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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傳道月報-1980年
《月報》 3/80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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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組的司法委員會審查過證據之後若決定被告應當遭受開除的處分,他們應當怎樣對待犯過者?

委員會應當對他說明他們已決定將他從小組開除。他們應當問他是否打算上訴。他若相信委員會在判斷方面犯了嚴重的錯誤,他可以上訴。若是如此,小組則應當暫時不宣佈將他開除的決定。他們應當告訴犯過者他可以有一週的時間以書面對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及舉出理由。委員會接獲書面的上訴之後,長老團便應當選出一個覆審委員會去審查案件,若是可能最好在一週之內如此行。他們可以任用當地的長老或鄰近小組的長老:這些應當是經驗豐富和具備資格的人。若有一位週遊監督方便參加或提議覆審委員會的人選,這自然很好。長老們也許想與分社辦事處通電話以諮詢關於組成覆審委員會的事項。可是,通常他們均無需採取這個步驟。

在另一方面,被告若並不表示他想上訴,司法委員會便會向小組作一項簡短的適當宣佈。除此之外,他們應當向被控的人解釋他需要悔改以及他可以採取其他什麼步驟以求在日後重返小組。委員會應當以對犯過者有所幫助的仁慈方式如此行,希望犯過者會改過自新,在日後有資格重返耶和華的組織。——林後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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