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看法
為什麼要強調基督徒的自由?
「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加拉太書5:1)「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上帝的僕人。」(彼得前書2:16)在《基督教希臘文聖經》中諸如此類的言論強調基督徒自由的可貴和保護自由的重要。查考一下在第一世紀存在的狀況會幫助我們了解到何以要特別強調基督徒的自由。
在耶穌基督來到地上捨棄生命作為犧牲之前,全能上帝僅與以色列一國交往。直至第一世紀,以色列人在摩西律法下已超過1,500年。猶太教的宗教領袖,特別是法利賽人,相信根據傳統解釋而嚴守律法就能在上帝面前立功。他們既不肯謙遜地仰望上帝的慈悲和恩典,反而崖岸自高,認為自己在上帝面前高於其他以色列人。耶穌在比喻中描述法利賽人的禱告正好把他們的態度表露無遺:「上帝阿,我感謝你,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路加福音18:11,12。
但事實上摩西律法卻嚴斥法利賽人為罪人。例如,保羅在作為法利賽人時已意識到自己不能完全地遵守律法。他發覺即使盡了最大努力,禁戒貪心的律法仍然責備著他。在他致羅馬人的信中,他寫道:「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羅馬書7:7-9。
律法的目的之一是藉著使以色列人意識到一個人需要彌賽亞的救贖工作而把他們領到彌賽亞那裡。因此,耶穌基督在完成犧牲任務以及把犧牲價值獻給他的父之後,律法遂成就了它的目的。(加拉太書3:24,25)所有通過基督在上帝安排中實踐信心的人都獲得赦罪,從罪的斥責和使人知罪的律法中釋放出來。——羅馬書7:6;8:1,2。
由於對這項重要真理缺乏體會,第一世紀若干歸信基督教的猶太人堅稱離開律法就不能獲得救恩。他們相信蒙上帝悅納的道德行為有賴於嚴守律法,並且希望把這種信念加諸非猶太的信徒身上。(使徒行傳15:2,5)這些歸信基督教的猶太人沒有認清一件事實,那便是律法本身不能保證人有良好行為,而上帝的靈運行在對基督實踐信心的人身上才是遠較強大的行義力量。(加拉太書5:16-18)上帝的靈能使人由衷地產生愛心,而「愛是不加害與人的。」——羅馬書13:10。
堅持要遵守律法的人否認了基本信心的價值,並且繼續倚靠行律法作為稱義的手段。他們在崇拜上實行律法主義使基督徒歸回那種只能暴露人的罪人身份和應該判處死亡的安排之下而已。——羅馬書3:20;6:23。
因此,堅持以遵守律法為獲致救恩的方法其實是使本來藉著耶穌的犧牲而得以從奴役中釋放的基督徒重歸奴役。使徒彼得曾對那些認為未受割禮的非猶太信徒應該受命遵守律法條件的人指出這點。在敘述意大利的哥尼流和其他的人在未受割禮情況下獲得上帝聖靈時,使徒定出以下的結論:
「知道人心的上帝也為他們作了見證,正如給我們一樣。又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並不分他們我們。現在為什麼試探上帝,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猶太人]所不能負的軛[摩西律法]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使徒行傳15:8-11。
耶和華上帝既已通過他的兒子,傾澆他的靈在非猶太籍的信徒身上,那些希望未受割禮的信徒歸入律法之下的人其實是與上帝作對,他們把局勢造成似乎至高者所為不當,沒有首先叫非猶太人遵守律法就接納他們。這的確是不當地『試探上帝』。因此基督徒的自由需要受到保護,使他們不致觸怒上帝。
今日也一樣,我們必須保護我們基督徒的自由。這並不是說我們可以做出不法行為。剛相反,我們是上帝和基督的奴僕。我們若犯罪,便是辜負了上帝的兒子為我們而死,亦即把我們從罪解放出來的目的。將上帝向我們所表示的額外慈悲視為當然是多大的錯誤!(羅馬書8:2-11;彼得前書1:17-19)可是,我們必須小心,不要落入陷阱中,以致認為我們獲得永生恩賜是藉著自己所做的某些工作。這樣便會使我們像法利賽人一般自視太高,把上帝通過基督和聖靈所作的成就擅自居功。(參閱羅馬書7:21-25;哥林多前書3:6,7。)我們的善工和善行只是我們活躍信心的表現而已。(雅各書2:26)善工和行為證明我們樂於成為我們的天父和他的兒子所用的工具。因此,一切榮耀都歸於耶和華上帝和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在以正當動機事奉上帝方面,我們切勿忽略基督徒自由的價值。一套完整的律法不能使任何人變成公義。為了獲致上帝嘉許,我們要有一種強於律法的力量來克服我們有罪的肉體傾向。那更強的力量便是上帝的靈,它充足地運行在那些對上帝通過基督的拯救安排懷持真正信心的人當中。因此,若以律法主義來取代基督徒的自由,就是否定了基督徒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