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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不容異己的現狀
    警醒!1999年 | 1月8日
    • 宗教不容異己的現狀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1948年。

      你在本國享有宗教自由嗎?幾乎所有國家都公開贊同上述的崇高原則。不同的國際宣言都把這個原則納入條文中。儘管如此,不少國家的人民還是要面對冷酷的現實:排斥異己、歧視他人的行為成了家常便飯。據估計,目前有億萬人享受不到宗教自由。在另一方面,也有許許多多的人處身在多民族、多宗教的社會裡。他們享有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從表面上看,當地的文化主張「百花齊放」,奉寬容為圭臬。

      不過,即使在這些地方,有些人民的宗教自由也面臨威脅。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前特派匯報員安熱洛·達爾梅達·里貝羅評論:「在世界各地,幾乎每個經濟、社會和思想體系,都有人因宗教或信仰而受到歧視。」在1997年出版的《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全球報告》,編者凱文·博伊爾和朱麗葉·希恩指出:「迫害非主流宗教的運動……禁止『異端』信仰的事件、日趨普遍的歧視行為,……在20世紀的末葉天天都發生。」

      不過,受歧視的卻不僅限於非主流宗教。阿卜杜勒-法塔赫·奧馬爾教授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特派匯報員,專責匯報宗教不容異己的行為。他認為「大凡宗教都免不了受到某些人的冒犯」。很可能,在你的國家也有些宗教團體經常遭到排斥,受人歧視。

      不同形式的歧視

      宗教歧視往往以不同的形式出現。有些國家把某個宗教定為國教,其他宗教就別無立足之地了。在其他國家,政府立法限制某些宗教團體的活動。有些國家所制定的法律,竟可以任人隨意解釋條文的意義。以色列打算通過法案,禁止人輸入、出版、分發或擁有「勸說人改變宗教」的冊子或資料,違者依法懲治。試想想,這樣的法案可怎樣被人任意濫用。難怪《國際先驅論壇報》有以下的報導:「以色列的耶和華見證人接二連三地受到騷擾,遭到襲擊。」盧德市的耶和華見證人王國聚會所,曾三次被正教會的極端狂熱分子破門而入,另有兩次遭到他們肆意毀壞。警方不肯受理上述案件。

      《宗教和信仰自由》還引用其他不容異己的事例:「鎮壓異端和異教徒不僅是往昔的遺風。……不容異己的事件所以發生,主要是因為世人排斥、迫害、歧視那些跟自己信仰有別的人。巴基斯坦的阿赫默底亞教派,還有分布在埃及、伊朗和馬來西亞的[巴哈派教徒],都是不容異己精神的受害者。在東歐多個國家、希臘和新加坡,耶和華見證人也成了排斥的對象。」很明顯,在世上許多地方,宗教自由正受到侵犯。

      面對著這樣的情勢,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總幹事費德里科·馬約爾聲稱,將要出現的世界「不會激發世人赤誠相待。……自由之風把仇恨的餘火吹旺了」。英國埃塞克斯郡大學人權中心的主管,證實這樣的憂慮是有根據的。他評論:「所有證據都指向一個結論,就是在現代社會,宗教不容異己的行為……非但沒有減少,反而變本加厲。」不容異己的情況不斷加劇,大大危害了宗教自由,恐怕連你個人的宗教自由也受到威脅。那麼,宗教自由又為什麼是必不可少的呢?

  • 宗教自由——是禍是福?
    警醒!1999年 | 1月8日
    • 宗教自由——是禍是福?

      基督教國熬過了劇烈的陣痛,宗教自由這個概念才得以誕生。在這場艱苦的鬥爭中,人們既要排除教條主義和偏見,也要抵抗不容異己的行為。宗教衝突頻頻爆發,可說弄得屍橫遍野,血流成河。我們從這麼慘痛的歷史學到什麼教訓呢?

      羅賓·萊恩·福克斯在《異教徒與基督徒》一書寫道:「在歷史上,基督徒遭受迫害絕對不是什麼新事。」早期的基督徒遭人誣告,說他們是異端教派,擾亂社會安寧。(使徒行傳16:20,21;24:5,14;28:22)有的基督徒因此吃盡苦頭,在古羅馬的角鬥場上慘遭野獸吞噬。面對著這麼殘酷的迫害,有些人懇求有關當局賦予人民宗教自由,神學家德爾圖良就是其中一個。公元212年,他寫道:「人人應當按照自己的信念信奉宗教,這是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頒布米蘭敕令,准許基督徒和異教徒一同享有宗教自由,基督徒在羅馬帝國所受的迫害於是告一段落。「基督教」在羅馬帝國得到法律認可,基督徒終於撥雲見日了。可是,到公元340年左右,一個自稱基督徒的作家卻號召群眾迫害異教徒。公元392年,羅馬皇帝狄奧多西一世頒布君士坦丁堡敕令,禁止異教信仰在帝國境內傳播。宗教自由剛剛萌芽,就被扼殺了。古羅馬定「基督教」為國教後,教會和國家就朋比為奸,大肆迫害異教徒。迫害的浪潮經久不息,在11至13世紀達到頂點,其間十字軍發動了多場血腥戰爭。此外,從12世紀開始,異端裁判所也極盡殘暴之能事。在那些黑暗的歲月,誰敢質疑國教的正統觀念,誰敢冒犯教會對教義所持的至高解釋權,誰就給加上異端分子的臭名,像行巫者般被人搜捕。這些行動背後的真正動機是什麼呢?

      有些官員為宗教不容異己的暴行辯解,聲稱全民信仰一致可以為國家打下牢固的基礎,又說宗教分歧有擾亂治安的危險。1602年,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的一個大臣斷言:「國家一旦同時認可兩個宗教,社會從此永無寧日。」說實在的,下令禁止異教徒的活動既省事又方便,用不著花費工夫去查明,他們是否真的對國家或國教構成威脅。《天主教百科全書》評論:「不管是世俗的當權者還是教會的領導層,大家都不清楚,誰是危險的異端分子,誰是沒有危險的。」可是,這種情勢不久就改變了。

      從痛苦的經歷學會寬容

      基督新教的改革運動勢不可擋,在歐洲掀起了動亂,同時也引發了巨變。基督新教所發起的宗教改革運動擴展神速,歐洲到處出現宗教分歧,信仰自由這個概念成了大眾議論的焦點。就以著名的宗教改革運動領袖馬丁·路德為例。1521年,他為自己的主張辯護,說:「我的良心受制於神的聖言。」宗教分歧也成了三十年戰爭(1618年-1648年)的導火線,在這段時期,歐洲戰火紛飛,生靈塗炭。

      面對連年戰禍,許多人都醒覺到,戰爭實在為患無窮。為了使歐洲回復和平的局面,各國政府頒布了一連串的敕令,例如法國的南特敕令(1598年),但到頭來歐洲還是四分五裂。現代的寬容觀念就是從這些敕令逐步演變而來的。「寬容」一詞起初帶有負面的含義。1530年,著名的人文主義者伊拉斯謨寫道:「假如在某些情況下,我們要是任憑異端教派自由發展,……我們就是縱容惡事,甚至可說是縱容大惡;不過,這樣的罪始終不及作戰殺人那麼罪大惡極。」考慮到「寬容」所含的負面意義,有些人索性避而不談,情願採用「宗教自由」這個片語,就像法國人保羅·德富瓦在1561年所做的一樣。

      隨著時間過去,寬容的負面含義漸漸消失了,世人反而認為寬容有助於保障自由。在世人的心目中,寬容再也不是懦弱的表現,而是自由的保證。世人開始提倡信仰多樣化,又講求持異議的權利。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這樣的基本權利,狂熱主義分子終於失勢了。

      到18世紀末葉,寬容跟自由、平等拉上了關係。這種關係是通過不同的法案和宣言表達出來的,例如法國的著名《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1789年)和美國的《人權法案》(1791年)。這些文件有助於拓寬世人的思想,從19世紀開始,寬容和自由不再被視為禍害了,而是美好的福分。

      相對的自由

      自由固然可貴,它的價值卻是相對的。國家常以保障大眾的自由為藉口,立法限制個別分子的自由。在歐洲多個國家,以下的問題正引發爭論,通通跟自由有關: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對私人生活應當發揮多少作用?法律的效力有多大?對自由又有什麼影響?

      有關公眾和私人自由的爭論成了傳媒報導的焦點。有些宗教團體被指控對屬下教徒實行洗腦、勒索錢財、淫辱兒童和其他嚴重的罪行。這些指控往往是毫無根據的。新聞界大肆渲染有關非主流宗教的報導。像「激進教派」或「異端教派」一類的誹謗性稱號現已成為日常的用語。輿論有時也受傳媒操縱,在這種輿論壓力下,某些地方的政府竟然把所謂的危險教派名單開列出來。

      法國一直為本國的寬容傳統和政教分離感到驕傲。這個國家自奉為「自由、平等、博愛」之邦,並引以自豪。可是,《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全球報告》卻指出,該國政府有意「在各學校推行教育運動,勸說學生排斥新興的宗教」。許多人認為,這樣的行動危害宗教自由。怎會這樣呢?

      危害宗教自由

      除非國家一律平等對待奉公守法的宗教團體,否則人民難望享有真正的宗教自由。國家要是隨心所欲,任意斷定某個宗教團體不是認可的宗教,拒絕賦予他們認可宗教所享有的權利,宗教自由就名存實亡了。1997年,《時代》雜誌評論:「國家一旦妄稱有權頒發許可證明書給個別的宗教,就像頒發執照給駕駛員一樣,宗教自由這個神聖觀念就不過是徒有虛名罷了。」法國一個上訴法院宣稱,這樣做「只會導致極權主義,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的」。

      此外,傳媒要是受某個團體所操縱,人民的基本自由就難免遭受威脅。令人遺憾的是,在多個國家,這個現象正日趨普遍。舉例說,為了給純正的宗教下定義,反激進教派的團體竟然自命為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他們利用傳媒去影響輿論,硬要大眾接受他們的偏見。可是,正如法國《世界報》評論,這些團體的處事作風,有時簡直就像「他們口口聲聲說要消除的宗派主義一樣,長此下去,恐怕他們會掀起『迫害』浪潮」。上述報章提出以下的問題:「社會貿然給非主流宗教……加上污名,不就是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嗎?」《宗教心理學雜誌》(Zeitschrift für Religionspsychologie)引述馬丁·克里勒的話,說:「迫害非主流教派的行為,比大部分的『所謂異端教派和怪誕不經的團體』更惹人關注。簡單說來,守法良民怎麼也不該遭受滋擾。人人理當享有宗教和思想的自由,這些自由應該保存不變,德國的情況也無例外。」請看看以下的事例。

      「模範公民」被指責為「危險」人物

      西班牙的《阿貝賽報》有廣大的讀者。該報引述天主教當局的意見,說某個宗教團體是「所有教派當中最危險的」。到底是哪一個呢?答案可能叫你感到意外,《阿貝賽報》所指的原來是耶和華見證人。該報對見證人所提出的控告是公正無私、不偏不倚的嗎?請留意以下的評論:

      「見證人教人忠實納稅,不參與軍事或備戰活動,也不偷竊。總的說來,他們教人跟從的生活方式,其他人要是照樣做的話,人人就可以和睦共處,安居樂業了。」——塞爾焦·阿爾貝薩諾,《天才》(Talento),1996年11-12月刊。

      「雖然不時有針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蜚語流言散播開來,但依我看,他們對國家安全絲毫沒有威脅。他們是喜愛和平的公民,按良心辦事,又尊重權威。」——比利時議會副議長。

      「耶和華見證人是聯邦共和國內最老實的一群人,這是有目共睹的。」——德國《辛德爾芬根時報》。

      「你可以把[耶和華見證人]視為模範公民。他們忠實納稅,護理病人,還致力掃除文盲。」——美國《舊金山考察家報》。

      「比起其他教派的成員,耶和華見證人的夫婦更能保持牢固的婚姻關係。」——《美國人種學家》。

      「在非洲各國,耶和華見證人都是誠實正派、勤奮工作的公民。」——牛津大學的布賴恩·威爾遜博士。

      「數十年來,這個宗教的信徒為促進信仰自由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納特·亨托夫,《言論自由——我有,你沒有》。

      「他們鍥而不舍地維護本國的民主制度所保障的神聖權利,為此作出了明確的貢獻。」——布雷登教授,《這些人也相信》。

      以上的引文表明,不管在什麼地方,耶和華見證人都是公認的模範公民。他們致力推廣免費的聖經教育,幫助家庭成員增進彼此的關係,這是人所共知的。多虧他們開辦識字班,盈千累萬的人才得以學會閱讀和書寫。過去幾十年來,他們的善行造益了許許多多的人,特別是非洲的人民。

      客觀態度很重要

      在當今社會,無恥之徒到處出沒,伺機侵害無辜。考慮到這件事實,人要是聽到有關某個宗教的不利傳聞,就務要保持警覺。有些新聞工作者從沒有查明真相,一味憑其他教會的片面之詞,或反教派組織所發放的材料來大做文章。老實說,上這些教會的人已不斷減少,反教派組織的分析是否客觀也很成問題。既是這樣,新聞工作者所作的報導又有多客觀呢?他們的報導有助於促進宗教自由嗎?舉例說,上文提到一份報章把耶和華見證人定為「所有教派當中最危險的」,該報承認這個定義是「[天主]教會的權威」所提供的。此外,法國一份雜誌也注意到,以揭露某某教派為名的文章,大都是反教派組織撰寫的。在你聽來,他們像是不偏不倚地搜集客觀資料嗎?

      國際法庭和關注人權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等,都異口同聲地說:「宗教和教派之間的區別太彆扭了,簡直叫人難以接受。」既是這樣,為什麼有些人仍然堅持使用「教派」這個貶義詞呢?這進一步表明,宗教自由正面臨威脅。那麼,世人又可以怎樣確保,這樣的基本自由不受侵犯呢?

      [第8頁的附欄或圖片]

      在16世紀的歐洲捍衛宗教自由的人士

      在16世紀,宗教衝突使歐洲變成血海屍山,人民要求宗教自由的呼聲不絕於耳。這些訴求對宗教自由這個議題仍然深具意義。

      塞巴斯蒂安·沙泰隆(1515年-1563年):「何謂異端分子?但凡跟我們意見不一的,我們就稱他們為異端分子。除此之外,我找不到什麼分別。……在這個城區,你也許被人視為真正的信徒,但在別的城區,你就可能被人當做異端分子看待了。」沙泰隆是法國著名的聖經譯者,他積極維護信仰自由。在宗教自由的爭論上,他提到一個關鍵因素:誰來決定誰是異端分子?

      迪爾克·福爾克特松·科恩赫特(1522年-1590年):「我們讀到,昔日……在耶路撒冷有基督本人,後來在歐洲也有不少殉道者,……用他們的真理之言去擾亂[社會安寧]。……『擾亂』一詞的意思有必要按照清晰、正確的定義去解釋。」科恩赫特認為,宗教分歧決不可跟擾亂治安相提並論。他問道:「一絲不苟地遵守法律的公民果真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嗎?」

      皮埃爾·德貝萊瓦(1540年-1611年):「認為國家寬容各種宗教信仰,只會引起騷亂,滋長不滿情緒,是愚昧的想法。」德貝萊瓦是法國的律師,在宗教戰爭時期(1562年-1598年)曾撰文論證,除非政府向宗教勢力低頭哈腰,國家的安寧秩序不是建立在宗教劃一的基礎上的。

      托馬斯·赫爾韋斯(約1550年-約1616年):「[國王]陛下的臣民要是忠實守法的話,陛下就沒有什麼可再要求了。」赫爾韋斯是英國浸信會的一個創始人。他發表文章贊成教會同政府徹底分離,又籲請國王給予所有教派宗教自由,安心治理百姓,務求國富民強就好了。他的著作喚起了大眾對以下問題的注意:國家對人民的靈性生活應該操有多大的控制權?

      無名作家(1564年):「假如國家只許個別的人不信從自己不喜歡的宗教,但又不許他信奉自己認同的宗教,這樣做其實不足以促進信仰自由。」

  • 怎樣維護自由?
    警醒!1999年 | 1月8日
    • 怎樣維護自由?

      在印尼的倫阿斯登克洛克小鎮上,不同的族裔多年來一直和平共處。從表面上看,大家互諒互讓,但這種情況到1997年1月30日就終止了。當天是宗教節日,一個信徒在半夜差不多3點鐘開始擊鼓,結果掀起了一場暴亂。鼓聲吵醒了另一個宗教的信徒,他憤然辱罵鄰居。兩人各不相讓,怒氣沖沖地互相謾罵,向對方扔石塊。天破曉了,爭吵的人越來越多,爭吵漸漸演變成為一場暴亂。到當天晚上,暴徒已摧毀了兩座佛教廟宇、四座教堂。《國際先驅論壇報》報導這件事的時候,以「不容異己的火花煽起了種族暴亂」為標題。

      在許多國家,少數民族的權利儘管有法律保障,他們卻往往成為不容異己精神的受害者。很明顯,立法保障自由並不能針對問題的核心。雖然表面上大家相安無事,但這並不代表,心底裡大家不會互相排斥。假使有朝一日情況改變了,歧視的風氣可能到處瀰漫,隱伏的不容異己精神很快就會露出苗頭來。受排斥的人即使沒有直接遭受迫害,也可能成為仇視的對象,連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都可能被扼殺。人可以怎樣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呢?

      針對問題的核心

      遇到一些跟自己有別或異乎尋常的事物,尤其是不同的見解和看法,我們很自然就加以抗拒,或表示懷疑。這是不是說,我們不能寬容待人呢?聯合國出版的《消除對不同宗教或信仰的排擠和歧視》指出,「就宗教信仰而論,不容異己和歧視的行為是由兩大因素促成的」,這兩個因素就是無知和缺乏了解。不過,無知這個因素是可以消除的。怎樣消除呢?通過均衡的教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一篇報告評論:「教育可能是對抗歧視和不容異己行為的基本方法。」

      這樣的教育應該以什麼為目標?《教科文組織信使》雜誌建議,「提倡寬容的教育應該達到以下的目標:抵消恐懼外人、排斥異己的壞影響,幫助年輕人培養獨立的判斷力、嚴謹的思考力、合乎道德的推理能力」,而不是助長宗教不容異己的精神。

      不用說,傳播媒介對倡導「嚴謹的思考力、合乎道德的推理能力」能發揮很大的作用。許多國際組織都承認,傳媒深具影響力,既能潛移默化地改變人的思想,也能加深人的相互了解。傳媒如果要致力於提倡寬容的態度,而不是像某些媒體那樣助長不容異己的精神,就必須以可靠、客觀的新聞報導為出發點。新聞工作者有時也要逆輿論的潮流而行。他們必須對事物作客觀的分析,發表不偏不倚的評論。但這樣做足夠嗎?

      對抗不容異己精神的良策

      寬容不等於讓人人都意見一致。人與人之間總有意見不合的時候。有些人也許覺得,別人的信仰一無可取,甚至公開表達自己的異議。不過,只要他們沒有造謠中傷,使群眾產生偏見,我們就不能說他們是不容異己的了。當一個團體遭到迫害、成為某些特殊法律的攻擊目標、被社會排斥、受禁制,或在實踐信仰方面受到諸多掣肘,那麼不容異己的精神就彰彰可顯了。在極端的情況下,有些人甚至不惜除滅異己,其他人卻甘願為自己的信仰犧牲。

      人可以怎樣對抗不容異己的行為?方法就是把這樣的行為公之於世,正如使徒保羅公開揭露當日的宗教領袖不容異己一樣。(使徒行傳24:10-13)要是可行的話,對抗不容異己行為的上策,就是防患未然:提倡寬容的態度,教育大眾去增進彼此之間的了解。關於消除不容異己的行為,上文提到的聯合國報告評論:「人所以排斥別人的信仰,歧視他人的宗教,歸根究柢,都是因為人的思想出了問題。由此可見,要徹底解決問題,就必須從糾正人的思想方面入手。」這種糾正思想的教育也許能夠促使人好好檢討一下自己的信仰。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的總幹事費德里科·馬約爾寫道:「寬容是有堅定信念的人的美德。」多明我會修士克洛德·熱弗雷在《改革》週刊寫道:「真正的寬容以堅定的信念為依據。」人的信仰要是已經令自己心滿意足,他不會動不動就覺得別人的信仰威脅自己。

      耶和華見證人發覺,要有更大的寬容度,就必須多跟不同信仰的人交談。耶穌預言「這個王國的好消息會宣講開去,遍及世人所住的全地,對所有國族作見證」。見證人認真實踐耶穌的吩咐,公開向人傳講福音,這是人所共知的。(馬太福音24:14)他們傳道的時候,常常聽到信仰各異的人,包括無神論者在內,表達他們的信仰或見解。見證人也做好準備,隨時向願意聆聽的人講解他們的信仰。這樣,他們就能夠增長見識,促進彼此之間的了解。在相互認識、相互了解的情況下,要倡導寬容的風氣就容易多了。

      寬容、自由以及其他事情

      事實上,不少人都用心良苦,有的還共同努力去提倡寬容的態度,但很明顯,宗教不容異己的精神始終是當今社會的一大問題。我們還欠缺一些重要的東西,才能把目前的情況徹底改變過來。法國的《辯論世界報》(Le Monde des débats)一針見血地指出問題所在:「在現代社會,人民往往在感情上和靈性上感到空虛。法律能夠保障宗教自由,免得宗教自由受到侵犯。法律不但能夠,而且也應當保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無緣無故遭受歧視。」

      《民主與寬容》一書坦言:「我們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走,才能使互相諒解、互相尊重成為世界通用的行為標準。」雖然目前在多個國家,包括法國在內,宗教自由正面臨威脅,聖經卻應許,不容異己的行為很快就會成為過去。到時,普天之下人人都團結一致,彼此親如手足,全地都瀰漫著互愛互重的氣氛。人類再也不會因無知而受害,上帝的王國會教導他們學習耶和華的行事方式,滿足他們在知識、感情和靈性上的需要。(以賽亞書11:9;30:21;54:13)全地的人民將要得到完全平等的待遇,享有不折不扣的自由。(哥林多後書3:17)你只要對上帝為人類所定的旨意有確切的了解,就必定能夠對抗愚昧無知、不容異己的行為。

      [第11頁的附欄或圖片]

      宗教面臨威脅

      近年來,法國政府企圖打擊國內的耶和華見證人,不許他們跟其他認可的宗教享有同一的待遇。近日政府當局還向見證人所接到的捐款徵收重稅。其實,這些款項都是為了資助他們的宗教活動而捐贈的。法國官方強索5000萬美元的稅收(稅款加罰款),目的顯然是要使這群為數約20萬的基督徒和他們的友人一概陷於癱瘓。這麼公然的宗教歧視行為,委實跟法國所倡導的自由、博愛、平等原則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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