傳信者,的活動有關。驛卒有權強迫人、馬匹、船隻和任何可以加速官方事務的東西為他們服役。(可參閱以斯帖記3:13,15;8:10,14)羅馬人也採納這種制度。在耶穌於地上傳道的期間,政府官員可以強迫猶太人負重擔或作其他形式的苦工。(馬太福音27:32;馬可福音15:21)猶太人認為給外邦人作這類強迫性的服務是極度可厭的事。但耶穌卻勸勉聽眾樂意地這樣行。事實上,倘若被逼行一羅馬里(約5,000呎,或1.5公里),他們應當自願行雙倍的路程。

4——要求物質援助

耶穌接著勸人在予人物質幫助時要慷慨:「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不付利息,《新世》]的,不可推辭。」——馬太福音5:42。

耶穌的聽眾記得上帝的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在貸款給猶太同胞時計利息。(出埃及記22:25;利未記25:37;申命記23:20)再者,律法也命令說:「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總要向他鬆開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補他的不足。」(申命記15:7,8)身為彌賽亞和上帝律法的「成全者」,耶穌更進一步地鼓勵人表現慷慨施與的精神。——馬太福音5:17;使徒行傳20:35。

耶穌在此的勸告無疑具有莫大的價值。人若選擇放棄自驕心及甚至貴重之物而非與人相爭以圖將其保留,人若毫無怨言地執行不愉快的任務,並且樂於以自己所有協助其他有急需的人,這樣的人不僅使同胞喜悅,同時亦為上帝所鍾愛。——哥林多後書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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