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
(Daughter-in-law)
兒子的妻。譯作「媳婦」的希伯來語kal·lahʹ「卡拉赫」和希臘語nymʹphe「寧費」有時也譯作「新娘」。(歌4:8-12;賽61:10;耶7:34;約3:29;啟18:23;21:2,9;22:17)
在族長時代,兒子的婚姻大都由父親作主,媳婦自然也是由公公挑選的。(創24章)媳婦嫁入夫家,就是夫家的人,丈夫到哪裡住,她都要跟隨。(創11:31)摩西律法禁止人跟媳婦行淫,違者一律處死。(利18:15;20:12;結22:11)
媳婦的品德操守各有不同,對待翁姑的態度也不一樣。路得對婆婆拿俄米不離不棄,表現的忠貞勝過俄珥巴。她對拿俄米說:「你的民族就是我的民族,你的上帝就是我的上帝。你死在哪裡,我也要死在哪裡」。(得1:6-17,22;4:14,15)以掃所娶的兩個赫人妻子令翁姑以撒和利百加異常心煩。(創26:34;27:46)基督耶穌預言,上帝王國的信息也許會造成婆媳之間的分歧。(路12:53)