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觀點
怎樣才是好公民?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歐洲和日本許多一度自以為奉公守法、一等良民的人,都因為戰爭的罪行而遭審訊、被定罪。這些人當中有些是高級軍官、科學家,也有不少專業人士。他們極力為自己辯護,聲稱這樣做僅是履行好公民應盡的本分,服從國家的命令罷了。結果,這些所謂好公民竟做出了無數傷天害理的可怕惡行來。
在另一方面,有些人卻漠視國家的權威,公然反抗政府;有些人就覺得,只要能逍遙法外,哪怕違犯法紀。當然,其實很少人會否認,人是須要服從權威的,因為沒有權威,世界就會陷於無政府的混亂狀態。不過問題是,我們應當盡公民的責任和服從律法到什麼程度呢?請考慮一些基本的原則,這些原則曾幫助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對盡國家的公民責任有平衡的看法。
基督徒順服當權者
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甘願順服「在上的當權者」——意即當日的統治者——所定的律法和規條。(羅馬書13:1)基督徒意識到,「順服政府和當權的人,服從這些統治者」是公民應盡的責任。(提多書3:1)雖然他們深知基督是屬天的君王,他們仍會奉公守法,服從人間的統治者,不會肆意擾亂國家安全。事實上,聖經吩咐他們,要時刻「尊重君王」。(彼得前書2:17)使徒保羅甚至吩咐基督徒說:「因此,首先我勸勉你,要為所有種類的人懇切祈求、禱告、代求、感謝,又要為列王和所有身居高位的人這樣做,好叫我們能夠滿懷敬神的虔誠,莊莊重重地過平穩安靜的生活。」——提摩太前書2:1,2。
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盡力履行公民的義務,繳納當權者徵收的稅款,即使有時這樣做是個沉重的擔子。在這件事上,他們跟從使徒保羅受靈示的勸勉:「各人所當得的,你們都要清還:要求納稅的,向他納稅。」(羅馬書13:7)耶穌的門徒意識到,羅馬政府和屬下的官員執法是上帝所容許的。他們好比「上帝的公僕」,負責維持秩序,使社會保持一定程度的安寧和穩定。——羅馬書13:6。
「預備行各樣良善的作為」
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受到囑咐,要履行國家所定的公民義務。耶穌基督親自囑咐他的門徒,有時他們可以做超過當權者基本要求他們做的事,他說:「有掌權的人迫你服役,要你走一里路,就跟他走兩里。」(馬太福音5:41)基督徒樂意聽從吩咐,他們不會只顧享受社會的公民權利,而不願負起社會的公民責任。他們隨時「預備行各樣良善的作為」。——提多書3:1;彼得前書2:13-16。
他們真正愛鄰舍,盡力幫助人。(馬太福音22:39)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因為愛鄰舍,同時緊守崇高的道德標準,因而大大造益社區。四周的人應當高興他們的鄰舍是個基督徒。(羅馬書13:8-10)基督徒表現愛心的方式,不是單單不做惡事就算。聖經勸勉他們要主動關注別人的福利,「對所有人[不是僅向信徒同工]行善」,好像耶穌基督一樣。——加拉太書6:10。
「以上帝為統治者,服從他而不是服從人」
不過,服從世俗的權威是有限度的。基督徒不會做一些違背良心,損害他們跟上帝關係的事。例如,耶路撒冷的宗教領袖曾下令使徒們要停止傳講耶穌,他們就拒絕服從命令。他們說:「我們必須以上帝為統治者,服從他而不是服從人。」(使徒行傳5:27-29)基督徒也堅決拒絕崇拜君王。(哥林多前書10:14;約翰一書5:21;啟示錄19:10)結果怎樣?歷史家J.M.羅伯特斯說:「他們受到譴責,不是因為他們是基督徒,而是因為他們拒絕做律法要求他們做的事。」——《世界簡史》。
為什麼基督徒在這件事上「拒絕做律法要求他們做的事」呢?因為他們意識到,「在上的當權者」是上帝容許他們掌權的,他們是「上帝的服事者」,負責維持法紀治安的。(羅馬書13:1,4)但他們卻承認,上帝的律法才是最高的權威。他們緊記耶穌基督向他的跟從者定下的原則,這條原則既平衡,又合理:「因此,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上帝的東西要償還給上帝。」(馬太福音22:21)所以,他們應當把對上帝所負的責任置於凱撒的要求之先。
許多自稱是基督徒的人由於沒有聽從這些至理名言,結果自討苦吃,從而證明聖經的勸告是最明智的。例如,軍事歷史家約翰·基根指出,自稱信奉基督教的叛道領袖,他們「唯命是從,結果成了政府的傀儡,特別是政府要徵召或補充兵員的時候,他們就是最佳人選了」。結果,這些人的跟從者在戰爭中互相對壘,濫殺無辜,流盡千千萬萬人的鮮血。基根說:「一旦戰爭的情緒高漲,這些人就把上帝的律法忘記得一乾二淨了。」
可是,公元1世紀的基督徒卻為我們立下平衡的榜樣。他們是社會的好公民,既盡力履行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又同時堅決緊守明確的聖經原則,並在生活的各方面跟從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所指引。——以賽亞書2:4;馬太福音26:52;羅馬書13:5;彼得前書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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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凱撒的東西要償還給凱撒,上帝的東西要償還給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