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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慘無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守望台1987年 | 10月15日
    • 宗教裁判的程序

      宗教裁判者——多米尼克會或聖芳濟會的僧侶——把當地居民召集到教堂。召集的目的是要犯了異端之罪的人自首或檢舉為僧侶們所知的異端分子。他們甚至對被懷疑為異端分子的人也加以指控。

      任何人——男、女、兒童或奴隸——都可指控別人為異端分子,指控者不必恐懼要與被控者對證,後者甚至不知自己受誰人的指控。被告很少有人為之申辯,因為任何律師或見證人若替被告說情,本身就會被控協助或教唆異端分子之罪。因此被告通常孤單地站在裁判者——同時是檢察官和法官——的面前受審。

      被告最多獲准以一個月時間去認罪。但不論認罪與否,「裁判」(拉丁文Inquisitio)必定開始。被告關在監獄內,許多人被單獨關禁,食物極少。主教的監獄滿了人時,就使用市內監獄。各監獄都滿溢時,就把舊建築物改裝成監獄。

      既然被告在開始審訊之前已被假定有罪,裁判者遂用四種方法迫使他們自認為異端分子。首先,以釘死在柱上作為威脅。其次,枷著足鐐手銬困在陰暗潮濕的小監倉內。第三,由探監者施以心理壓力。最後是用酷刑迫供,包括拉肢、滑輪拉扯或吊刑和火烙刑。僧侶站在一旁錄取口供。無罪釋放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事。

      刑罰

      定罪是在星期日於教堂或公眾廣場當教士在場之際加以宣布。輕判可能是苦行贖罪。這樣行包括被迫穿著縫上一個黃氈十字架的衣服,使受罰者幾乎沒有可能找到職業。刑罰也包括公開鞭笞、監禁或交給世俗權威用火燒死。

      較重的刑罰包括沒收被告的財產,由教會和國家均分。異端分子家中仍然生存的成員遂苦不堪言。異端分子的房屋或收容異端分子者的房屋均要拆毀。

      同時,死人若被控生前是異端分子,也要受審判。倘若被判有罪,屍體要被掘出焚燒,財產要沒收。仍然生存的無辜家人遂受到極大痛苦。

      這樣的刑罰乃是中世紀宗教裁判所的一般程序,因時和因地也有不同之處。

      教皇認可的酷刑

      1252年,教皇英諾森(Innocent)四世頒發通諭,正式批准在宗教裁判所的教會法庭使用酷刑。進一步的用刑細則由教皇亞歷山大(Alexander)四世、烏爾班(Urban)四世和克里門(Clement)四世宣布。

      初時,教會的裁判者在行刑時是不許在場的,但教皇亞歷山大四世和烏爾班四世撤除了這項禁令。因此在行刑室內可以繼續「訊問」。同樣,本來規定行刑只許一次,但教皇特派的裁判者規避這點,聲稱重新開庭拷問只是第一次開庭的「延續」而已。

      不久,甚至見證人也受嚴刑拷問,以確定他們是否供出所識的全部異端分子。有時供認是異端分子的人在供認之後仍被拷問。正如《天主教百科全書》解釋,這樣行是要「迫他供出朋友和從犯。」——第8卷,32頁。

  • 慘無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守望台1987年 | 10月15日
    • [第26頁的圖片]

      宗教裁判所施行的種種酷刑

      [鳴謝]

      Photo Bibliothéque Nationale, Paris

  • 慘無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守望台1987年 | 10月15日
    • [第27頁的圖片]

      教皇英諾森四世下令使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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