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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傳道月報-1989年
《月報》 11/89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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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兄為世俗一位聲名狼藉的罪犯主持喪禮是適當的嗎?

關於為死者——例如一位耶和華見證人的非信徒親屬,向來很少甚或沒有與耶和華見證人交往的人——主持喪禮,這樣的問題不時產生。《守望台》1977年12月1日刊第727-8頁便就替這樣的人主持喪禮一事提出了平衡的建議。

如果我們受邀去為世俗一個聲名狼藉的罪犯主持喪禮,就應當加以拒絕,因為這樣行會為耶和華和他的組織帶來不利的影響。——箴18:3。

那麼,一個未獻身而以往曾犯罪的人又如何?一個怙惡不悛地繼續過一種犯罪生活的人與一個以往生活聲名狼藉,但卻在靈性上改弦易轍,並且努力披上新品格的人大有分別。(羅12:2;弗4:17,20-24)這個人也許尚未是個獻了身、受了浸,行事正直,已經潔淨過來的基督徒。(林前6:9-11;啟7:9,10)可是他卻逐步採取行動去改變自己的生活。人若受邀去替這樣的人主持喪禮,這是可以考慮的。各長老若感到這樣行並不會破壞會眾的和平、協調,也不會為上帝的子民帶來羞辱,而他自己的良心又容許的話,社方並不反對長老擔任這樣的喪禮演講。——林前10:23,24,2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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