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我們可以為一個從基督徒小組被開除的人禱告嗎?
在以往我們認為這樣的禱告是不對的。我們有充分的聖經理由不作這樣的禱告。但是有關的聖經勸告鼓勵我們考慮個別的情況而非作出硬性的規定。
約翰一書5:16,17特別幫助我們看出上帝的觀點。這節經文說:「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上帝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可是]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使徒約翰首先提及「不至於死的罪」。既然我們所有人都是不完美和不義的,我們都犯了罪。(詩篇51:5;羅馬書3:23;約翰一書3:4)犯罪的人需要悔改祈求上帝的仁慈寬恕。(約翰一書1:8-10)正如約翰指出,別人也可以為他代求。
接著約翰提及「至於死的罪」。這是什麼呢?這乃是無法寬恕的罪;這種罪是「致命的」,因為這會導致「第二種死亡」或永遠的死亡。(啟示錄21:8,《新世》)在較早時候,耶穌解釋人可能犯罪達到干犯聖靈的地步,而這樣的罪是無法獲得寬恕的。(馬太福音12:31;路加福音12:10)與此類似地,使徒保羅表明,一個認識了上帝的真理的人若蓄意習以為常地犯罪,他就無法再悔改而獲得寬恕了。——希伯來書6:4-6;10:26,27。
約翰吩咐我們不要為一個犯了「致命」的罪的人祈求。這使我們記起上帝論及以色列人的話;這些以色列人如此怙惡不悛,以致上帝決定讓巴比倫人將他們擄去。上帝對耶利米說:「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不要為他們呼求禱告,也不要向我為他們祈求。」——耶利米書7:16-20;14:11,12。
至於一個人是否犯了干犯聖靈的罪,作決定的乃是上帝而非我們地上的人。可是,我們可以從約翰在上帝感示之下所寫的話看出,證據若表明一個人若蓄意習以為常地犯罪,我們就不應當為這人祈求。約翰也在約翰二書9-11談及一些鼓吹與基督的教訓不符的見解的人。為這樣的人所作的禱告也是上帝所不悅的。
那末,我們應當認為,一個因為犯了罪不肯悔改而被開除的人,很可能犯了「至於死的罪」,因此我們不應當為他代求嗎?未必一定。我們想到在第一世紀的哥林多小組中,有一個男子犯了不道德的罪。起初他不肯悔改,以致小組不得不將他開除。(哥林多前書5:1,9-13)可是,看來他在過了若干時間之後卻幡然悔悟而再次受小組所接納。(哥林多後書2:5-10)這件事顯示,即使他一度被開除,他卻沒有犯了約翰吩咐基督徒不要為之代求的「至於死的罪」。今日也可以有同樣的情形發生。
當一個人被開除時,當時可能無法看清楚他所犯的罪是否「至於死」。但過了相當時間之後,他可能開始表現改過自新的證據。(可參閱使徒行傳2:36-38;3:19。)這可能首先由一個與之很親近的人所留意到,例如丈夫留意到被開除的妻子在態度和行為上有所改變。因此他可能認為,看來她並沒有犯『致命的罪』,而這可能促使他為妻子禱告。他可能祈求,鑑察人心的耶和華若見到有理由要寬恕她的罪過,願上帝的旨意成就。此外,他可能向上帝表示,希望妻子能夠從聖經獲得力量克服她的弱點。
雖然一個人可能覺得他可以為一個被開除的人向上帝代求,公開地或在小組的禱告中如此行卻是不適當的。我們應該體會到,聽見這個禱告的人可能尚未獲悉顯示當事人已悔改的證據。或者他們可能尚未相信犯過者所犯的並非「至於死的罪」。
因此,基督徒若相信他可以為一個被開除的人代禱,他應當僅在私下的禱告中如此行。我們所有人都可以在這方面以耶和華在他的道中感示人寫下的勸告指引我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