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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87 10/15 25-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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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7年
《守》87 10/15 25-28頁

慘無人道的宗教裁判所

時維十三世紀。據說法國南部全境布滿了相信異端的人。在這個本來應該只有天主教徒居住的教區,當地主教在企圖根除區內這些「莠草」方面竟告失敗。教會於是認為非採取嚴厲行動不可。教皇派遣「處理異端」的特別代表前往該地。宗教裁判所(英文Inquisition)遂在鎮上設立起來。

宗教裁判所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十一和十二世紀,當時反對天主教的異議團體紛紛在天主教的歐洲各地出現。但宗教裁判所是在1184年,由教皇魯西斯(Lucius)三世在意大利威洛納宗教會議上正式創立的。由於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一世與之合作,教皇遂下詔,任何人若談論甚或思想與天主教相反的教義,就得被逐出教會和遭受世俗權威的懲罰。主教們受命去搜出(拉丁文:inquirere)相信異端的人。這就是所謂主教宗教裁判所的開始,亦即在主教管轄之下的宗教裁判所。

毒辣的手段

可是,正如事實顯示,在羅馬眼中,主教們在搜尋離心分子方面尚不夠熱心。繼任的幾位教皇遂派出教皇特使,特使們藉著西妥教團的僧侶之助,獲得授權對異端作出獨立的「裁判」。因此有一段時期並存著兩種宗教裁判所,稱為主教宗教裁判所和使節宗教裁判所,後者比前者手段更加毒辣。

甚至這種殘酷的宗教裁判所在教皇英諾森(Innocent)三世看來還以為未足。他在1209年發動十字軍去攻打法國南部的異端分子。他們大多數是卡特爾派的教徒(Cathars),是由摩尼教和變節的諾斯替教混合而成。a由於在阿爾比(Albi)鎮居住的卡特爾派教徒特多,他們遂被稱為阿爾比人。

攻打阿爾比人的「聖戰」在1229年結束,但異端分子尚未全被撲滅。因此在同一年,教皇格列哥里(Gregory)九世在法國南部土魯斯(Toulouse)的宗教會議上重新策動宗教裁判所。他在每個教區委任多個永久性的裁判者,包括一名教士在內。1231年,他制訂一條法律,不肯悔改的異端分子會被判處用火燒死,願意悔改的則判處終身監禁。

兩年之後,在1233年,格列哥里九世減輕了主教們搜尋異端分子的責任。他設立了僧侶宗教裁判所,這種裁判所因委任僧侶為正式裁判者而得名。獲選任的僧侶主要是新建立的多米尼克修會的成員,但也有來自聖芳濟修會的。

宗教裁判的程序

宗教裁判者——多米尼克會或聖芳濟會的僧侶——把當地居民召集到教堂。召集的目的是要犯了異端之罪的人自首或檢舉為僧侶們所知的異端分子。他們甚至對被懷疑為異端分子的人也加以指控。

任何人——男、女、兒童或奴隸——都可指控別人為異端分子,指控者不必恐懼要與被控者對證,後者甚至不知自己受誰人的指控。被告很少有人為之申辯,因為任何律師或見證人若替被告說情,本身就會被控協助或教唆異端分子之罪。因此被告通常孤單地站在裁判者——同時是檢察官和法官——的面前受審。

被告最多獲准以一個月時間去認罪。但不論認罪與否,「裁判」(拉丁文Inquisitio)必定開始。被告關在監獄內,許多人被單獨關禁,食物極少。主教的監獄滿了人時,就使用市內監獄。各監獄都滿溢時,就把舊建築物改裝成監獄。

既然被告在開始審訊之前已被假定有罪,裁判者遂用四種方法迫使他們自認為異端分子。首先,以釘死在柱上作為威脅。其次,枷著足鐐手銬困在陰暗潮濕的小監倉內。第三,由探監者施以心理壓力。最後是用酷刑迫供,包括拉肢、滑輪拉扯或吊刑和火烙刑。僧侶站在一旁錄取口供。無罪釋放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事。

刑罰

定罪是在星期日於教堂或公眾廣場當教士在場之際加以宣布。輕判可能是苦行贖罪。這樣行包括被迫穿著縫上一個黃氈十字架的衣服,使受罰者幾乎沒有可能找到職業。刑罰也包括公開鞭笞、監禁或交給世俗權威用火燒死。

較重的刑罰包括沒收被告的財產,由教會和國家均分。異端分子家中仍然生存的成員遂苦不堪言。異端分子的房屋或收容異端分子者的房屋均要拆毀。

同時,死人若被控生前是異端分子,也要受審判。倘若被判有罪,屍體要被掘出焚燒,財產要沒收。仍然生存的無辜家人遂受到極大痛苦。

這樣的刑罰乃是中世紀宗教裁判所的一般程序,因時和因地也有不同之處。

教皇認可的酷刑

1252年,教皇英諾森(Innocent)四世頒發通諭,正式批准在宗教裁判所的教會法庭使用酷刑。進一步的用刑細則由教皇亞歷山大(Alexander)四世、烏爾班(Urban)四世和克里門(Clement)四世宣布。

初時,教會的裁判者在行刑時是不許在場的,但教皇亞歷山大四世和烏爾班四世撤除了這項禁令。因此在行刑室內可以繼續「訊問」。同樣,本來規定行刑只許一次,但教皇特派的裁判者規避這點,聲稱重新開庭拷問只是第一次開庭的「延續」而已。

不久,甚至見證人也受嚴刑拷問,以確定他們是否供出所識的全部異端分子。有時供認是異端分子的人在供認之後仍被拷問。正如《天主教百科全書》解釋,這樣行是要「迫他供出朋友和從犯。」——第8卷,32頁。

六個世紀的恐怖

這樣,宗教裁判所的機構在十三世紀上半期開始活動,被用來對付一切敢在言論上或僅是在思想上與天主教會不同的人。它使天主教勢力下的歐洲全境充滿恐怖。到十五世紀末期,宗教裁判所開始在法國、西方其他國家和中歐沉寂下來,但在西班牙卻驟然興起。

教皇西托斯(Sixtus)四世在1478年批准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首先被用來對付馬蘭奴人(西班牙的猶太人)和摩爾人(西班牙的回教徒)。許多由於恐懼而歸信天主教的人受到懷疑是否仍祕密奉行他們本來的宗教。後來,宗教裁判所被用來作為對付基督新教徒或任何異議者的恐怖武器。

宗教裁判所從西班牙和葡萄牙傳至這兩個天主教國家勢力所在的中、南美洲和其他地方的殖民地。這項安排直至十九世紀初期拿破崙入侵西班牙才告結束;拿破崙失敗後暫時恢復,終於在1834年受到禁制,到現在只有150年左右而已。

[腳注]

a 天主教歷史往往不分皂白地把中世紀的異端分子稱為「摩尼教派」。摩尼或梅尼茲是公元第三世紀一個混合宗教的創始者,這個宗教混合了波斯的祆教、佛教和變節的諾斯替基督教派,有些異端團體,例如卡特爾教派,雖然根源於摩尼的教訓,但有些以聖經為根據的異議者,例如華爾多派,卻與他們絕不相同。

[第26頁的圖片]

宗教裁判所施行的種種酷刑

[鳴謝]

Photo Bibliothéque Nationale, Paris

[第27頁的圖片]

教皇英諾森四世下令使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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