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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1982年
《警》82 1/8 22-25頁

解決爭端的方法

在這個難於應付的危機時代,個人和國家都同樣地時常在意見方面「不肯和解。」爭論雙方彼此同意的往往僅是互不同意而已。——提摩太後書3:1,3。

可是在過失或誤會發生時有沒有正確方法能加以解決而使前嫌冰釋呢?

不錯,方法是有的。這項方法若以正確態度加以應用,便可以公平地解決爭端,但有關方面必須都同意接納和遵行其中所牽涉的原則,紛爭才得以順利解決。

這些原則見於耶穌基督給予第一世紀基督教會的訓示中。它們在普世耶和華見證人小組中依然適用。我們且考慮一下這些原則,因為它們在解決私人爭端方面可使所有人都得益。

耶穌基督規劃了解決爭端的三項步驟:

第一個步驟:

「如果你的弟兄犯了罪,你趁著和他單獨在一起的時候,要去指出他的過失來。如果他肯聽,你就得著你的弟兄。」——馬太福音18:15,《新譯》。

在討論別人的過失時,私下討論豈不是較高尚和較仁慈的方法嗎?但耶穌在這裡所談論的並不是些微的意見不合。正如上下文所透露,他所談論的事情嚴重到可以發展至有人被逐出信徒小組之外。

為什麼只是「你和他單獨在一起」?

請考慮一下為什麼第一個步驟僅限於當事者一對一地私下討論的若干理由。理由之一是,你決心把事情說出來需要你首先檢討一下自己的動機。你只是想發泄感情?抑或意圖報復?事情真的這麼嚴重?你真的受到這麼厲害的創傷嗎?有可能大家都犯了錯誤嗎?要記得,你的動機應該是:要得著你的弟兄。要贏得他,要得回他。要幫助他繼續與你一同事奉上帝。

你處理這件事僅限於私下談論應該贏得他的尊重。主動和對方接觸時要鼓起勇氣。向其他的人訴說自己的不滿也許容易得多。但這樣行是否和「第一個步驟」一致呢?

同時,把自己的歧見向別人詳道結果可能為你招致難堪和屈辱。「你與鄰舍爭訟,要與他一人辯論,不可泄漏人的密事;恐怕聽見的人罵你,你的臭名就難以脫離。」(箴言25:9,10)聽見的人怎麼會使你蒙受羞辱呢?例如對方若問,「你有試過第一個步驟嗎?」當你承認未曾試過時,他可能提醒你每項爭論都有兩方面,你自己和對方。許多時甚至有第三方面,即公正立場的方面。「先訴情由的,似乎有理;但鄰舍來到就察出實情。」(箴言18:17)當然,耶穌所指的是毫無疑問的過失和顯明的罪而言,但你的證據也是毫無疑問,你對事情的了解也是完全清楚的嗎?為了決定這點,還有什麼方法好過先行私下將事情聽清楚呢?

倘若事情反過來又如何?別人若認為你得罪了他又如何?你豈不願意知道詳情以便作出調整嗎?這豈不是使你有機會明白真相和「趕緊和解」嗎?(馬太福音5:25)這豈不是比讓人懷恨在心而向你爆發憤怒好得多?

可是第一個步驟失敗又如何?你依然感到要徹底解決爭論而贏得你的弟兄嗎?直至現時為止,你們的歧見仍然保持機密,至少你沒有加以泄漏。第二個步驟是什麼呢?

第二個步驟:

「如果他不肯聽,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好使一切的話憑兩三個證人的口可以確立。」——馬太福音18:16,《新譯》。

為什麼「帶一兩個人同去」?

你認識一兩個成熟和在有關的事上經驗豐富的人嗎?他們也許對雙方都抱著客觀和不偏不倚的態度。你若不認識這樣的人,也許小組中的長老可以推薦給你,甚至為你安排會晤的時間。

可是,這是否意味到你現時便可以隨意發牢騷或非難對方呢?不然,你可以簡單地從實訴說『我和某人之間有一個難題,恐怕這影響到他的靈性健康。我已試過第一個步驟,但未能贏得他的和解。現時我請求幫助去採取第二個步驟。我請求一、兩個人同去聆聽雙方的意見。』同行者在會見對方之前不應聆聽任何一方的詳情,這樣就不致有先入為主的見解或聽到雙方在背後說一些他們在面對面時不願說的話。

第二個步驟並不是司法委員會的聆訊。它只是加緊努力得回弟兄的方法而已。現時不是單獨商談而是增添一、兩個人的幫助。倘若證據確鑿,而你的態度又的確是希望『得回你的弟兄』,這時就有人在場作見證了。

倘若第二個步驟失敗。那又如何呢?你至少已將事情向一些蒙聖經授權的人透露。你現時已有可靠的見證人支持,使犯罪的一方意識到他被控的事件有使他被逐出信徒同工小組的可能。但這件事最後牽涉到

第三個步驟:

「如果他再不聽,就告訴教會[小組]。」——馬太福音18:17,《新譯》。

怎樣『告訴小組』?

小組由長老團所代表。在這件案子上,司法委員會由長老團或其他適當權威所任命。因此現在你將難題向長老們提出。方法如何呢?

你請求整個長老團聆訊案件嗎?這是必需或切合實際的做法嗎?在這個階段,你不是請求任何一位長老聆訊,至少不是在被告缺席時如此行。反之你所請求的是由一個受任命的司法委員會去聆訊。方法是通知一兩位長老,聲稱你和某人發生了難題,經已試過第一和第二個步驟了。如今你請求採取第三個步驟:

「如果連教會[通過司法委員會]他[犯罪的一方]也不聽,就把他看作教外人和稅吏吧。」——馬太福音18:17,《新譯》。

你已三度嘗試贏得你的弟兄,每一次嘗試你都以適當的步驟進行。案中的事實未曾泄漏給任何未獲聖經授權的人去聆聽和作決定。你也沒有使事件在小組中成為談論的話題。

誠然,倘若對方不願和解,則歧見未必能夠解決而使你得回你的弟兄。即使你感覺自己有義務要採取若干步驟試圖將事端解決,你的動機是真正希望與弟兄恢復和睦。「可能的話,總要盡你們的所能與人和睦。」——羅馬書12:18,《新譯》。

耶穌所提出的這些解決爭端的原則是切實可行的,它們很有功效。大家若遵行這些基督徒原則,我們居於其中的這個世界無疑會成為一個較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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