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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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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0年
《守》80 5/15 30-32頁

讀者來函

● 一個男子(或女子)若與別人的配偶私奔,他可以獲得寬恕而重新受基督徒小組所接納嗎?

這樣的事在一些並不試圖按照聖經標準而生活的人當中頗為常見。比較之下,在耶和華百姓當中這樣的事則相當罕見。由於這緣故,當有此類事件發生時,便更令人震驚。可是,我們卻無須認為這樣的事應當按照某些人為的規定去處理。像其他的罪一樣,犯罪者在受上帝和他的百姓接納之前必須衷心悔改及清楚表現悔改的果子。

上帝對待以色列人的方式顯示他有時甚至寬恕令人震驚和持續相當時期的罪行。(申命記4:30;以賽亞書55:7;57:16-18;撒迦利亞書1:3,4)耶穌曾提及,『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會為他歡喜。』然後他作一個比喻去說明這件事;他提出關於浪子的故事。浪子花天酒地,耗盡了一切資財,但後來卻幡然醒悟,回到家裡,為了自己得罪上天和父親而懇求寬恕,他的父親遂親切地寬恕他。——路加福音15:1-7,11-24。

可是,聖經也表明,基督徒若犯罪而不肯悔改,便應當將其從小組開除以保持小組在靈性上的潔淨。(哥林多前書5:1-5,11-13)這件事曾發生於哥林多一個男子身上,他明目張膽地過一種不道德的生活。聖經指出,這個男子若想再次受小組所接納,就必須改過自新,捨棄不道德的途徑而產生悔改的果子。看來他在不久之後便這樣行。當使徒保羅在不及一年之後寫第二封信給哥林多人時,他勸小組寬恕一個罪人;看來他所指的是這個被小組開除,但後來卻衷心悔改的男子。——哥林多後書2:5-10;馬太福音3:7,8;使徒行傳26:20。

今日耶和華見證人的各小組也採納聖經的開除措施。再者,與這個先例一致地,見證人對於犯過者需要等待多久才能重返小組一事並沒有作出任何硬性規定。這件事需要等待真正的悔改,有時這甚至可能需要多年的時間。

在問題所提及的不尋常的事例中,很可能牽涉到預謀和欺騙。例如,一個男子(也許是個已婚的人)迷戀別人的妻子。他們可能在暗中眉來眼去,祕密約會和偷歡。他們可能用說謊和欺騙的手段避免為人所知,特別是不讓清白的配偶知道。過了相當時間之後,這對男女可能約同私奔,並在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離婚之後結為夫婦。他們很可能預先考慮過事情的結果,意識到他們會被開除。但是他們認為,「過了一兩年之後」,他們便可以聲稱業已悔改而重新受小組所接納,這樣他們便可以得遂其願了。可是,濫用上帝的慈悲乃是一項嚴重的錯誤。加拉太書6:7提出保證說:「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許多經文均表明耶和華絕不贊同姦淫;因此,懷有錯誤慾望的人絕不應當忽視這件事實。——可參閱啟示錄21:8;22:15。

過了相當時間之後,被開除的人若向代表小組的屬靈長老提出請求要重返小組,長老們必須考慮到犯過者所做的事以及所懷的態度。論到信仰的合一,保羅談及基督徒要避免「人的詭計和騙人的手段」所愚。(以弗所書4:13,14,《新譯》)我們不但要避免教義上的謬誤,同時也要避免讓一些蓄意運用詭計和騙人的手段作惡的人留在小組裡。——可參閱哥林多後書11:13;詩篇101:7;119:118。

當被開除的人請求重返小組時,處理這項請求的長老委員會應當考慮到一個由於一時軟弱而犯罪的人和一個蓄意犯罪的人之間的分別。我們記得上帝在彼得三次不認耶穌之後仍然對他開恩;可是上帝卻將蓄意行事詭詐的哈拿尼亞和撒非喇處決。——使徒行傳5:1-11。

因此,事情若牽涉到偽善的虛飾和預謀,長老就必須十分謹慎小心。一個人可能自稱憂傷悔改,但是他若再次有機會的話,他會「重蹈覆轍」嗎?他會喜新厭舊,見異思遷嗎?當然,現在他已締結了一宗新的婚姻,因此無法將其解除而恢復以往的情況;以前的婚姻關係已隨著離婚、通姦和再婚而終結了。(馬太福音19:9)可是,他表現真正的悔改而「心靈痛悔」嗎?(以賽亞書57:15)他對自己所犯的罪深感厭惡而非僅是由於自己被開除及不能享受基督徒的交往而感覺遺憾嗎?他有在一段相當長而非預先決定的時期內產生悔改的果子嗎?長老們需要毫無疑問地深信他已真正悔改。他們若並不衷誠相信這件事,就可能決定等待一段時期,到他們看見更多證據之後才再次會合檢討這件事。

長老們應該深深感到自己有責任保護小組,但卻時刻體會到上帝的慈悲,意識到他想人獲得生命。(羅馬書2:4)他們體會到自己並沒有超人的能力,像罪人必須對之負責的耶和華一般對別人的內心情況和動機瞭如指掌。(希伯來書4:13)因此他們會盡力以上帝的道指引他們所作的考慮和決定,藉此鑑定被開除者的態度和內心情況如何。如果過了相當時間之後,長老委員會認為罪人已真正悔改而潔淨了自己的心,他們就可以接納這人返回小組,正如哥林多的小組對犯罪的男子所為一般。(雅各書4:8)但是他們並沒有任何固定的時間要這樣行。即使小組再次接納這樣的罪人,後者仍然必須記得,他們都「站在上帝的審判台前」而必須對他交賬。——羅馬書14:10-12,《新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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