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基督徒若被選做陪審員,應該怎樣處理呢?
有些國家的司法制度設有由公民組成的陪審團。生活在這些地方的基督徒,如果被召擔任陪審員,就需要決定怎樣做了。有些基督徒懷著清白良心認為,聖經原則並不禁止人擔任陪審員。情形正如在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的事例上,他們三人聽從巴比倫政府的命令,出席在杜拉平原舉行的集會;約瑟和馬利亞則服從羅馬政府的法令,到伯利恆去登記。(但以理書3:1-12;路加福音2:1-4)可是,有些因素是誠懇的基督徒可以考慮的。
世上並非所有國家都實行陪審團制度。在有些國家,民事和刑事案件都由一位或多位專業法官負責審理。但在實行普通法的國家裡,陪審團制度則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不過,大部分人對於怎樣揀選陪審員、他們要做什麼工作等,卻知道不多。因此,無論你是否面對做陪審員的問題,如果能夠對此有個大概的認識,無疑是有益的。
上帝的子民以耶和華為他們的至高審判者。(以賽亞書33:22)在古代的以色列國裡,經驗豐富、守正不阿的男子擔任法官,為老百姓排難解紛,並在牽涉到律法的問題上作出決定。(出埃及記18:13-22;利未記19:15;申命記21:18-21)耶穌在世時,猶太人的司法事宜,交由猶太的最高法院公議會審理。(馬可福音15:1;使徒行傳5:27-34)律法並沒有規定讓一般猶太平民做陪審員。
其他一些國家則設有由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制度。蘇格拉底曾在一個由501人組成的陪審團面前受審。古羅馬共和國也一度實行陪審團制度,但後來在凱撒皇帝統治期間給取消了。其後,英王亨利三世設立安排,讓被告受鄰人審訊。當時的人認為,既然當地人士認識被告,他們的判決自然會比被告人用決鬥或「神明裁判」的方法去證明自己清白,來得公平合理。隨著時間過去,陪審團的制度逐漸形成;一個由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會在場聆訊案件,並根據證供作出裁決。專業的法官則負責引導陪審團考慮證供。
陪審團的形式、組成人數,以及作出裁決的過程,也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大陪審團由12至23人組成,他們負責考慮證供,看看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當事人該受起訴。可是,他們不會裁定被告有罪還是無罪。同樣,在死因裁判法庭裡,陪審團要衡量證據,決定是否有人觸犯了刑事法例。
提到陪審團,大多數人都想像在法庭上有12個人坐在一旁聆聽案情(無論是民事爭端或刑事案件),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但這其實是小陪審團,跟大陪審團不同。一般來說,法庭會從登記選民、領有駕駛執照者或其他類似人士當中選出人來,發信通知他們做陪審員。有些人會自動喪失資格,例如犯了重罪的人、精神不健全人士等。視乎當地法例而定,醫生、教士、律師、小商人等,也可以申請豁免。(有些人基於個人良心的緣故不願做陪審員,他們也可能獲准豁免。)可是,當局現時正逐漸縮窄豁免人士的範圍,使人人都有義務履行這個職責,也許數年一次。
被選做陪審員的人,不一定有機會出庭聆訊案件。法庭先從陪審員候選名單中,以隨機抽樣的方式選出一些人來,擔任某宗案件的陪審員。然後法官會向他們說明誰是原告、誰是被告、當事人的律師,以及案件的性質。法官和雙方律師會仔細審查各個選中的陪審員。被選的陪審員如果由於案件的性質,基於良心緣故認為自己不宜擔任這宗案件的陪審員,就可以在這個時候說明自己的立場。
被選做陪審員的人會一一受到篩選,直至達到法定的數目為止。這些人會組成陪審團,實際出席聆訊整個案情。如果有陪審員在案件中可能有利益衝突,以致他能否保持公正受到質疑,法官就會取消這人出任該案陪審員的資格。此外,雙方律師也有權取消陪審團內某些看來不適當的人的資格。落選陪審員的名字會繼續留在候選名單上,留待下次遴選作另一宗案件的陪審員。有些基督徒在這個時候,把握機會向別人做非正式的見證。過了一段日子之後,人就完成了做陪審員的義務,不論他是否曾實際出庭擔任陪審員的工作。
基督徒力求「顧自己的事」,不好管「閒事」。(帖撒羅尼迦前書4:11;彼得前書4:15)有一次,一個猶太人求耶穌在一件牽涉到繼承產業的事上替他仲裁。耶穌對他說:「你這個人,誰委任我做你們的審判者或分產業的人呢?」(路加福音12:13,14)耶穌來到世上,是要向人宣揚王國的好消息,不是為人在法律事宜上作仲裁。(路加福音4:18,43)耶穌的回答也許促使那人按照上帝的律法有明文規定的程序解決爭端。(申命記1:16,17)然而,出庭做陪審員跟好理別人閒事,性質並不相同。做陪審員跟但以理三個朋友所處的情況較類似。巴比倫政府下令他們三人到杜拉平原去,他們遵囑而行並沒有違反上帝的律法。正如聖經表明,他們後來的遭遇卻是另一回事。——但以理書3:16-18。
上帝僕人不再處於摩西律法之下以後,他們開始接觸到世界各地的世俗法庭。使徒保羅敦促哥林多的「聖民」在會眾裡解決紛爭。雖然保羅把世俗的法庭稱為「不義的人」,他卻沒有否認世俗法庭的確有權處理世俗的 事務。(哥林多前書6:1)保羅曾在羅馬的司法制度下為自己申辯,甚至向凱撒上訴。這足以表明世俗法庭並非一無是處。——使徒行傳24:10;25:10,11。
世俗法庭是『在上當權者』的職能的一部分。他們「各有相對的地位,都是上帝所安排的」,負責制訂和執行律法。保羅寫道:「他是上帝的服事者,是為了你的益處而設的。但你如果作惡,就要畏懼了:因為他不是徒然佩劍的;他是上帝的服事者,是施刑的,要降烈怒給常常作惡的人。」世俗權威執行法律職權,基督徒自不會「反對當權者」,因為他們不想跟當權者「作對」而自招懲罰。——羅馬書13:1-4;提多書3:1。
在衡量各個因素時,基督徒要考慮自己是否願意順應凱撒(政府)的某些要求。保羅勸勉說:「各人[在上當權者]所當得的,你們都要清還:要求納稅的,向他納稅;要求進貢的,向他進貢;要求畏懼的,就畏懼他。」(羅馬書13:7)在納稅問題上,聖經的指示很明確。(馬太福音22:17-21)如果凱撒要求國民獻出時間勞力去清理道路,或執行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每個基督徒就必須自行決定服從與否。——馬太福音5:41。
有些基督徒把陪審團工作視為應盡的義務,只是將凱撒的東西償還給凱撒罷了。(路加福音20:25)陪審員的職責是考慮證供,然後就案情或法律觀點提出忠實意見。例如,在大陪審團裡,陪審員要決定是否有充分證據對被告人提出檢控,但他們不會裁決被告是否有罪。一般的審訊又如何呢?在民事訴訟中,陪審團可以裁定被告應當作出賠償。在刑事案件中,他們會裁定證據是否顯示被告有罪。有時,陪審團也可以對被告該處以什麼刑罰,表示意見。然後,政府行使所持有的權威,「降烈怒給常常作惡的人」,或「懲罰作惡者」。——彼得前書2:14。
可是,如果一個基督徒的良心不容許他擔任某宗案件的陪審員,那又如何?既然聖經沒有談及陪審團的職責,基督徒就不能說:「擔任陪審員職責跟我的宗教有抵觸。」視乎案件的性質而定,他可以向法庭申明,擔任該宗案件的陪審員,跟他自己的良心有抵觸。案件性質如果跟性不道德、墮胎、殺人等行為有關,情形更是這樣,因為他的想法是受聖經知識所模鑄而不是僅受世俗法律所影響的。當然,在實際上,案件可能並不涉及這些問題。
成熟的基督徒也需要衡量,他對於法官所判的刑罰要負多少責任。(參閱創世記39:17-20;提摩太前書5:22。)如果後來事實證明判了死刑的人根本無罪,擔任陪審員的基督徒會分擔流血罪嗎?(出埃及記22:2;申命記21:8;22:8;耶利米書2:34;馬太福音23:35;使徒行傳18:6)彼拉多審判耶穌時,希望『自己對於這個人的血是清白無辜的』。猶太人迅速回答說:「他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孩子身上好了。」——馬太福音27:24,25。
基督徒被傳召做陪審員,如果基於個人良心的緣故,不顧法官的命令,堅拒擔任某宗案件的陪審員,他就應當有個心理準備,甘願接受這樣做所帶來的後果——不論是罰款還是監禁。——彼得前書2:19。
歸根究柢來說,在考慮做陪審員的時候,每個基督徒必須按照對聖經的了解和自己的良心,自行決定怎樣做。有些基督徒願意接受做陪審員的責任,而且曾實際在陪審團席上參與聽審。有些基督徒則覺得無法擔任這樣的工作,即使為此受罰也在所不惜。每個基督徒都必須自行決定怎樣做,別人不應加以批評。——加拉太書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